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肉骨茶庆开斋案 之前判决获撤销
李美玲罚5千免坐牢

李美玲见到记者加快脚步离开法庭,试图避开镁光灯。

(吉隆坡10日讯)约两年前被判罪名成立,须坐牢6个月的性爱二人组“肉骨茶庆开斋”案女被告李美玲,今日获高庭撤销有关判决,逃过牢狱之灾,仅须缴付5000令吉罚款。

高庭法官拿督索菲安拉萨今日作出上述判决,取代2016年5月27日,地庭判处李美玲坐牢6个月时,剩余的5个月22天刑期。



当时,地庭基于被告曾在案发后被警方延扣8天,法官决定扣除8天,判李美玲只需服刑5个月22天,刑期由下判日开始。

被告代表律师当时要求展延监禁,待他提出上诉申请,法官批准该申请。

罚款5000令吉,是首次触犯煽动罪行被判罚款的最高罚款额。

索菲安在判词中说:“对我而言,此事已事过境迁。此事发生于2013年,但现在已是2018年。”

他说,他已审视了多项煽动案件的有关判决,包括高庭及上诉庭的判决,发现大部分被告都只判处罚款,而非坐牢。



“就此案而言,我认为,判处被告最高5000令吉罚款,替代坐牢5个月,正义已获得伸张。”

陈杰毅潜逃国外

负责主控的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说,他将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他在判决后在庭外对记者说,被告的行为不仅冒犯了巫裔同胞,也令许多华裔感到不适。

现年29岁的李美玲与30岁的陈杰毅因上载肉骨茶照片及撰文庆祝开斋节,于2013年7月18日被控上庭。

他们一共面对3项控状,被控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和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陈杰毅目前潜逃国外。

反应

 

时事

“陈杰毅擅上载肉骨茶照”
李美玲称曾要求删除被拒

李美玲出庭自辩,离开法庭时以报纸遮脸图避过摄记镜头。

(吉隆坡10日讯)“邀请回教徒吃肉骨茶庆祝开斋”案进入自辩环节,性爱二人组女主角李美玲指男主角陈杰毅是在她毫不知情下,把有关照片上载面子书,她曾要求他撤下但不果。

被告李美玲在庭上自辩时说,她与陈于2012年通过面子书共同好友认识,同年11月至2013年7月交往期间同居,后期多次因意见不合而吵架。



2012年7月10日,她与陈用晚餐后回家,走进厨房准备第二天的餐食,较后,陈唤他到客厅,并向她展示未经她同意下,配上邀请回教徒开斋字幕的晚餐期间的自拍照,并把照片上载至两人面子书共同账号的成果。

称想了解大众反应

被告声称她当时很不满,要求陈撤下,但被拒绝,而陈上载该照片的理由是认为它很有趣(hilarious),还表示想了解大众对此的反应;当晚,他俩因此争吵,被告试图抢下该台三星手提电脑,但被陈推开,之后各自做要做的事。

被告接受代表律师张裕田盘问时指出,陈杰毅不喜欢受人控制,也不愿听劝告,更不愿外人触碰其私人物品,如手机与手提电脑。

她说,陈经常换手提电脑密码,虽然她也是该其管理员之一,但访问权有限,且陈在更换密码后也不会特意告知。



在法官阿都拉昔追问下,被告说,陈在屋子墙上也贴有便条,说明若她违反,则需“罚款”1000令吉。

询及邀开斋照片上载后的反应,被告说,他们接到各方的负面回应。

被告也说,在2013年7月12日,陈撤下有关照片,并上载配上“原谅我们”字幕的短片,但陈只让她说出姓名,未让她解释。

少上网没用个人面书账号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盘问时指被告可用个人面子书账号,向外界表明自己无辜,但被告答说,她当时没有智能手机或电脑,而且很少上网,因为把时间都花在学习上。

旺沙哈鲁丁继续盘问道,她大可选择到网吧上网,被告表示不认同。她说,陈杰毅大部分时间都在她身旁。

被告指出,陈对她的一举一动“关心有加”,却常在未经她同意下行事,如上传上述照片便是一例,因为陈知道她会拒绝这么做。她说,陈未经她同意下在有关照片引起争议时,答应接受“星报在线”访问及答应其他多个访问。

她指出,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2013年7月15日上门,并没收家里的手提电脑、U盘及相机等,但并未询问物品持有人,而她与陈是在个别房内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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