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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7罪成立

(吉隆坡28日讯)纳吉在SRC案中,7项罪名“全中”,无一逃脱!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讯,高庭今日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挪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前子公司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作出上述裁决。

纳吉被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判处纳吉7罪齐发。

纳吉被控在任内滥权、挪用和收取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总共面对7项控状,包括3项刑事失信罪、1滥权罪和3项洗钱罪。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在58天审讯中传召了57名证人。法官在2019年11月11日宣判纳吉上述7项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抗辩。纳吉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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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达10天 纳吉SRC案上诉申请8月中审理

(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择定于今年8月中起,审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罪成裁决的上诉申请,聆讯日长达10天。

联邦法院将是纳吉涉及SRC案裁决及定罪上诉的最后途径。

法院副主簿官哈菲祖拉在志期4月29日信函注明从8月15日至19日、22日至26日聆讯,双方必须在7月31日前入禀书面陈词。

纳吉于今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呈上诉申请书,并列出94个必须从SRC案获判无罪的理由。

上诉庭于2021年12月8日裁决,维持纳吉于2020年7月28日在高庭被定罪的原判,即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在纳吉列出94项他认为可推翻法庭判他罪成的理由中,包括纳吉认为法官是以没经过证实及无法反映完整事实的证据来作出判决。

纳吉代表律师入禀的上述申请书,内容提到纳吉认为两个法庭的法官根据各自的整体判决作出的事实和在法律上所犯下的“严重错误”,让他感到很委屈。

纳吉指上诉庭拒绝了他有关其私人户头内出现的4200万令吉,是他于2011至2013年间从阿拉伯王室接受的政治献金里所剩下款额之辩词,这是一项错误。

他认为两个法庭犯下的其他错误包括拒绝了他所指有关款额是用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上的辩词、拒绝了他表明不晓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进入其私人户头的辩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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