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

向拖欠债务客户 提出法律诉讼程序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公司是经营印刷与食品包装,营业额还算过得去,但我们采用经营信贷条款式(Credit Terms),意味是让客户提取物后付款。正因如此,会常会面对客户拖欠债务的问题。

我们已经尝试不同管道去追讨债务,比如每个月发账单提醒客户有关逾期的款项,甚至打电话或发信函、邮件提醒,但一些客户根本无视,最后也不了了之。有关这一类的案件,请问我们能采取什么法律行动?是不是要有一定数额才能展开法律行动?如果找不到拖欠债务的客户,又怎么办?

其实客户拖欠债务或拒绝偿还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拖欠债务的客户都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缴付债务,甚至一些会拒绝缴付拖欠的债务。在这情况下,债权人(Creditors)都会选择向债务人(Debtors)提出法律诉讼,并聘请律师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要求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债务。虽然这不是一个法定程序,但还是建议发出这类的律师函/要求信,因为这可以给债务人合理的通知,并且以后在法庭上会有利于建立债务人拖欠债务的证据。

其实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债务被拖欠至一定数额才能开始法律诉讼,但是你向债务人追讨的债务,会决定你应该在什么法庭开启法律诉讼。比如说,如果你向债务人索取的数额少于10万令吉,那么就必须在推事法庭开始法律诉讼;如果数额少于100万令吉,那就必须前往地方法庭开始法律诉讼;数额多过100万令吉,则必要到高等法庭。

原告人传讯令状

如果债务人无视你的律师函/要求信,那么身为债权人的你会以原告人身分通过律师把传讯令状(Writ)和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呈交于相关的法庭。

然后原告人必须在法庭已经处理了相关的传讯令状与申索陈述书后,把传讯令状与申索陈述书交予给你的债务人,也就是案件里的被告人。

被告可以在收到传讯令状之日起14天内通过向法庭递交应诉通知书(Memorandum of Appearance)的方式应诉,对该案进行抗被告应诉后,应当在应诉期届满或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4天内(以较后的期日为准)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被告可以在反诉抗辩书(Defence & Counterclaim)中针对原告提起的同一诉讼提出反诉。原告人必须在收到反诉抗辩书之日起14天内就反诉做出答辩,并送达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没有应诉或虽已应诉,但未在令状指明的时限内递交答辩状,则原告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做出欠缺答辩状(Default Judgment)的判决。

但是根据你以上的诉说和公司的经营模式,其实很多时候这一类拖欠债务的案件都能在审讯(Trial)前解决。那就是在被告人提交应诉后,原告人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做出简明判决(Summary Judgment)。

如果被告人要想避免法庭做出简明判决,那么他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该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是值得法庭通过审讯去审理的。

另一程序收回债务

当法庭已经作出相关的判决后,很多时候不能意味着事情的终结,因为往往有很多被告人都不愿意偿还拖欠债务。那么这时候身为原告人/判决债权人(Judgment Creditor)就可以向被告人/判决债务人(Judgment Debtor)开启另一种执行程序去收回债务,包括向法庭申请对于动产及不动产的查封令和变卖令(Writ of Seizure & Sale)、强制交付令和扣押令(Writ of Delivery/Distress)。这些令状赋予法庭采取恰当措施的权力,保证判决的执行。

很多时候,如果被告人/债务人还是有营业,那就意味着他还有收入。那么这时候不妨考虑通过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如果通过以上的强制执行程序(Enforcement Proceedings)还是无法完全缴付所拖欠的债务,那么就必须考虑向债务人展开破产或清盘程序了!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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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专栏

以“汗水”换股权,可以吗?/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个有关合伙生意的法律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打算以合伙生意(Partnership)的模式来经营我们的网店生意。

我们把大部分的条件都谈妥了,只有一点有些分歧。

就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打算出钱但是会以付出、工作来换取股权,请问这样是可以的吗?还是法律有规定一定要有合伙协议书(Partnership Agreement)?

答:

在马来西亚,很多新的企业会选择合伙生意的模式,这是因为合伙生意比起私人有限公司的确方便很多,因为不需要呈上审计报告和比较宽松。

合伙形式百变

其实,合伙生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组成的商业实体,合伙人是共同拥有企业并分担利润和损失。

合伙人对于合伙生意的贡献可能会在类型、金额甚至是形式上有所不同 。最普遍的是现金或金钱、甚至是合伙人的创意或”汗水股权”(合伙人在工作中投入的时间)。

因此,合伙人股权不一定是每个合伙人都以同等的现金贡献。相反,合伙人可以对企业做出同等的贡献并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但“贡献”可能就会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

很少能100%公平

由于合伙人往往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责任,因此从财务角度来看,合伙关系很少是完全或100% 平等的。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一定要拥有一份合伙协议书,但是合伙协议书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生意的经营上却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合伙协议书可以明确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式,以及有关所有权和管理的其他细节。

倘若没有合伙协议书,那么你们的合伙生意将会受管辖于相关的法律(包括1961年合伙生意法令等等),这包括合伙人的平等权益和每一位合伙人都有连带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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