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取代约满黄朱强
萧家伟受委为旅游发展局主席

萧家伟(左)受委为马来西亚旅游发展局主席,取代约满的黄朱强。

(八打灵再也21日讯)大马企业家拿督萧家伟受委为马来西亚旅游发展局主席,取代约满的黄朱强。 

大马旅游发展局发文告指出,旅游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已委任安康集团董事经理兼Redberry集团总执行长萧家伟为新主席,即起生效。 



萧家伟指出,他对于这次委任感到高兴,并会接受这项挑战及尽力为国家做到最好。 

他强调,本身将会与旅游业者及媒体界紧密合作,发展我国旅游的潜力。 

现年60岁的萧家伟毕业于英国伦敦帝学院,拥有化学工程科学学士文凭及运筹学科学硕士文凭,在本地及国外石油化学领域有超过30年的工作经验。 

他于1985年10月23日进入安康集团董事部,并于1995年10月17日出任集团副董事经理,再于2003年7月30日升任董事经理。 

目前,他也是安康集团子公司,即大马耐力士(Nylex)集团的董事经理及安康物流集团的副执行主席。 



今年5月,黄朱强被指在2016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大马旅游局展台上,不许亚航的条幅与该局的宣传资料摆在一起,因而引起轩然大波,促使纳兹里召开调查委员会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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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朱强获高庭准令 挑战MCMC封锁部落格决定

(吉隆坡30日讯)旺莎玛珠前国会议员黄朱强挑战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获得高庭批准。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今日在聆听申请人黄朱强,和答辩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阿马吉星说,此案司法检讨申请的问题,即执法机构如何自我监管的问题,是具有公共重要性,与公众利益事宜有关。

他引用1999年槟城市政厅案例指出,该案首次提出地方当局自我监管的问题,而获得批准的原因是以便地方政府的执法,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监管。

法庭择定9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黄朱强是因不满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毫无预警封锁其部落格,于今年8月3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并将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要求高庭发出移审令,以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时向法庭申请职务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复大马境内或境外所有网络用户对该部落格的访问权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其部落格的行为或决定,在我国法律上无效或超越我国法律及联邦宪法。

他也要求答辩人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加重损害赔偿、示范性赔偿、他为此案支付的庭费及法庭认为合适的援助。

不是执照持有者

申请方代表律师邱源发陈词时指出,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其当事人。

他主张,因为申请人不是执照持有者,没有指示可以适用于他,两方或多方之间也不存在需要委员会按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87条文做出决定的争议,因此申请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条文(仲裁庭对上诉进行检讨)提出上诉。

他说,执照持有者是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获得执照,而申请方作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执照者。

“因此,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申请人。”

代表总检察署的联邦律师海鲁伊峇兰陈词时反对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他说,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0条文,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诉,要求对委员会做出某些决定或指示的程序进行复核。

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律师鲁本陈词时也说,在本案中,有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禁止提出司法检讨,除非申请方已经用尽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申请方是否确实向仲裁庭提出上诉,我恳请法官阁下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除非该名人士已经用尽在本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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