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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后索赔的争议/林国强律师

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房屋发展项目才称得上完工, 发展商才能交锁匙给买家?

在 Chin Kok Woo & Ors 起诉 Sky Park Properties Sdn Bhd 一案中,高等法庭讨论了上述问题。

案情

1)起诉人(“买家”)是Skypark @ Cyberjaya 发展项目数个单位的买家。

2)第一答辩人(“发展商”)是该项目的发展商,第二答辩人(“地主”)是有关项目所在地段的地主,第三答辩人(“建筑师”)是该项目的建筑师。

3)上述买家、发展商和地主已签订买卖协议。

4)买家宣称:

i) 发展商和地主未能交付空屋(Vacant Possession,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和落成与合规准证(CCC);

ii) 自订购产业当天起至CCC签发日(即表格F签发之日)期间,买家有权向发展商和地主索取“更多的损害赔偿金”。

5)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分别向高庭入禀3份申请,寻求撤销买家的控诉。

高庭判决

6)发展商已证明,虽然所用表格的名称为Form F1,但建筑师已证明Menara Tower 1是根据相关法律建造的。建筑师已证明,该建筑物符合规格并可以使用。

7)联合管理机构 (“JMB”)之所以可以成立,是因为发展商已将空置物业移交买家。雪邦市议会也援引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认可有关JMB的成立。如果没有交付空置物业,发展商无权成立JMB,地方当局也不会允许这样的机构成立。

8)第一、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十九名买家(以下简称“有关买家”)无权在法庭进一步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因为有关买家已向房屋仲裁庭提出相关诉讼,并在诉讼中确定了索赔金额。

9)买家与发展商双方早前签订了和解协议。这些和解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禁止买家就延迟交付单位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10)地主无需对买家在此次诉讼中提出的索赔负责。

在买卖协议的合约期限内交付物业的义务,是由发展商而非地主承担。

结语

11)买家在房屋仲裁庭提出索赔后,不得再针对同样的个案,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违约金索赔。

12)法庭将考量交付空置物业的实质内容,而不仅是建筑师签发的表格。

13)法庭驳回了买家对发展商、地主和建筑师提出的上述诉讼。

交付空置物业的证据

 建筑师必须证明:

(i) 地方当局规定的所有技术条件均已得到遵守;

(ii) 他已接获并核实表格G1和G2 ;

(iii) 已提供所有电力服务、进出该发展项目的道路及其所有要求;

(iv) 据他所知,该建筑物是根据相关法令和批准的计划建造和完成;

(v) 有关建筑物合适并可以使用。

(2) 联合管理机构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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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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