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房长准迟交屋诉讼
法院5司保留判词

维奥拉(左起)、郭建慷、威诺拉兹、陈钟灵、黄国良、吴城都及阿丽娜到法院跟进案件发展。

(布城14日讯)发展商和购屋者针对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有权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的议题,再到联邦法院一决胜负,寻求法院鉴定双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

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拿督东姑麦文为首的5司,今日聆听购屋者、发展商、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代表律师的陈词后保留判词,择日裁决。



要求鉴定2法律问题

发展商除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以外,其他面对类似争议的发展商,也同样要求法院鉴定同样的两道法律问题。

发展商的两道法律问题为“部长是否必须亲自签发延长交屋的函件及授权给房政部官员?”,以及“部长在考虑了购屋者利益后,是否还需要在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前,让购屋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即使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及1989年房屋发展商(管制及执照)无此要求。”

35名购屋者通过代表律师拿督黄国良争辩,对于发展商提出的第二道法律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他指发展商的第一道问题属于假设性。

购屋者要求法院鉴定3道法律问题,从而断定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已超越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



购屋者律师:司法决策不容转让

黄国良指出,“延迟交屋”属于司法决策,部长不能够将类似司法职权颁授给房屋管制处,它是不容转让的。

他说,因此房屋管制处以个人名义行使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没有所谓的部长授权给房屋管制处。

“有关部长授权房屋管制处依据11(3)条文作出决定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部长授权房屋管制处以作出11(3)条文下的决定,就不可能会出现针对房屋管制处的决定上诉到部长的程序,因为这形同部长反对自己的决定。”

购屋者失发言权

黄国良指出,很明显的,本案购屋者没有在房屋管制处或部长作出决定前,获得发表意见的权利。

他说,房屋管制处作出11(3)条文的决定,能够向部长提出上诉,12条文指受侵犯的一方,可向部长上诉。

他说,房屋管制处如果批准延迟交屋,将影响购屋者,在权益受侵下,可向部长提出上诉。

他认为,既然可以针对房屋管制处的决定向部长上诉,同样的,购屋者也可以向房屋管制处发言,也就是说,上诉和发表意见必须是共存的。

“如果无权发言也就无权上诉,只允许一个,而不是两个,势必引起冲突。”

发展商律师:部长已考虑各因素

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代表律师佐治瓦鲁格斯说,房政部行动组时任副主任加亚西兰是在时任部长的指示下,签署志期2015年11月17日的批准延长交屋期限函件。

他同意部长并未提呈宣誓书说明曾发出指示,不过他说,加亚西兰已在宣誓书解释,部长考量了各种因素后决定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购屋者利益、房屋发展计划可能遭搁置的风险等问题,部长都考虑了。

他说,根据宣誓书,房政部并非即刻批准延长交屋期限,反之,是经过两轮的审核,即要求发展商加速工程进度,后来在6个月后重新审核后,确认工程进度为94.8%,因此部长经过考量后,才决定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的申请。

房政部律师:部长可授权

代表房政部和房屋管制处的高级联邦律师山苏伯哈山陈词指出,部长不可能样样东西都亲力亲为,所以可以授权房屋管制处。

他说,相关法令或条例也没阐明需要给购屋者提出看法的权益,本案实情显示,发展商延迟交屋并不会影响购屋者权益。

他指发展商已根据指示加速工程进度,况且本案未提到部长需要给购屋者发表意见的权利。

“目前没有支持这个论点的案例(不需听取购屋者意见)。”

REHDA律师公会旁听

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和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都有旁听律师,后者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光明认为部长可授权房屋管制处行事。

郑光明说,部长需要处理许多申请,授权他人属于行使权限。

法院另外4名法官是丹斯里阿查哈、拿督阿里查杜、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及拿督娜丽妮。

购屋者协会副主席拿督吴城都和中文组主任陈钟灵都到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义务为购屋者办案的律师包括郭建慷、维奥拉、威诺拉兹及阿丽娜。

吉隆坡高庭前年2月27日裁决,房政部长无权批准发展商的延迟交屋申请。

新闻背景:诉辩多造胜负难分

104名雪隆及柔佛一带公寓屋主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入禀高庭,挑战及审核房政部批准延长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个月的决定。屋主要求发展商赔偿以外,也寻求法庭撤销房政部行动组时任副主任加亚西兰签署延迟交屋期限的批准信。

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向隶属房政部的房屋管制处提出延长交屋期的申请失败后,向时任房政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提出上诉,并获批延迟交屋。

吉隆坡高庭于前年2月27日裁决,房政部长无权批准发展商的延迟交屋申请,并宣判房政部长的有关决定无效;房政部及发展商不满高庭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于去年3月30日作出标杆裁决,指房政部长有权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限的申请,但之前必须给机会购屋者发言,聆听他们的心声。 

根据这项裁决,意味着发展商不能在没有知会购屋者下,单方面向房政部申请延迟交屋,而房政部也不得在没有聆听购屋者意见下,即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 

上诉庭三司拿督黄达华、拿督哈斯娜及哈米达星,是针对104名购屋者就房政部决定批准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延迟交屋的诉讼,一致作出上述裁决。 

三位法官认为,法令是要保障购屋者权益,因此发展商在申请延迟交屋前,购屋者拥有提出看法的权益,然而在上述案件,发展商却完全没有这么做。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发展商申请延迟交屋之前,必须要给购屋者机会发言。 

上诉庭也确认,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部长或房屋管制处都有签署延迟交屋的权力。 

然而就此案件而言,上诉庭指出,由于签准的是房政部一名官员,而非部长或房屋管制处,因此2015年11月17日由房政部签发的延迟交屋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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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交付单位屋主无权入住 法庭谕令发展商赔31万

(八打灵再也14日讯)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发展商将空置的商业单位交付给没有占有权的购买者,违反了公共政策且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法官阿末沙里尔允许购屋者的上诉,并命令一家公司向他支付30万9255令吉赔偿金及2万令吉费用。

法官在阐述其判决理由时表示,在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空置占有房屋违反公共政策,并违反了 1950 年合约法令第 24(e)条。

“法庭考虑到房产购买者和开发商之间的议价能力是不平等的。

“虽然双方受合约条款的约束,法庭不应干预此类合约,但这并不妨碍法庭确定合约或合约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公共政策。”

该报道称,根据产业买卖协议,发展商应在项目开发计划获得批准后的 48 个月内,将该空置单位交给购屋者。

然而,该协议规定,空置占有权可以在不给予买家居住权的情况下交付。

2018 年 7 月 22 日,该购屋者获得了空置单位,但无权进入该单位。

随后,他在吉隆坡地庭提起诉讼,但在今年3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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