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主控官:指控无法律根据 纳吉律师图排除不利证据

(布城22日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形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辩护律师指控方在整个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贪污案中“改变了目标”,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绝望举动。

他说,纳吉代表律师的举动是大胆的尝试,试图排除不利纳吉的相关及可接受证据。

纳吉的辩护团队早前表示,控方经常更改审讯方向,在盘问辩方证人时提出不相关的问题,试图制造与控状无关的新案件。

希旦峇兰今天在纳吉的上诉案中,代表答辩方陈词时,否认有关指控,反而指责辩方试图在盘问证人,阻止法庭接受新证据。

纳吉承认没脱离案情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早继续审理上诉人纳吉针对高庭判处他被控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7项控状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的上诉案。

另2名法官为拿督哈斯扎娜和拿督瓦哲阿兰。

希旦峇兰说,法庭根据司法公平审理纳吉涉嫌的SRC公司贪污案,纳吉获给予公平的辩护机会。

他说,法官认为,有关案件不存在分歧,而且此上诉案的上诉人纳吉在盘问时也承认,整个案件没有脱离案情。

他表示,试图排除的盘问证据,包括纳吉知道其银行户头及户头存款额、4200万令吉汇入及汇出其户头、纳吉把SRC国际的款项视为己有、证据显示纳吉在SRC国际拥有个人利益、所谓的沙拉阿拉伯捐赠是骗局、纳吉要求刘特佐、聂弗沙及拿督阿兹林汇款至其户头,确保所有开出的支票可兑现。

“总而言之,上诉人在盘问中的所有破坏性证据不可接受,必须被排除。上诉人提出的论点无关重要,只是企图转移控方已确立的案件。”

法官依表面证据审案

希旦峇兰认为,上诉人辩护律师的论点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官是根据表面证据审理案件。

他说,主审法官必须权衡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以确定纳吉在辩护结束时是否提出合理的疑点。

他说,最重要的是,根据证据法令146条文,控方有权提出问题,以验测证人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可信度。

“一旦开始辩护,控方将盘问辩方证人。

“根据辩方提出的证据,在盘问过程中将提出建议。”

希旦峇兰说,必须强调的是,控方不曾偏离案件,也没有为其提供证据。

吉隆坡高庭于去年7月28日判纳吉在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7项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权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纳吉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称审讯法官“有偏见”
辩护律师举动不恰当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辩护律师声称审讯法官“有偏见”、“无能为力”是不恰当的举动。

他说,没有证据显示法官纳兹兰的行为有必要在上诉人的上诉审讯中被标签为“有偏见”及“无能”,借此质疑法官的判决依据。

“根据所获的证据,没有理由指法官是第二主控官。

“没有理由称法官无能为力或表现无能。”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去年裁决,纳吉涉及的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的7项滥用职权、刑事失信及洗黑钱控状罪名成立,判监禁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希旦峇兰强调,控方的职责不是捍卫法官,而是捍卫判决依据。

他认为,纳吉辩护律师的论述极其危险,它可能会引起民众的不当争议,因此应该避免。

纳吉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依于本月6日在上诉庭形容,纳吉SRC案的承审高庭法官纳兹兰“在判词中下毒”,以及没有足够经验“处理世纪审讯”。

希旦峇兰回应该论点时说,法官纳兹兰有权在其裁决中增加更多依据,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第二点是承审法官为第42名控方证人,即SRC前董事拿督苏博提供答案,让调查结果变成事实。

他说,高庭法官没有任出任何违法律或偏袒的行为。

反应

 

要闻

纳吉:指控不符事实 从未步入大马银行分行

(吉隆坡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强调,自己被指控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期间,从未踏足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

纳吉周一在高庭出庭自辩时声称,从未在任何时间到过这家分行,这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和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滥用丑闻中提及的指控内容不符。

“当指控被宣读给我时,我感到非常疑惑,不得不向我的律师询问这些指控的具体情况。”

纳吉被控25项与一马发展公司逾亿令吉资金挪用相关的滥权和洗黑钱罪名,其案件于周一在高庭进入自辩阶段,承审法官为拿督科林劳伦斯。

纳吉指出,在调查期间,控状有提到的6060万令吉金额,但并未被具体询问,他也未被告知该金额与第一项指控,即政府为登嘉楼投资局(TIA)发行的回教中期票据(IMTN)提供担保之间的关系。

“关于登嘉楼投资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辖下、1MDB与PetroSaudi的合资企业,以及在“Murabahah融资协议”下追加的10亿令吉投资等问题,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是什么情况。”

纳吉首席代表律师沙菲依在今年8月控方结案陈词期间曾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纳吉曾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出现在大马回教银行。

他指出,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控方未能证明纳吉在该银行滥用职权。

针对纳吉的第一项指控称,他在担任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期间,在大马回教银行滥用职权。沙菲依进一步指出,控方未能明确或间接证明纳吉违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第23(2)条,即滥用公职或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纳吉在庭上也表示,在录口供期间,他记得曾被提及一系列Ambank汇款单,但未被告知这些汇款如何与滥用职权的指控相关联。

他说,当时他只是按文件上的内容大声念出,负责录口供的官员也未要求进一步解释。他补充道,在调查期间,也没有人向他询问与6060万令吉资金相关的具体金额。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