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与律师团达共识清楚表明立场
马华捍卫宪法反355修订案

(吉隆坡20日讯)马华在官方网站,以问答方式列出马华与华团的律师团讨论355法令修订案的共识与立场。马华指,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355法令修订案引起全国哗然,担忧有关修订案一旦通过,将为落实回教刑事法打开大门。



马华对哈迪阿旺的修订案表达反对立场,强调必须捍卫现有的宪政体制。只是表态却招来了各界人士的回应,其中不乏有心人士的刻意抹黑和扭曲。

一方面,部分马来种族主义者和宗教极端分子指控马华反对355法令,甚至说马华“反回教”;另一方面,马华的政敌指责马华反对回教刑事法的立场不够坚定。

到底355法令是什么?355法令修订案又是什么?所谓回教刑事法又如何定义?马华的立场到底如何?以下是问与答。

马华没反回教

●问:马华是否反回教?



马华是建国政党之一,也参与拟定联邦宪法,宪法第3条文阐明“回教为联邦宗教”,因此说马华反回教根本是无稽之谈。

●问:马华是否反回教法律?

国内早已存在回教法律,即回教金融、回教保险、回教法典当服务中心等,都是依据回教法律为经营理念的商业机构或制度,而马华都没有反对这些机构和制度的发展。

●问:那么,到底马华反对的是什么?

马华的立场是,回教的刑事法是不适宜在多元宗教、多元种族的国家落实。马华反对在马来西亚落实回教刑事法。

●问:什么是回教刑事法?

根据吉兰丹州议会通过的《2015年(1993年)吉兰丹第二回教刑事法令》,其涵盖的罪名及刑罚有6项:偷盗(断肢)、抢劫(断肢)、诬陷通奸(80鞭)、通奸(丢石头致死或100鞭,视情况而定)、饮酒(最少40鞭,不超过80鞭)、叛教(终身监禁至反省为止)。

●问:为何会有回教刑事法?

回教刑事法是写在回教经典《可兰经》的法律,是《可兰经》的一部分,这就是伊斯兰党坚持要落实回教刑事法的原因所在。

●问:何谓355法令?

355法令,正式名称为《1965年回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顾名思义,355法令是一份阐明回教法庭刑事判罪权限的法令。

●问:何谓355法令修订案?

这就是哈迪阿旺提出的草案,目的是寻求国会通过,以便修订现有的355法令,也是整个事件的争议所在。

●问:现有的355法令有什么特点?

在现有的355法令下,回教法庭授权惩处回教的权力是被限制的,即不能判处监禁超过3年,或是鞭笞超过6鞭,或是罚款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刑罚,简称“3-6-5顶限”。

●问:马华反对355 法令?

不正确,355法令早已存在多年,马华没有反对355法令。

如前所述,马华反对的是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所提呈的355法令修订案,也就是针对哈迪阿旺要修改现有355法令的建议。

●问:哈迪阿旺针对355法令建议的修改,目的到底是什么?

哈迪阿旺提出的修订案,目的是突破355法令中现有的“3-6-5顶限”,也就是:把3年监禁提高至30年、6次鞭笞提高至100次鞭笞、5000令吉罚款提高至10万令吉,以便附合回教刑事法(Hudud)的精神,一旦通过此修订案,他最有可能落实回教刑事法(Hudud)中的其中几项,包括诬陷通奸(80鞭)、通奸(100鞭)、饮酒(最少40鞭,不超过80鞭)、叛教(30年)。

●问:哈迪所建议的修改有什么问题?

哈迪意图通过落实回教刑事法,以便逐步实现建立回教神权国最终目标。

只要355法令修订案获得通过,将此355法令中原有的“3-6-5顶限”移除,把回教法庭的判罚权力从3年监禁提高至30年、6次鞭笞提高至100次鞭笞、5000令吉罚款提高至10万令吉,从而扩大回教法庭的权力,那么已通过回教刑事法的州属,即吉兰丹州和登嘉楼州政府就能逐步落实回教刑事法,并诱使其他州属跟进,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将被动摇。

●问:首相说此修订案无关回教刑事法?

马华和华团皆认为一旦通过此修订案,哈迪将会逐步落实符合回教刑事法精神的法律,进一步使到我们趋向回教化。

●问:首相纳吉在2016年12月1日申明,在国会于2017年3月重开后,政府会接手哈迪阿旺的修订案,马华立场?

