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

拖欠债务申请司法管理 清盘程序被迫暂停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们是一间五金建筑的贸易公司,正在面对着严重的客户拖欠债务问题。其实在行动管控令前,我们公司已经向法庭提告其中一间拖欠我们60万令吉的一家建筑承包商公司,索取被拖欠的债务。最后法庭也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并下令这家建筑承包商公司必须赔偿拖欠我们公司的款项。虽然如此,他们仍然无法做出任何的赔偿,所以我们也在律师的建议下向高等法庭提出清盘程序。最近,我们收到了该公司在高等法庭作出的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的申请,说明所有向其公司提出的法律程序都必须“被迫暂停”,包括我们向他们提出的清盘程序。在这样的状况下,那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有关公司司法管理的条文都被列在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404到430条文。其实司法管理是来维护那些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申请司法管理,以此恢复公司的财务,并偿还所有债务。

首先,如果该公司要向法庭申请司法管理,那么该公司就必须提出一套合理的公司重整计划,并建议一名司法经理去负责监督和整顿该公司的财务问题。通常这套计划会由会计师或稽查师准备,而且也会提出该公司的债务状况和所拖欠的债务,包括拖欠你的60万令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的法律地位其实是一位无担保债权人(Unsecured Creditors)。一旦该公司把司法管理的申请入聘法庭,那么这也意味着司法管理的程序已经被“启动”,也就代表说已经向该公司提出的法律程序都必须“暂停”,直至司法管理程序完毕,而还未向该公司提出法律程序的债权人也不能开始任何的法律程序。

反对司法管理申请

法庭将会审核该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和考量被建议的司法经理的资历。在这段期间,相关的法律好像意味着只有某些特定的人才可以有资格去反对该司法管理的申请。依据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408(1)(b)(ii)和409(b)条文还有2012年公司营救法条规的第13条规[Companies (Corporate Rescue Mechanism) Rules, 2012],其实有特别提到可以去反对司法管理申请的人,比如说担保债权人(secure creditors)甚至提到接管人(Receiver)或经理人(Manager),就是没有提及有关无担保债权人。

正因为如此,在一个高等法庭的案例里LEADMONT DEVELOPMENT SDN BHD V INFRA SEGI SDN BHD & ANOR [2018],高等法庭判决提到说无担保债权人没有法定位置(locus standi)来反对该公司的司法管理的申请。

债权人有资格反对

可是最近的一个上诉庭(Court of Appeal)的案例Maybank Investment Bank Bhd & Anor v Million Westlink Sdn Bhd [2020]里,其中上诉庭基于2016年公司法令的409条文没有特定的排除无担保债权人而判决说其实无担保债权人也是有资格去反对司法管理程序的申请的。

所以基于这个上诉庭的案例,虽然你的清盘法律程序被迫暂停了,但是你还是可以去反对该公司的司法管理的申请,包括可以反对该重整计划或该司法经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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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路坑酿祸,可向地方政府索赔?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也在经营着自己的小本运输生意。自认是一位谨慎司机的我,从未被开过罚单。现在正值雨季,驾驶时我是更加用心。可是,人算不如天算,那天驾着我的小货车送货,正在下雨路面也积满了雨水,小货车就这样不小心掉入了坑洞导致货车前方左边的轮胎和轮圈(RIM)都爆裂了……然后翻车,我也因此受伤住院了一个星期。问题来了,请问我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答:我国道路使用者相信都知道,我国许多道路都有大小程度不一的坑坑洞洞,很多司机都会尝试避免行驶中跌入坑洞里,否则后果就不堪设想。久而久之,很多司机都习以为常而不去多做投诉或控诉了。

身为合法道路使用者的你,万一你真的不小心掉入这些坑洞导致汽车或摩托车损坏甚至受伤,其实你们是可以向地方政府索赔的。这是因为根据马来西亚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地方政府是有责任对于所有的公共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的。

如果道路真的严重损坏、失修而导致意外发生,那么根据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的第5条文和第7条文,只要能够证明地方政府在道路维护和修复工作上有疏忽,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赔偿。

出示各项证据

索赔的过程中,身为索赔人的你是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地方政府的工作疏忽。所以,现场照片、坑洞照片、道路路况照片、警察报告、汽车维修估计报告、医生报告等等的证据就极为重要了。

其实,这一类的案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有许多司机成功向政府成功索赔,其中包括了Raymond Cheah Choon Sing v Jurutera Daerah, Jabatan Kerja Raya Seberang Prai Tengah & Ors(2018)的案件。

话虽如此,如果意外发生是可以避免的(打个比方:已经有提示牌、司机本身的疏忽,比如是驾车玩电话、没有绑安全带等等),那么这也会影响索赔的结果。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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