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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会广告公交亮相

(吉隆坡7日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推介首个在公共交通亮相的人权广告,及举办以“争取权利”(Ride4Rights)为主题的社交媒体竞赛,以带出“争取人权”的信息。

上述在捷运(MRT)及电动火车(KTM)亮相的人权广告,是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迈出的新步伐,旨在提高大众对人权的认识,并改善对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作为人权服务机构的看法。

有关广告包含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及各类人权信息,将从9月开始,通过吸引人的视觉效果,在捷运及电动火车上显示,为期12个月。

至于#Ride4Rights竞赛则开放,让大众,尤其公共交通使用者参与,以协助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向整个社区传播人权信息;有关竞赛于即日起开放让大众响应,直至11月30日截止。

办社交媒体竞赛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每周提供55份奖品(T-恤和手提袋)及9份主要奖品(价值100令吉的SUHAKAM一触即通卡)。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希望这项努力可提高大众对人权的认识,建立一个所有人都充分尊重和享有人权的马来西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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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车震事件】人权委会:非重刑犯 少女不应戴手铐上庭

(吉隆坡8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指出,涉嫌在公共场所“车震”的17岁少女不应被警方拷上手铐押上庭申请延扣,只有犯下严重罪行如谋杀或贩毒,才须戴手铐。

该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法拉博士指出,当该少女嫌犯被拷上手铐押上庭“游街”,明显侵犯未成年者的权益。

侵犯未成年者权利

“逮捕成人和儿童的一般程序是不同的,2001年儿童法令第83A(1)条文明文规定不能给儿童戴上手铐。”

她说,只有在对待犯下严重罪行,如谋杀或贩毒的罪犯,才适合戴上手铐。

重刑犯才需戴手铐

法拉就此指出,随着车震事件新闻和视频被广传,也侵犯了未成年少女的隐私权,这包括在少女被捕前、被捕期间甚至是案件审讯期间。

她也促请记者遵守2001年儿童法令第15(2)条文,禁止传播任何儿童涉及任何刑事程序(包括逮捕)的照片。

她说,那些分享有关视频的人,也侵犯该少女在《儿童权利公约》下所享有的隐私权。

周铨洋:传播照片不道德

大马民主联合阵线人权事务负责人周铨洋昨日发文告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警方不应该给孩童上手铐。

他指出,大马通讯和多媒体委员会应该立即进行干预,并下令删除此类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露骨照片。

“第83A(1)条文明确规定,不得给孩童戴上手铐,除非是涉及严重罪行,或者企图拒捕或逃避逮捕;没有迹象表明这两个人以任何方式犯下严重罪行或拒捕。

“此外,警察将两人戴着手铐和扣留服带上法庭,并允许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的照片被广泛传播和自由分享,是非常不道德和有害的。”

媒体应删露骨画面

周铨洋也说,媒体应立即删除任何可识别两人的露骨图像和照片,以及公众停止传播照片和视频。

他认为,内政部长和警察总长应该对逮捕、扣留和对公众公开案件的过程作出解释。

数字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在6日发声明说,她已要求社媒平台移除(年轻男女在车上有不当行为)影片,而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将跟进此事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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