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廖中莱已立刻声明:只要违反宪法,马华一样坚持反对立场。一旦被提出,马华会在内阁反对,也会在国会反对。

●问:为何说355法令修订案违宪?

355法令修订案违反以下宪法条文:

第8条文,即人人在法律面前皆平等,并在法律下受平等对待。这表示,没有人会基于宗教、种族、身分、出生地、性别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然而,一旦提升回教法庭的权限,回教和非回教徒在回教法下并不享有平等的审理待遇。例如饮酒的行为,非回教徒饮酒没问题,但回教徒饮酒则会被处罚,同一种行为却遭到法律上的不同待遇,这已违反平等对待原则。

此外,在鞭笞的惩罚方面,若哈迪阿旺的355法令修订案获得通过并落实,非回教徒接受的是刑事鞭刑,而回教徒接受回教法的鞭刑,同一种罪行却遭受不同的鞭刑,同样将违反平等对待原则。

由于哈迪阿旺只想在吉兰丹州推行此修订案,这举动也将造成州和州之间回教法律的不协调现象。例如,针对某些罪行,吉兰丹州已提高至30年,而其它州属则只局限于3年或以下。当然,就算是在回教之间,也违反宪法第8条文的精神。

第11条文,即宗教信仰自由;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每个人愿意为宗教信仰所付出的程度,应该是个人自由的选择,同时人们更不应该受辖于与自身信仰无关的宗教法律,所以叛教罪行是违反宪法第11条文。

哈迪提呈的355法令修订案若获得通过,将破天荒使回教鞭刑在国内使用,而且回教刑事法的鞭刑是在公共场合公开执行,这是我国前所未有的事情,导致回教徒和非回教徒之间接受两套不同的鞭刑。

而且,女性也公开受鞭刑(刑事程序法典,鞭刑禁止施予女性),违反宪法的世俗精神。

还有,根据宪法第38(4)条文,任何修改回教事务相关的法律都必须先得到统治者会议的批准,才能实行,因为回教事务是囊括在马来统治者的特权之下。

回教法庭权限过大

●问:355法令修订案一旦成功通过,如何为回教刑事法的推行铺路?

从过去的国会记录可见,特别是在1965年与1984年国会修改355法令时,政府已阐明回教法庭的地位仅等同于推事庭。根据哈迪阿旺提呈的355法令修订案,其允许的最高刑罚是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及100下鞭笞,已超越推事庭的权限,将明显的为落实回教刑事法提供空间和便利。

再者,把刑罚提高为30年监禁、10万令吉及100下鞭笞,也使到回教法庭超越了民事庭的权限,当然这也不符合宪法精神。

●问:355法令修订案一旦通过,将形成怎样的局面?

1、国家世俗宪制将出现缺口,一旦吉兰丹通过落实回教刑事法,国家将加速回教化,为迈向神权国的方向铺路。

2、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两个群体的隔离情况将更为明显,国家的执法和刑罚将分裂成两个部分,各别适用于回教徒和非回教徒身上,违反世俗精神,也违反宪法第8条文。

3、加剧联邦执法单位(如警方)和回教执法单位(如回教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矛盾与混乱。现在英迪拉甘地的事件都已有了不好的先例,更何况是修改后的未来日子。

大家都知道,轰动一时的英迪拉甘地案件,她的前夫改教信奉回教,并单方面为多名孩子改信回教,并在回教法庭中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英迪拉作为非回教徒,她通过民事法庭从前夫手中争取回其中一名孩子的抚养权。

尽管民事法庭判决英迪拉取得一名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警方拘捕前夫,但警方拒绝执行民事法庭的判令。理由是发生司法权的冲突,因改信回教的前夫已经在回教法庭取得3名孩子的抚养权。

这是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显示两套司法制度相互抵触所造成的司法混乱,更直接导致英迪拉甘地有多年无法和自己的孩子相聚。

此司法混乱现象源自于当初国会修改宪法加入第121(1A)条文所致。

4、形成一国二法的混乱局面。例如:

