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旧恨犹未了 北京添新怨
黄朱强东尼互轰

(吉隆坡23日讯)马来西亚旅游发展局最近参加2016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成效如何,暂时不得而知,但该局主席与亚航的“新仇旧怨”,倒是博得不少的曝光率。



大马旅游发展局主席黄朱强与亚航集团总执行长丹斯里东尼早已交手多次;这一回,黄朱强被指在上周五于北京的国际旅游博览会大马旅游局展台上,向现场的亚航宣传条幅“开刀”,搬到眼不见为净的后台。

东尼一向非省油的灯,马上在社媒反击,连名称也省略,用“这家伙”来狠批多年来一直在“折磨”亚航的人。

黄朱强按耐不住,发文告解释来龙去脉之余,话题一扯,扯到指亚航拖欠大马机场有限公司巨额债务。亚航总执行艾琳奥玛傍晚也开腔,强烈否认黄朱强的指责。

东尼:这家伙太过火老“折磨”亚航

亚航集团总执行长丹斯里东尼费南德斯不点名地批评某人一直在“折磨”该公司,并指“这事件已经是太过火了。”



虽然东尼没有点名,但他是在其Instagram帐号贴上黄朱强被指在上五周,于北京举行的2016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大马旅游局展台上,针对亚航的宣传条幅发火的报道,写下感言。

东尼说,“很多年了,这家伙一直折磨我们,我们都不知道原因,也多次邀请他来拜访亚航这大家庭。”

网友留言挺东尼

他说,这事件(报道所指黄朱强发火一事)实在太过分了。“亚航是带来最多中国游客的(航空),你自己判断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吧。”

据早前报道,亚航曾入禀法庭,起诉黄朱强蓄意中伤亚航。亚航指黄朱强是部落格http://weechookeong.com的注册人,他经常在部落格发表中伤亚航名声的文章。

东尼的贴文也获众多网友留言,有网友为东尼打气说“对的始终是对的,时间会有答案,继续让‘每个人都能飞’。”

另也有网友留言批评黄朱强的行为。

不过,也有网友当起和事佬,认为大马旅游局主席(黄朱强)与东尼应坐下来好好谈,尽管如此网友仍认为政府应对黄朱强的不当行为采取行动。

反应

 

要闻

黄朱强获高庭准令 挑战MCMC封锁部落格决定

(吉隆坡30日讯)旺莎玛珠前国会议员黄朱强挑战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其部落格,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获得高庭批准。

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今日在聆听申请人黄朱强,和答辩人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阿马吉星说,此案司法检讨申请的问题,即执法机构如何自我监管的问题,是具有公共重要性,与公众利益事宜有关。

他引用1999年槟城市政厅案例指出,该案首次提出地方当局自我监管的问题,而获得批准的原因是以便地方政府的执法,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监管。

法庭择定9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黄朱强是因不满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毫无预警封锁其部落格,于今年8月3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并将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列为答辩人。

他要求高庭发出移审令,以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他持有的部落格weechookeong.com,同时向法庭申请职务履行令,要求立即恢复大马境内或境外所有网络用户对该部落格的访问权限。

他要求法庭宣告,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锁或指示封锁其部落格的行为或决定,在我国法律上无效或超越我国法律及联邦宪法。

他也要求答辩人支付一般损害赔偿、加重损害赔偿、示范性赔偿、他为此案支付的庭费及法庭认为合适的援助。

不是执照持有者

申请方代表律师邱源发陈词时指出,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其当事人。

他主张,因为申请人不是执照持有者,没有指示可以适用于他,两方或多方之间也不存在需要委员会按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87条文做出决定的争议,因此申请方不可使用同一法令第120条文(仲裁庭对上诉进行检讨)提出上诉。

他说,执照持有者是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获得执照,而申请方作为部落格作者不是法令下持有执照者。

“因此,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上诉条款,并不适用于申请人。”

代表总检察署的联邦律师海鲁伊峇兰陈词时反对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他说,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0条文,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面前提出上诉,要求对委员会做出某些决定或指示的程序进行复核。

代表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律师鲁本陈词时也说,在本案中,有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禁止提出司法检讨,除非申请方已经用尽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申请方是否确实向仲裁庭提出上诉,我恳请法官阁下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在本案中。”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1(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除非该名人士已经用尽在本法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视频推荐: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