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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高庭法官 “惩罚”纳吉才判SRC案罪成

(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法罕烈指出,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惩罚”纳吉,才判处纳吉滥权罪名成立。

他说,高庭判处纳吉罪成的根据,完全不利纳吉,并且是受欲望所驱使,以“惩罚”纳吉,因此不能说是正确的判决。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早继续审理纳吉针对高庭,判处他被控涉及SRC 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7 项控状罪成裁决和刑罚,提出上诉的案件。

上诉庭三司也包括法官拿督哈斯扎娜和拿督瓦哲阿兰。

法罕烈在上诉庭陈词时指出,莫哈末纳兹兰是受欲望所驱使,以“惩罚”纳吉,同时也指刑事法并不是“惩罚”纳吉的适当管道,因为后者已在全国大选中被“惩罚”。

他指出,莫哈末纳兹兰要追究某人责任的欲望是完全可被理解的,毕竟大马在此案中已有蒙受损失。

“我认为,法官最终是要某人负上责任,而目前身在大马的人就只有纳吉,聂法依扎(SRC 公司前总执行长)和(大马富商)刘特佐都已潜逃。”

莫哈末纳兹兰是于2020年7 月28日裁决,纳吉在上述案件中被控的3 项刑事失信、3 项洗黑钱及1 项滥权控状罪名成立。

纳吉在其被控的3 项刑事失信控状中,各被判监禁10年、滥权罪名被判监禁12年兼罚款2 亿1000万令吉以及3 项洗黑钱控状各判监禁10年。

莫哈末纳兹兰也谕令纳吉的监禁刑罚同期执行,因此意味纳吉只需服刑12年,而高庭也批准辩方要求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

“转账不能证明获贿款”

法罕烈指出,一些款项的转账,并不能证明纳吉获得“贿款”。

他说,此案的证据在整体上无法佐证4200万令吉款项的转账,与纳吉分别于2011及2012年列席2场内阁会议之间的关联。

他指出,因此这笔4200万令吉款项,并不能被证明是纳吉参与这2 场会议而所获“贿款”。

SRC公司当年因要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借贷,因此申请政府担保该公司借贷,并最终获纳吉列席的上述2场内阁会议批准。

法罕烈说,高庭法官在判词内指纳吉基于对SRC 公司的“控制”,可促成该公司的资金转账,即涉及此案的3 项转账,总值4200万令吉的款项经汇入GandinganMentari 和Ihsan Perdana 私人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后,最终转入纳吉的大马银行个人户头。

他说,在纳吉被控滥权的控罪中,上述“控制”是与纳吉能否指示SRC公司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以促使从该户头支出4200万令吉款项的能力有关。

“SRC 公司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是否按照纳吉的指示,促使上述4200万令吉的转账?但第42名控方证人,即SRC公司非执行董事拿督苏柏(同时也是该公司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并没提供具可信度的证词。”

沙菲依指判决理据有缺陷
“纳吉不应出庭自辩”

上诉人纳吉的代表律师团队在上诉庭经长达6天的陈词后,终于在周二(13日)完成陈词;此案答辩方,即控方将于周三(14日)开始由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负责陈词。

上诉庭于上周一(5日)开始聆审此案,按照原定安排,纳吉的律师团队本来应在一连四天的陈词后,于上周四(8日)完成陈词,而答辩方则原定是于本周一(12日)开始陈词。

然而,以丹斯里沙菲依为首的律师团队、在沙菲依、哈温德吉星和法罕烈轮番上阵陈词下,无法按照原定安排于上周完成陈词,直至今日才结束陈词。

沙菲依周二接受媒体访问,并概括该方的陈词内容时指出,高庭在控方举证结束后,裁定纳吉表罪成立并需出庭自辩的判决理据,完全是存有缺陷的。

沙菲依说,纳吉不应被谕令出庭自辩,因为控方没证明纳吉被控滥权和刑事失信的控罪成立。

挑起疑点 利益归被告

“我们说的是高庭法官误解法律的概念,在刑事法中,若推论是不利于被告,但与此同时你(法官)也有另类的推论,而一些推论可以是有利于被告,那根据法律,法官必须采纳最有利于被告的推论。

“在被告自辩阶段中,就算你不相信辩方(陈述),但是如果辩方挑起疑点,你理应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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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居家服刑课题逞能 安华批在野党“伪君子”

(吉隆坡10日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狠批在野党,试图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居家服刑的课题上逞英雄。

他指在野党在寻找廉价政治噱头,根本就是伪君子,想当英雄而已。

“我曾听哥打峇鲁国会议员(达基尤丁)从头到脚地批评纳吉,如今却成了伪君子。我可以回答,但需要等法庭程序了断后,我才能在下议院回答。”

安华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首相问答环节,回答伊斯兰党拿督斯里达基尤丁的附加提问时说,基于法庭正在审理此案,他无法回答跟此案有关的所有问题。

“法律说不能回答,就算我想回答,但基于尊重司法,我无法回答。这还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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