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美容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

我最近在一家美容院签署了一份与美容有关的配套,配套包括3年内可以无数次去除毛的疗程。就在签署配套后,我也光临了这家美容院几乎4、5次了,可是就在上个星期,当我再次光临接受除毛疗程时,在疗程期间突然感到除毛仪器异常发热,接着极度疼痛,过后那位美容师连忙向我道歉说他一时不小心调错了。 

由于受伤,我马上到附近医院检验伤口,医生的诊断是第二级灼伤,需要大约2、3个月才能完全康复,并且可能会留下伤疤。基于这个原因,我决定报警,并提到美容院的不专业导致我受伤,我也试图和美容院谈判赔偿,但美容院却告之他们不会赔偿任何金钱给我,因为我已经报警了,而且可能说我诽谤他们,甚至可能会对我提告到法庭。

请问,我的警察报告是否会造成诽谤?我可以向美容院要求赔偿吗? 

答:

你好,身为消费者的你当然可以把美容院和为你做疗程的那位美容师基于疏忽的侵权(Tort of Negligence)去提告他们的,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同时,因为你的医生也诊断了你的受伤是因为除毛疗程时温度太高而导致的。基于到底你可以要求多少的赔偿,那么医生的医疗报告就相当重要了。 

一般上,法庭所允许的赔偿都会依据人身伤害的赔偿概要(Compendium of Personal Injury Awards)而判决的,每个身体部位的伤害都有不同的赔偿,最好向律师咨询。 

关于美容院是否可以对你基于诽谤而作出提告的问题,其实之前也有相似案件。

案件一:受到绝对特权保护

联邦法院在“Lee Yoke Lam v Chin Keat Seang”案件里判决提到:前往警察局报案者不能因为去警察局备案或报案此行为或该内容而收到诽谤的诉讼。 

也就是说,报案者受到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的保护,这是因为基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考量,如果报案者报案后必须担忧会不会受到不必要的诉讼,那么还有谁敢去警察局报案? 

案件二:不受绝对特权保护

话虽如此,但某一些情况下报案者是不会受到“绝对特权”保护的。在另一宗联邦法院“Noor Azman bin Azemi v Zahida binti Mohamed Rafik”案件里,被告人到警察局备案后,在公开场合公开警察报告。基于这个原因,联邦法院裁决说没有理由将“绝对特权”扩展到报案后的发表并且报案者自由发表言论和发表言论的权利并不能凌驾于别人的名声和利益上。 

所以,如果你这是做了一份警察报告并且没有在公共场合公开,那么你是不需要担心的。

反应

 

商法律

路坑酿祸,可向地方政府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也在经营着自己的小本运输生意。自认是一位谨慎司机的我,从未被开过罚单。现在正值雨季,驾驶时我是更加用心。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那天驾着我的小货车送货,正在下雨路面也积满了雨水,小货车就这样不小心掉入了坑洞导致货车前方左边的轮胎和轮圈(RIM)都爆裂了……然后翻车,我也因此受伤住院了一个星期。问题来了,请问我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答:我国道路使用者相信都知道,我国许多道路都有大小程度不一的坑坑洞洞,很多司机都会尝试避免行驶中跌入坑洞里,否则后果就不堪设想。久而久之,很多司机都习以为常而不去多做投诉或控诉了。

身为合法道路使用者的你,万一你真的不小心掉入这些坑洞导致汽车或摩托车损坏甚至受伤,其实你们是可以向地方政府索赔的。这是因为根据马来西亚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地方政府是有责任对于所有的公共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的。

如果道路真的严重损坏、失修而导致意外发生,那么根据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的第5条文和第7条文,只要能够证明地方政府在道路维护和修复工作上有疏忽,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赔偿。

出示各项证据

索赔的过程中,身为索赔人的你是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地方政府的工作疏忽。所以,现场照片、坑洞照片、道路路况照片、警察报告、汽车维修估计报告、医生报告等等的证据就极为重要了。

其实,这一类的案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有许多司机成功向政府成功索赔,其中包括了Raymond Cheah Choon Sing v Jurutera Daerah, Jabatan Kerja Raya Seberang Prai Tengah & Ors(2018)的案件。

话虽如此,如果意外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打个比方:已经有提示牌、司机本身的疏忽,比如是驾车玩电话、没有绑安全带等等),那么这也会影响索赔的结果。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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