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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创富堂】EPF被掏空了 怎么办?

雇员公积金局(EPF)过去2年的3次特别提款计划,令610万名或近50%年龄55岁以下的公积金局会员户头存款少过1万令吉,当中更有260万人的户头结存剩下区区不到1000令吉。

这敲响了国人退休后生活堪忧的警钟,但偏偏公积金局又再次“俯顺民意”,推出第4次的特别提款计划,让会员最高提款1万令吉应急,那会否造成更多会员存款被掏空的危机?

《南洋商报》特此请来马来西亚财务规划理事会(MFPC)副会长及丰腾理财执行董事兼联合创办人彭家耀,告诉你万一真的EPF存款“空荡荡” ,该怎么办?

文字报道:

【独家】EPF掏空能否重建? “八大法宝”度丰盛余生

 
 

 

反应

 

商法律

兼职工也有公积金和社险/刘健辉

问: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雇主和员工的事想咨询法律意见。

我因为家庭缘故,一般上班时间或“朝九晚五”是不适合我的。

所以与现在的雇主沟通后,雇主愿意聘请我成为兼职员工(Part-Time Worker),也正因为如此,雇主说他不愿意支付公积金及社险等,我也没在意太多就开始工作。

基本上,我一星期必须进去办公室工作3天或24个工作小时。

问题来了,最近我听说兼职员工也理应得到公积金和社险,就与雇主理论,要求他支付公积金和社险却遭到拒绝。

请问在这一种情况下,雇主是不是应该支付兼职员工的公积金和社险?

答:

首先,我们必须牢记兼职员工的定义。

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Employment(Part Time Employee)Regulation 2010,兼职员工被定义为工作时间不超过全职员工70%工作时间的员工。

须给基本福利

换言之,倘若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一星期40小时,那你工作时间为24小时,就是全职员工工作时间的60%,符合“兼职员工”的定义。

除此之外,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0条文(Section 10 of the Employment Act 1955),倘若雇主聘请员工超过一个月,雇主和员工双方就必须得签署一份工作合约,并且清楚写明什么情况下双方能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

话虽如此,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其实已规定雇主必须给予兼职者与员工的基本或最低福利。

4法规条文规范

包括以下福利:

1、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第4条文规定二,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出全职员工70%的正常工作时间。

倘若兼职员工需加班,雇主就必须支付超时津贴给兼职员工;

2、根据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第7条文,兼职员工享有的最低限度年假和病假;

3、根据1991年公积金法令第43(1)条,雇主必须按规定比例每月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包括雇主也必须为兼职员工支付公积金;

4、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同时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缴付社险。

被罚款或坐牢

其实,雇主必须在30天内为身为员工的你注册社险和缴付社险费。

一旦违规,雇主可能在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或2017年就业保险计划法令下,面临罚款。

若无法及时还清,将被提控上法庭。

换句话说,倘若你的雇主拒绝支付你的公积金和社险,那已严重违法。

可投诉劳工部

如果雇主没有根据以上法律给予身为兼职员工的你“基本员工”的福利,你可以去向劳工部投诉。

不但如此,你也可以去相关部门:也就是公积金局投诉。

一旦罪成,你的雇主必须对你作出赔偿。不但如此,你的雇主也可能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甚至是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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