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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法17A首控 船舶租赁公司与前董事明上庭

(布城17日讯)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企业责任)首控!

一家船舶租赁公司,明天将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企业责任)下,被控上莎阿南地方法庭。

根据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消息,该公司一名董事明天将代表公司出庭面控。

此外,该公司一名64岁前董事,因涉嫌支付总额32万1350令吉贿金,以获得一项承包合同,也将在明天被带上同一法庭面控。

第17A条文(企业责任)的刑罚严厉,反贪会促请企业受促根据政府制定的《适当程序指南》,在企业内部推动足够的反贪措施,禁止员工以行贿方式为公司牟利。

在法令下,如果被提控的企业无法在法庭证明已落实足够的反贪措施,该企业可被法庭判处不少于贿金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如果该企业员工只是收取1000令吉的贿金,在被法庭定罪的情况下,最低的罚金为100万令吉。如果是收取100万令吉,罚金将是贿金的至少10倍(或相等于1000万令吉)。

在第17A条文之下,一旦有员工涉贪,其雇主或有关企业可能因此被提控,雇主或企业届时在法庭自辩时,必须证明公司已落实足够的反贪措施,以说明有关涉贪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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