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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召开特大
关丹中总票决理事总辞

(关丹1日讯)关丹中华总商会针对会员联署要求全体理事总辞事项,将于本月4日(星期五)晚上8时,假美食家海鲜酒楼,召开会员特别大会,让会员们以投票决定,是否同意理事会总辞。

当晚特大的议程,只有一项:“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要求全体理事总辞”。



该会将在3家华文报章刊登召开特大的通告。中总将在当天傍晚6时30分至晚上8时,让会员报到及享用自助餐。过后,大会开始。

会员报到及登记投票,截止时间为晚上8时15分。 中总召开特大通告的内容指出:

·只有合格会员可以出席,谢绝非会员出席。出席者在报到时须出示身分证,经确认为合格会员后将顺序获分配投票号码(即先到者先投)。

·个人会员必须亲自出席,不可委托他人代表。商号会员的代表人,必须符合该会的档案记录,不可临时改派他人出席。

·任何一名出席大会的会员,只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报到时间:傍晚6时30分至晚上8时。



关丹中华总商会领导层召开新闻发会,前排左起会长曾玟祯、莫期媛、姚德强、林冈龙、江瑞云。后排左起陈耐宾、伍冠桦及王子敬博士。

莫期媛姚德强:引用误导条文

“揭发者”指控理事违法理据不足

(关丹1日讯)关丹中华总商会指该会装修风波中,会员彭永康或所谓的“揭发者”,在报章上引用1966年社团法令第51及第53等条文,发表有关会员联署要求现任理事会总辞,及质疑有关装修会所账目方面的事项,是不正确及具误导性的。

该会两位具有律师背景的理事莫期媛、姚德强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到目前为止,“揭发者”只是提出了有关于程序不当的投诉,其中支付的金额超过了理事会及会长的权限。

他们说,现任理事已积极的着手处理有关违章的事件,并且设法采取措施弥补。

“即然如此,上述法令不应单独解读,而应看1966年社团法令的核心和意图,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以便更好的理解法律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如何,对于法律的诠释应留给法庭的法官,但是我必须澄清的是有关条文是很直截了当的。

“有关人士如果想使用第53条文,是不会导致现任理事会解散。它只是说应该归还非法拥有的钱,这也应由法庭判决,而不是由任何成员或社团注册官来决定。所以彭永康怎么能说现任理事会违法呢?”

理事或管理人没触犯条文

他们指出,根据该法令第51条文,社团职务人员对社团犯罪的责任如下:

第51.1)任何可判处罚款或监禁的罪行,不论是否有人因此而被定罪,而该罪行已发生或是由任何社团或以名义或代表任何社团,该社团的每个理事以及在实行此类犯罪时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社团的每个人均应被视为犯有此类行并应受到处罚,法律规定,除非他能让法庭接纳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的,并且他已尽一切努力防犯该条文。

第51.2)任何职务持有人及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社团的人,即使他未曾参与该罪行,亦可根据本条被检控在该条文的规定下,该社团犯下了罪行便可判处以罚款或监禁的罪行的案件。

“这条文并不适用于本会的装修事件,因目前为止,本会及本会理事或管理人并没触犯该法令第51.1条文内的任何刑事罪行。”

至于有关于第53条的指控,他们说,法令第53条有关滥用注册社团的金钱或财产的处罚,该条文规定如下:第53条文规定,如果理事非法占有资金,或者如果资金非法适用于该法案规定的社团规则,则必须退还这笔款项。

“揭发者没有证据指控任何理事非法取得任何款项,此外,该法令或社团章程並没有规定用于翻新其办公室的资金被视为所谓的违法行为,因此,很明显的,第53条也不相关。”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包括会长曾玟祯、署理会长拿督林冈龙、副会长拿督江瑞云、代总务陈耐宾、理事伍冠桦、王子敬博士、莫期媛、姚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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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紫芳阁理事会闹双包】“重组理事会”澄清 开特大为厘清事实

(吉隆坡19日讯)雪隆德教会紫芳阁“重组理事会”澄清,召开特大是为了厘清事实,促进透明沟通,解除外界疑虑,并强调新理事会阵容,已获得广泛支持。

“重组理事会”通过文告表示,特大在和谐的气氛下完成,全体出席者一致通过并确认了第46届新理事会阵容,全员也一并支持新理事会全权负责紫芳阁的日常会务,大会报告及相关照片也提呈至社团注册局备案。

全员支持新理事会

文告提及,大会也像阁员及出席者详细说明了近期发生的时间,同时也澄清了外界对紫芳阁的不是指控和污蔑。

文告强调,雪隆德教会紫芳阁绝对遵守德教传统,致力弘扬德教文化,也会继续服务社会,进行慈善教育工作,为社会带来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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