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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长记者会3】政府拟修改342法令 提高违反管控令罚款

(吉隆坡1日讯)政府将探讨修改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以提高违反行动管控令的罚款。

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今日在记者会上说,在对付违反管控令的罚款方面,政府收到各造回馈,有者甚至建议把罚款提高至1万令吉。

“在342法令下,最高罚款为1000令吉,目前负责法律的部长受促与卫生部讨论,深入探讨修改相关法令的建议。”

他指出,一旦完成探讨工作后,有关修改法令的建议需获得内阁通过,过后才提呈国会辩论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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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士雅丁:摆脱贪腐印象 需修法赋反贪会提控权

(吉隆坡22日讯)国会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博士认为,有必要修法以赋予反贪污委员会提控权,同时交由国会监督反贪会的运作,但不插手提控事务。 

莱士雅丁也是国会反贪污特别委员会(JKMR)主席,他说,为了让大马摆脱“全球最贪腐的国家”的负面印象,需要修改现有的法令。 

他向《马来西亚前锋报》说,他与国会反贪污特别委员会委员探讨后,认为可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文,赋予反贪会提控权,同时允许总检察长代表反贪会或任何重要机构提控。 

他指出,该委员会也建议,允许国会在反贪会法令第14及15条文下,监督反贪会的运作,惟不插手提控事务。 

“这是我们认为在大马被指为‘最贪腐的国家’后,能够采取的最好方案,我们无法摆脱,这也是事实,甚至有淡米尔电影也有提及此事。”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在联邦宪法第145条文阐明,总检察长可以提控、进行和终止刑事程序的酌情权。 

他认为,当年是李德委员会(Suruhanjaya Reid)草拟联邦宪法,我国自1957年独立后仍沿用至今,而政府在这65年来都从未检讨145条文,是时候针对源自殖民时代的联邦宪法做出修订,以符合当前的国家情况。 

“政府是时候调整与提控权相关的法令,以便让反贪会可自行决定提控,不受任何一方影响或干预。” 

“反贪会应交由国会来监督,而非政府行政机关。目前反贪会是受行政单位即是意味着由首相监管,也就是或多或少对于反贪会执行工作,或对反贪会领导一方会有影响。” 

鉴于此,他认为反贪会理应被赋予可以由总检察长或该会本身的主控官进行提控的权力,而这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 

“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可稍作修改,总检察长可赋予反贪会或任何重要机构提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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