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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九司标杆性裁决 雪违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

(布城25日讯)联邦法院九司今日作出标杆性裁决,一致裁定1995年回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违宪。

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为首的九司,今日在宣判时作出这项一致裁定。

其他8名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官法官拿督莫哈末扎瓦威、拿督娜丽妮、拿督王南吉、拿督扎巴丽雅和拿督斯里哈斯娜。

此案是因起诉人在2019年,遭雪州宗教局(JAIS)援引1995年回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违反非自然性行为罪名提控上莎阿南回教法庭后,于去年5月14日通过代表律师入禀联邦法院,挑战第28条文违宪,并将雪州政府和雪州回教理事会列为答辩人。

起诉人的律师团分别为苏仁登、马力英德拉、陈利恩(译音)和郑杰豪(译音)。

雪州政府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沙林、诺依玛瓦及胡斯娜;雪兰莪回教理事会的代表律师是哈利玛和阿兹兰。

仅国会有权颁布刑事法

东姑麦文在宣读判词时指出,由于该法令第28条文是涉及将非自然性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却只有国会有权颁布刑事罪法律的事项,而且国会已通过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颁布了一项联邦法律,将非自然性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她说,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受联邦宪法州列表第1项所列的事项限制,非自然性行为的事项也已包含在联邦名单的国会立法权中。

她说,即使非自然性行为违背了回教教义,也与州颁布回教法的权力有关,但却也必须遵守联邦和州分权的事项。

她解释说,尽管马来西亚各地的州立法机关有权制定违反回教教义的罪行,但这种权力仍受宪法的限制。

“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讲,该法令第28条文是否与属于联邦清单的事项有关。根据我们的判断,确实如此。

“基于上述讨论,可以假定,考虑到(联邦宪法)州事项中第1条款的排除条款,当两个立法机关(联邦和州)立法制定有关刑事主题的法律时,法律和两项法律都涉及同一事项,即使说有关罪行违反了回教教义,该法律也不能共存。”

“我们认为,上述第28条文是在违反州事项第1项条款的情况下制定,而该条款规定,州立法机关无权就‘联邦名单中的事项’制定法律。

“就此而言,1995年回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与《联邦宪法》互相抵触,因此无效。”

州仅能制回教法院管辖罪行条例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马力英德拉较后发文告说,联邦法院已澄清州立法机关只能制定回教法院管辖范围的宗教罪行。

他说,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也解决了一个误解,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平行且具有平等地位的刑事法体系。

他补充,联邦法院澄清了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通法,还有另一种纯粹的宗教法体制,而其中的罪行只能与宗教事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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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姑麦文:证据法令30年未修正 建议修法适应科技变化

(吉隆坡12日讯)证据法令至今30年未曾修正,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敦东姑麦文认为,马来西亚法律在全球科技迅速发展的年代,需要加以修正以适应科技的需求。

她指出,人们日益依赖人工智能和其他生成技术,然而目前几乎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其使用范围。

她说,需要关注这些部分的不足,因忧心这将在道德和网络安全方面会造成问题。

她今天在第19届亚太地区首席法官大会致开幕词时,也表示担忧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条文规定有关电话生成证据的可采性。

她指出,考虑到证据的可靠性和潜在偏见等因素,法官在采纳此类证据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与其他司法辖区类似的法律不同,这项条文自1993年以来一直没有修正。也许如今是修正及重新审核的合适时机。”

与此同时,东姑麦文指出,大马目前缺乏针对垃圾邮件和网络钓鱼(phishing)的具体立法。

她说,目前当局一般是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 (1 )(b )条文来对付违法之人。

她解释说,这项条文旨在把骚扰、辱骂或威胁他人的匿名信息行为,定为刑事罪。然而,要根据这项条文来证明犯罪意图,也尤其难度,这也使得当局难于对垃圾邮件行为采取行动。

她也提到上述法令也被用于处理网络欺凌和骚扰,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网络犯罪法律,政府正在考虑起草新法案。

东姑麦文指出,尽管我国正制定网络法律,但程式设计滥用、深伪技术(deepfake)、暗网以及网络匿名行为的广泛使用,使到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的工作,仍面对重大问题和风险。

她说,这些犯罪因为是透过数字方式进行,极大地扩大受害者的群体,并且在犯罪者被鉴定前,已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更甭说成功起诉犯罪者。

首席法官指出,司法机构遵循宪法原则和社会价值观来诠释和应用法律,这在数字时代变得更加重要,因为科技的发展也正重塑我国的司法框架,法官因此也需要时刻关注及了解新科技。

无论如何,她强调,保护诉讼人的权利仍然排在首位,特别是确保数字证据是在符合法律标准的情况下获取和处理,以防止非法搜查并维护隐私权。

她说,数字证据在收集、储存和分析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问责制至关重要,以确保司法系统技术的道德,并防止技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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