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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取逾2万贿金 警曹长保释

(亚罗士打26日讯)被控收取共2万6000令吉贿金,曹长级警员不认罪,获准以1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案展6月8日过堂。

被告为31岁的莫哈末赛夫,他今日在亚罗士打法庭面控。

首控状指被告于2月19日晚上7时左右,在哥打士打警区的肃毒组任职时,向阿都拉曼慕达兹阿里收取1万3000令吉贿金,以不继续调查有关毒品案。

第二控状指被告于2月21日下午4时30分,在停放在巴士站内的轿车内,再向同1人收贿9000令吉,以不继续调查有关毒品案。

第三控状指出,被告于2月22日下午6时45分,在停放在某快餐店前的轿车内,向同1人收取4000令吉贿金,理由与上述相同。

被告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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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河管理机构前CEO 受贿监2年罚130万

(马六甲13日讯)马六甲河流与海岸管理机构(PPSPM)前总执行长莫哈末法立兹被控于7年前受贿罪名成立,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130万令吉。

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巴也万鉴于辩方未能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并依据修订后的4项控状作出判决。

在听取所有证人证词后,法庭裁定辩方未能依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1条反驳控方的指控。被告莫哈末法立兹(42岁)被判定触犯该法令第17(a)条文(献议/给予贿赂), 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第一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50万令吉;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40万令吉;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则分别被判坐牢1年,以及分别罚款25万令吉和15万令吉,监禁刑期从下判日起同期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需额外服刑32个月。

游船供应合同换26万

根据法庭4项修订控状,被告被控在2017年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当时身为该机构的业务与产品开发部经理,在甲州两个不同地点的4次会面中,收取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总执行长提供的26万令吉现金贿赂,作为推荐该公司承接马六甲河游船供应合同的报酬。

她表示,在辩护程序中,只有被告及其弟弟两名证人出庭供证。被告否认收取贿赂款项,并辩称当时并不在交付款项地点,同时声称控状所提及的洗车场并不存在。

被告亦否认曾协助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获取相关项目。

该案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阿斯拉夫及诺莎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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