A、非回教徒男性和回教徒已婚女性涉嫌幽会,非回教徒男性在民事法庭被控勾引已婚妇女,最高刑罚为2年监禁,而回教徒已婚女性在回教法庭被控幽会。

一旦通过355法令修订案后,回教法庭在《2015年(1993年)吉兰丹第二回教刑事法令》下,通奸罪名成立的回教徒已婚女性可被判罚最高30年监禁和最高100下鞭笞。这种依据宗教信仰的不同,而为同一个案件的涉及双方给予不同的判决和刑罚,是不公平的做法,明显违反宪法第8条文。

B、在现有的刑事法典下,在不触及女性年龄或其它法律因素的情况下,成年男女婚前性行为基本上是无罪的。可是若一旦355法令修订案获得通过,若婚前性行为涉及回教徒和非回教徒,则非回教徒属无罪,而回教徒将在回教刑事法(Hudud)下被提控,可能刑罚为100鞭,这是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也违反宪法第8条文。

当然,我们不赞同婚前性行为。

5.此修订案一旦通过,将使到我国形象受损,影响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的信心。

●问:355法令修订案不会影响非回教徒?

错。以下是会侵害非回教徒权益的情形:

1、卖酒

在刑事法典下,诱使他人犯法是罪行。若修订案通过,从技术上而言,非回教徒卖酒给回教徒,可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

2、叛教

家属即使坚持某人并非回教徒,但回教法庭却坚持必须在该法庭审理其所涉及的案件,这对非回教徒是情何以堪?因为他必须用回教法来证明自己不是回教徒。

●既然哈迪要落实的是回教刑事法,为何马华却不断出声反对?

马华尊重各宗教的权利,也尊重回教履行其信仰的权利,但任何信仰的权利都必须在宪法的限制下进行,而宪法是大家共有的,只要出现违反宪法的事情,任何人都有权利出声反对。

●若355法令修订案获得通过,是否跟刑事法典出现冲突?

是。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已出现刑事法典下的罪行却选择在回教法庭提控的例子,即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权限重叠的现象。例如同性恋和乱伦等行为,原本应在民事法庭被提控的案件却变成在回教法庭提控,而民事法庭也无视这种现象的发生。若355法令修订案获得通过,情况将变得更严重。

强奸案不利女性

●问:回教化的例子有哪些?

1、强奸抑或通奸罪行

以一名回教徒男性及一名非回教徒女性为案例。非回教徒女性控告回教徒男性强奸,然而回教徒男性否认自己强奸,而坚称是通奸。

无论是否出于回教徒男性的意愿,回教法庭可以发出涉嫌通奸罪的控诉,而把案件置于本身的审理权限之下。

尽管回教法庭可能允许非回教徒女性纳入审讯过程,可是这对她非常不利,因为根据回教法规,她必须提供4名品行良好的回教徒男性证人的供证。

因此,就算该名回教徒男性嫌犯会被控通奸罪名成立,然而通奸的罪行与刑罚不等同于强奸,因此非回教徒女性受害者,不能在回教法庭上取得公道。

2、剥夺女性、儿童和非回教徒的法律权利

吉兰丹和登嘉楼州的回教刑事法阐明,在性罪案中非回教徒和女性的供证不会被回教法庭采纳,而且非回教徒受害者必须提供4名品行良好的回教男性的供证。

一旦吉兰丹和登嘉楼落实回教刑事法,将严重剥夺女性的权益。

尤其是发生非回教徒女性控告回教徒男性强奸,而回教徒男性却否认强奸而称是通奸,这类案例将造成司法上的错乱,即强奸罪由民事法庭审理,而通奸罪由回教法庭审理。

此外,若这类案件被带上回教法庭,非回教徒女性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因为只有品行良好的回教徒男性才能成为证人。同时,一旦回教法庭接受审理该通奸案,民事法庭就不可以再以强奸案的名义接受审理。

3、国内某些州政府通过地方政府法令,限制便利店如7-11卖酒的地点和时间。

4、州宗教局以道德警察姿态,取缔人们的亲密行为,改变马来西亚世俗国面貌。例如,无亲属关系的回教徒男女因共乘摩哆,遭登嘉楼宗教局取缔。

5、快餐店如麦当劳等禁止顾客携带非清真蛋糕进入店内。

6、在政府部门内,女性穿着指南方面,必须符合回教教规。

7、汶莱的回教刑事法

以回教人口居多的汶莱,已在2014年4月通过落实回教刑事法。汶莱是一个君主制的国家,独立前曾是英国的保护国。

汶莱在独立后采用双轨的司法制度,一个是沿用英国司法体系的民事法庭,另一个则是处理私人和家庭案件的回教法庭。

在汶莱40万人口中,只有15%华人;回教占总人口约70%,佛教徒约12%,基督徒约10%。汶莱回教刑事法落实之后的禁令,非常明显的是也会对非回教徒造成影响:

