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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简化“允许运营” 管控令基本服务增2项

(吉隆坡22日讯)今年初开始实施的行动管控令在实行逾一周后,政府再进一步简化“允许运营”的最新基本服务列表,更列出一些特定的服务。

据本月21日更新的管控令宪报条规,以及在中央政府宪报网站发布的基本服务列表,已从本月15日的50项,增加至52项。

据最新的列表,在管控令2.0可营运的领域也包括互联网、邮政、快递、广播,以及特定的呼叫中心。

在本月15日的旧列表中,通讯和资讯技术被归为第28项,然而在本月21日最新列表中,已进行了更详细的服务介绍,把这些服务分为第28项和第29项,并添加了新的特定服务,即呼叫中心和互联网。

在旧列表中,第28项阐明:通讯和数字基础设施,包括资讯和通讯技术服务以及全球商业服务;在新列表中,第28项阐明:通讯包括电讯、互联网、邮政、快递和广播。

第29项的资讯科技则涵盖全球商业服务及呼叫中心,则稍微修改电子商贸的详情;旧列表说明电子商贸包括电子交易市场(e-marketplace)、数字付款和本地电商网络中心的服务;在新列表只修改最后一句,即本地电贸网络中心的服务改为本地电商服务中心。

至于添加的第31项则阐明,工作室中的数字创意内容开发,包括电影编辑。

除砂州全国适用

新公布的列表将于今天(22日)生效,并适用于全马,除了砂拉越。

换言之,有关列表适用于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沙巴、雪兰莪、登嘉楼、吉隆坡、布城和纳闽,直到2月2日。

另外,有关新列表也适用于砂拉越诗巫;诗巫的管控令预计本月29日结束。

政府并非首次修改在管控令2.0期间允许营业的基本服务列表,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在本月12日曾列明汽车生产及销后服务可营运,结果当天下午却免除,只列明维修为基本服务。

无论如何,若要了解最新的条规、指南、标准作业程序及问与答等,可浏览贸工部官方网站 (https://www.miti.gov.my/redir/pkp/pk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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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期没戴口罩被控 2人判无罪释放

(实兆远23日讯)两名于行动管控令期间没戴口罩而被控的居民陈明佑(22岁)和何义财(40岁),昨日获曼绒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

他们由木威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与阿斯达卡州议员黄天荣作为代表律师。

陈明佑被控告于2021年7月6日,在爱大华圣淘沙花园没戴口罩,触犯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当时,他正走出其居住的店屋,在门口遭警察开出罚单。除了陈明佑,其母亲和姐姐也在不同日期接获相同的罚单。

何义财则表示从未收过警察或任何官员开出罚单,却接获来自法庭的通知,到法庭面对于2021年7月12日早上10时30分在爱大华司南马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的控状。

这两个案件若罪成,被告将被判处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三理由提出初步抗议

倪可汉接获投诉后,决定与黄天荣代表两人上庭抗辩。在5月18日的过堂时,倪可汉以三个理由提出初步抗议。

第一、 控状存在缺陷。卫生总监指令指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拥挤的地方或其他情况下个人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不遵循指令。 然而,这两项指控并未说明两名被告不戴口罩的事实或细节。不戴口罩并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监指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不戴口罩才构成违反指令。

第二、 卫生总监指令非法律,所以“不知悉法律非借口“的法律原则并不适用。行管令期间,卫生总监三不五时发出不同的指令,因此若民众被发现没遵循指令,执法单位理应先劝阻或警告而非直接开罚单。若该人不遵行行警告,则才应该被开以罚单或被控告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第三、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下,只有卫生局官员有权开罚单,警察没权力。

基于上述三项法律论点,当天主控官向法庭申请展延案件,以向州卫生局获取新指示。

在昨日,主控官向黄天荣表示已获州卫生局发出的信函,列出存有技术性问题的342法令相关案件,皆可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案件,因此主控官向推事庭申请将这两个控状撤回,并宣判两名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

惟黄天荣以同样信函为由,向推事申请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主控官最终也表示不反对,因此推事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黄天荣对推事庭和州卫生局的决定表示欢迎,并重申与倪可汉持有的立场——即所有人在行管令期间都必须遵守卫生部规定的所有SOP,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各方都须遵守并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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