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争取李庆德为首共管委会合法
关丹百利商会状告房屋司

(关丹9日讯)关丹百利商会会长彭永康今日发文告,表示代表百利商家将关丹市议会房屋司告到布城仲裁庭,要求宣判今年1月3日产生,以李庆德为首的关丹百利大厦共管委员会(JMB)合法,而无需再举行任何特别代表大会(EGM)重选。

他说,该仲裁庭案件将在本月31日在布城开审,相信也是关丹市议会主席的韩旦将代表出席答辩。 



彭永康也是新届共管委员会财政,由于原有落败一方不甘就服,竟然会后另外成立一个共管委员会,以致闹双包,关丹房屋司(COB)因此决定举行EGM,但是此举不获得大部分的商家同意,因此兴讼。

彭永康今日在一篇文告中说,2016年的大会也闹双包, 但是我们报了警与房屋司,也是调查经年没有下文,这一次为了会员商家的利益,就只能付诸法律行动。

文告中,彭永康也透露,该商会总务,也是新JMB主席李庆德,也将在本月11日第二度上布城仲裁庭,就strata title (分层地契)要求交待。

他在文告中也感谢会员商家每人捐助300元,目前已筹获两万余元,若接下来要缠斗到民事法庭,经费恐怕不够。



反应

 

意见

迄今无明确裁决标准 共管委会任期限制模糊/黄伟益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有规定,担任共管委员会(共管机构)或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主席、秘书及财政一职的业主,其任期不能超过两年;至于担任委员者,其任期不能超过连续3届。

针对主席、秘书及财政职务的任期限制不得超过两年,但委员却不得超过连续3届,这往往会令许多人感到混淆。从常年大会被推选日期算起,每一届管理委员会之任期不得超过15个月,但主席、秘书或财政若之前担任有一年半,他们是否最多只能任职不超过6个月呢?

举例,若某人是于2018年12月20日召开的大会被推选为委员,随后再被其他委员推举为主席,照理他必须于2020年12月20日卸下主席一职。若管理机构是于2020年3月15日召开常年大会,再次推选此人担任委员,并获众委员再次推举为主席,他能否继续任职直至下一次召开,即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必须召开的常年大会为止呢?

同样地,即使按照我们一般人所理解,管理委员会一般上有15个月任期。若有人是通过特大重选而被推选为委员,他的一届任期就可能只有数个月罢了。在这种情况下,从特大被推选出来直至下一届常年大会为止,他的任期是否算得上一届呢?

如果他在短短数个月的任期,也算得上是一届的话,这就相等于他只有两届半的任期。又或者,在委员会任期内,有多位委员集体辞职导致整个委员会由少过3人所组成,就须通过召开特大来进行委员会改选,如果某人在之前担任委员,如今又再次被推选为委员,两者之间到底属于一届任期,还是两届任期呢?

或需通过国会修改

一般上,没有人会特别关注这个问题,而建筑总监亦不会主动就挑起这个问题。然而,若有业主针对这个问题向建筑总监投诉,或针对这个问题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这就会变成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有时候,仲裁庭庭主及建筑总监都无法针对这个问题下定论,而迄今还未一个相当明确的裁决标准。

如果真要解决这个问题,看来通过国会修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并针对这类任期限制提出更具体的规定,包括针对半途下车或上车的委员任期规定作出阐释,否则这类问题即使拖上5年或10年,仍无法获得解决。

若无人选
任期届满者破例续任

有时,我们可能会面对一种情况,即使原任委员因任期限制愿意退位,最终却因为没人愿意接任,导致原本任期届满者却要破例续任。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建筑总监通常也不会太留意这个问题,亦不会主动要求任期超出规定的委员退下。为了避免有人从中造次,针对这个问题向建筑总监投诉,或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挑战,我们往往会预先向在场的业主解释这个问题,并要求无人进一步挑战此事。

大家须清楚,即使是主席、秘书及财政,他们同时属于管理委员。他们担任主席、秘书及财政的任期,其实亦属于担任管理委员的部分任期。若某人担任主席两年,退下位后他只能担任多一届的管理委员,而非从头开始再担任3届委员。

反过来说,若有遇到有主席、秘书或财政,即使任期届满而不愿意退位,而且还继续“霸着茅坑不拉屎”,任何不满的业主可选择向建筑总监作出投诉,或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挑战此事。

若有委员因3届任期即将届满,而在距离下次召开的常年大会数个月前选择辞职,这是否意味他没有连续3年担任管理委员,进而可以在即将来临的常年大会再作冯妇?这就要看建筑总监或是分层管理仲裁庭如何定夺了!

CMCO展延常年大会
管理委员任职纷逾期

随着政府之前在全国大部分州属重新实施有条件管控令(CMCO),甚至巴生谷如今还处在CMCO之中,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委员,就有借此无限期展延其必须召开的常年大会之嫌,以致许多管理委员早已超出其任期的限制。

拟视讯方式开大会

针对这个情况,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似乎束手无策,让各县市议会的地方总监完全不知所措,许多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委员也不知要如何应对。据知,房政部草拟了一份新的指南,要让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能通过视讯会议方式召开大会。

不过,由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针对召开大会所作的诸多规定,都纳入这个法令的第二附表,相等于具有跟法令本身一样的地位。除非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通过国会修法,否则政府所制订的指南始终无法取代法令本身,更妄论要真正实行之。

即使房政部长有权制订新的条例,并通过宪报颁布之,但这类通过附属立法(Subsidiary Legislation)所推出的条例,同样无法取代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包括其第二附表对召开大会或特大所作的各项规定。

看来,国内许多仍面对CMCO的地区,当地高楼或分层建筑所成立的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将因为无法如期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让许多当职的委员将无限期获得延长他们任期之便,进而否决业主要推选更有担当能力委员之权利。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