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专栏

生意模式的区别与利弊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和几位朋友最近研发了一系列的健康食谱,打算出来创业,开启属于我们的餐馆生意。我们各自都有咨询了一些关于成立企业的方式。据了解,在马来西亚的生意种类或方式可分为4种: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独资生意业主(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生意(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请问这4种生意模式之间的有何分别或利与弊吗?

答:你说得没错,在马来西亚法律里,发展业务的4种企业模式包括了私人有限公司、独资生意业主、合伙生意和有限合伙企业,而且每一种的模式都包含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各自的特点。

为了方便而且更有效的呈现模式之间的差异,可参考以下的图表来了解4种模式的特点与分别:

其实一般上,创业的期间我们必须考虑与衡量到底哪一种的生意模式比较适合自己的业务的,比如说:税务考量,日后的业务发展规模,需要贷款或者是融资或上市等等的因素。所以如果在决定到底应该使用哪一种模式,我会建议你考虑以下的问题再决定:

1) 资本贡献和利润分配

2) 企业和业务的管理

3) 企业或业务交易上的风险

4) 合作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每个人的参与和活跃度)

5) 合作人的薪酬或酬劳

6) 企业或业务的资本

7) 企业是否需要贷款

8) 企业的模式(到底日后需要融资或者上市)

私人有限公司最受落

每一门的生意都有本身的考量,并没有一定或绝对的适合或不适合模式。

话虽如此,私人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除了比较多的程序和责任需要履行之外)是蛮受欢迎的一种生意模式。因为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已经把程序变得简单化,并允许公司聘请一位董事(在2016年公司法之前的法定公司董事是2位),而且也有比较成熟的法律程序(比如说:欺压性的行为或Oppression Remedy)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相反地,有限合伙企业的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就没有类似的保障给予合伙人了。如果发生纠纷,就必须参考合伙人之间所签署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合同了。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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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专栏

以“汗水”换股权,可以吗?/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个有关合伙生意的法律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打算以合伙生意(Partnership)的模式来经营我们的网店生意。

我们把大部分的条件都谈妥了,只有一点有些分歧。

就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打算出钱但是会以付出、工作来换取股权,请问这样是可以的吗?还是法律有规定一定要有合伙协议书(Partnership Agreement)?

答:

在马来西亚,很多新的企业会选择合伙生意的模式,这是因为合伙生意比起私人有限公司的确方便很多,因为不需要呈上审计报告和比较宽松。

合伙形式百变

其实,合伙生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组成的商业实体,合伙人是共同拥有企业并分担利润和损失。

合伙人对于合伙生意的贡献可能会在类型、金额甚至是形式上有所不同 。最普遍的是现金或金钱、甚至是合伙人的创意或”汗水股权”(合伙人在工作中投入的时间)。

因此,合伙人股权不一定是每个合伙人都以同等的现金贡献。相反,合伙人可以对企业做出同等的贡献并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但“贡献”可能就会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

很少能100%公平

由于合伙人往往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责任,因此从财务角度来看,合伙关系很少是完全或100% 平等的。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一定要拥有一份合伙协议书,但是合伙协议书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生意的经营上却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合伙协议书可以明确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式,以及有关所有权和管理的其他细节。

倘若没有合伙协议书,那么你们的合伙生意将会受管辖于相关的法律(包括1961年合伙生意法令等等),这包括合伙人的平等权益和每一位合伙人都有连带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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