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违约金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林国强律师

在最近的高等法院判决Leong Keng Chiang v. Prema Bonanza Sdn Bhd (“判决”)中,吉隆坡高等法院宣判了一项影响房地产行业各个利益相关者有关约定违约金(“LAD”)和解协议以及房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期延长的有效性。

结论

违约金诉讼或大增

作者认为尽管开发商和买家之间达成了某种和解,这项判决还是有可能会造成大量约定违约金诉讼,特别是有关房屋管理部批准延期以致的。

买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得到延期所致的额外约定违约金。

在这判决中,高等法院允许买家索取额外18个月约定违约金 (由房屋管理部批准的18个月延期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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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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