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无法完成合约工程 冠病法令能解救?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分包商公司。在2020年1月时,我们从一家建筑承包商公司获取一宗有关电气的建筑工程。合约的内容大概指示我们必须在3月1日开工,而且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工程。可是不幸的,那时爆发2019冠状病毒病,导致政府采取了行动管控令的“封城”措施,而我们也不能如期开工,直至6月才开始进行工程。目前,我们正与承包商一起与相关的建筑师、工程师协商把完工日期(Completion Date)延长。最近,听说“冠病法令”(COVID-19 Bill)已颁布在宪报,请问这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答:就在2020年10月22日,马来西亚政府宣布了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Bill 2020,简称为“冠病法令”)经已获得我国最高元首的批准并在2020年10月23日颁布于宪报(Gazetted)。

这项“冠病法令”是追溯(Retrospective)的,也就是它会从2020年3月18日开始生效一直到2020年12月31日,有效日期可以在部长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被延长。

减少冠病疫情影响

“冠病法令”包含了许多被认为可以减少冠病疫情影响的法例,包括了其中的第7条文而例出因为该病毒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约责任的情况。

第7条文明确规定:如果一方由于病毒或管控令的影响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责任时,那么另一方则无法或没有权利去行使他们在合同下的权利/权益。

第7条文所包含的合同其实都被列在该法案的例表(Schedule)内,包括建筑合同和旅游相关的合同等。

如果你要依赖该法令的第7条文,那么就必须证明你不能履行合约的原因在于管控令实施而导致的。如果导致你不能开工或延迟的原因与管控令无关,那么你就不能依赖此条款。

依据你以上叙述情况,如果能证明因为管控令期间导致你无法开工或不能找到工人来开工甚至根本购买不到材料,那么你就能依赖该法令的第7条文。如果你是因为本身问题而不能开工,那么该法令的第7条法令就不管用了。

调解中心应对纠纷

除了第7条文,法令的第9条文规定——如果争议的双方同意下,可以通过调解的方案来解决发生于有关第7条文下的任何争议。如果调解程序成功,双方就必须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然后由调解员进行身分验证,那么该和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而且政府也将会成立“Covid-19调解中心”来应对30万令吉或以下的一些纠纷,费用也将由政府承担。如果有任何问题,可通过电邮联系该部门:[email protected]

话虽如此,但是根据该法令的第10条文,某些情况下当纠纷已经发展到以下情况,那么就不能依赖该法令的第7条文了 :

(1)合约在该法令颁布宪报前已经被终结(TERMINATED);

(2)履约保证金已经被没收;

(3)已经收到赔偿了;

(4)已经开始法律程序了,比如:法律诉讼/仲裁/协商或已经获得法庭的裁决。

如此看来,第10条文好像把可以依赖第7条文的情况限制了,或者这会对无辜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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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路坑酿祸,可向地方政府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也在经营着自己的小本运输生意。自认是一位谨慎司机的我,从未被开过罚单。现在正值雨季,驾驶时我是更加用心。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那天驾着我的小货车送货,正在下雨路面也积满了雨水,小货车就这样不小心掉入了坑洞导致货车前方左边的轮胎和轮圈(RIM)都爆裂了……然后翻车,我也因此受伤住院了一个星期。问题来了,请问我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答:我国道路使用者相信都知道,我国许多道路都有大小程度不一的坑坑洞洞,很多司机都会尝试避免行驶中跌入坑洞里,否则后果就不堪设想。久而久之,很多司机都习以为常而不去多做投诉或控诉了。

身为合法道路使用者的你,万一你真的不小心掉入这些坑洞导致汽车或摩托车损坏甚至受伤,其实你们是可以向地方政府索赔的。这是因为根据马来西亚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地方政府是有责任对于所有的公共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的。

如果道路真的严重损坏、失修而导致意外发生,那么根据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的第5条文和第7条文,只要能够证明地方政府在道路维护和修复工作上有疏忽,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赔偿。

出示各项证据

索赔的过程中,身为索赔人的你是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地方政府的工作疏忽。所以,现场照片、坑洞照片、道路路况照片、警察报告、汽车维修估计报告、医生报告等等的证据就极为重要了。

其实,这一类的案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有许多司机成功向政府成功索赔,其中包括了Raymond Cheah Choon Sing v Jurutera Daerah, Jabatan Kerja Raya Seberang Prai Tengah & Ors(2018)的案件。

话虽如此,如果意外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打个比方:已经有提示牌、司机本身的疏忽,比如是驾车玩电话、没有绑安全带等等),那么这也会影响索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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