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副检察长:内部指令
提醒勿拖延案件

(吉隆坡10日讯)副检察长拿督哈纳菲强调,由他发出的与法庭待审贪污案检控相关的电邮,是他发给总检察署内部的指令。

他对于邮件在网络广传出且公开,感到惊讶。



“毕竟有关电邮是发给处理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以及其他涉及‘盗贼政府’相关案件的副检察司们的邮件。“有关邮件并没发给总检察署以外的任何人。

“我要解释的是,总检察署是中央政府一部分,因此会接到政府的指示及指导。”

哈纳菲是总检察署上诉组主任,位居总检察长及律政司之后。他在文告中说,若政府的指示与指导不违反联邦宪法及其他明文法律,总检察署向来会遵守。因此,他身为负责检控的副检察长,有责任通知副检察司们政府下达的指示,那就是按照指定的时间表处理案件。

他指出,这也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72B(4 )条文所阐明,即被告被控后,控方须在被告被控日算起的不迟于90天内,展开检控审讯。“此外,大马人也渴望着有关案件快点审讯;同样的,总检察长也认为案件需要尽速解决。”

他说,其邮件只是提醒有关副检察司必须随时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按时处理案件,不应拖延。



他强调,有关邮件也是提醒相关副检察司必须要反对任何提出的展期审讯要求。不过,案件最终能否展期,都胥视法官是否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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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指控不符事实 从未步入大马银行分行

(吉隆坡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强调,自己被指控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期间,从未踏足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

纳吉周一在高庭出庭自辩时声称,从未在任何时间到过这家分行,这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和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滥用丑闻中提及的指控内容不符。

“当指控被宣读给我时,我感到非常疑惑,不得不向我的律师询问这些指控的具体情况。”

纳吉被控25项与一马发展公司逾亿令吉资金挪用相关的滥权和洗黑钱罪名,其案件于周一在高庭进入自辩阶段,承审法官为拿督科林劳伦斯。

纳吉指出,在调查期间,控状有提到的6060万令吉金额,但并未被具体询问,他也未被告知该金额与第一项指控,即政府为登嘉楼投资局(TIA)发行的回教中期票据(IMTN)提供担保之间的关系。

“关于登嘉楼投资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辖下、1MDB与PetroSaudi的合资企业,以及在“Murabahah融资协议”下追加的10亿令吉投资等问题,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是什么情况。”

纳吉首席代表律师沙菲依在今年8月控方结案陈词期间曾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纳吉曾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出现在大马回教银行。

他指出,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控方未能证明纳吉在该银行滥用职权。

针对纳吉的第一项指控称,他在担任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期间,在大马回教银行滥用职权。沙菲依进一步指出,控方未能明确或间接证明纳吉违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第23(2)条,即滥用公职或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纳吉在庭上也表示,在录口供期间,他记得曾被提及一系列Ambank汇款单,但未被告知这些汇款如何与滥用职权的指控相关联。

他说,当时他只是按文件上的内容大声念出,负责录口供的官员也未要求进一步解释。他补充道,在调查期间,也没有人向他询问与6060万令吉资金相关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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