禁止传播任何宗教信仰。

禁止侮辱回教先知、可兰经、回教刑事法。

禁止发表或作出侮辱苏丹、政府宗教机构、官员的言论或行为。

禁止通过网络,包括微博、微信、WhatsApp等传播针对回教和回教刑事法的任何谣言、评论。

避免在回教面前崇拜明星、人物、动物等。

避免在公开场合使用涉及回教的固定词汇。(包括问候语)

禁止在国内或国外的公开场合饮酒。

不得向回教徒提供、推荐、售卖酒精饮料。

斋戒月期间,避免在公开场合饮食、吸烟、买卖可现场消费的食品。

每周五中午12时至2时,回教徒必须到回教堂祈祷,届时餐厅、店铺等将停止营业。

雇主不得限制回教徒雇员按时祈祷的权利。

禁止与回教徒女性发生未婚或婚外性关系,或引诱回教徒女性私奔。

避免与容易引起嫌疑的未婚男女独处或同居。

公开场合尽量保持距离,避免拥抱、亲吻等过度亲密行为。

避免穿着异性服装或模仿异性工作、神态。

避免在公开场合穿着暴露。(女性建议穿长袖衣裤)

偷盗、抢劫、强奸、通奸、谋杀等犯罪行为将根据回教刑事法审判。(以丢石头处死通奸者、偷盗者被断肢、堕胎及喝酒者将遭鞭笞)

跟马华一起参与讨论的华团名单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

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总会(华总)

马来西亚福建社团联合会

马来西亚潮州公会联合会

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

马来西亚——中国总商会

世界女性总商会

反应

 

文教

马华:抹杀华裔先贤贡献 反对敦翁毓麟华小更名

(八打灵再也8日讯)马华反对教育部将敦翁毓麟华小更名为“金务大湾(Gamuda Cove)华小”的决定,并指有关决定违背华社意愿且抹杀华裔先贤对国家的贡献,同时也指责行动党未能捍卫华社利益。

马华总秘书拿督张盛闻指出,早在2017年,国阵政府批准的“10+6新建与搬迁华小计划”中,9所新建华小以华裔先贤命名,这是对华裔历史和贡献的重大肯定。

张盛闻强调,不论哪个政治阵营执政,这一决定都不应轻易更改。

“然而,在希盟首次执政期间,敦翁毓麟华小却被改名为金务大湾华小。直到最近这所华小举行动土礼时,其校名已显示为金务大湾华小。”

他指出,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博士昨日在国阵成立50周年庆典的演讲中提到此事,并强调教育部应尊重历史,保留原校名。

他续指,国阵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回应表示将把此问题带入内阁讨论,并捍卫国阵政府原本的承诺,要求恢复敦翁毓麟华小的原名,也反映了国阵的正式立场。

陈德钦斥默许改名

“火箭没为华社争取权益”

马华副总会长拿督陈德钦对行动党提出严厉批评,指责该党未能为华社争取权益,反而默许教育部的改名决定。

他质疑为何行动党的内阁部长和教育部副部长黄家和对这一决定视而不见。

“为何行动党的内阁部长们,以及教育部副部长黄家和对敦翁毓麟华小改名的决定无动于衷、袖手旁观?华裔选民在大选时满怀希望把命运交托给行动党,结果换来的是什么?是行动党的静静、假装看不到、还是选择性眼盲?  

“尤其是黄家和,作为华裔副教长,他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面对教育部将敦翁毓麟华小改名的事,到底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根本不敢反对?”  

他指出,作为华裔副教育部长,黄家和应当积极反映华社的声音,而不是对教育部的决定袖手旁观。

陈德钦认为,行动党在此事件中的消极态度揭示了其“虚伪的面具”,并强调幸好魏家祥挺身而出,否则华社可能对此问题一无所知。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