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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21项贿赂罪名 亚通集团子公司前董事加控2罪

(吉隆坡2 日讯)早前被控21项涉嫌索贿及收贿280 万令吉罪名的华裔前董事,今日被加控2项索贿罪名,他否认有罪,案展12月16日过堂。

被告是亚通集团子公司前营运董事郭进平(译音,41岁),他面对2 项违反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的控状。

由于早前在莎阿南法庭面控,因此今天负责案件的法官允准此案移交至莎阿南法庭同庭审理,同时,法庭也允许被告的保释金维持在5 万令吉,案展本月16日过堂。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17年8 月期间,以及2018年9 月期间,在隆市一家商场的餐厅犯案。

第一控状指被告向李国祥(译音)索取贿款,即Skytree 有限公司每月向亚通数码服务私人有限公司提供的亚通客户支持托管服务供应10% 及亚通计费托管服务供应20% 的贿款,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取亚通数码服务私人有限公司顾客支援服务供应工程的回酬。

第二控状指他向李国祥(译音)每月索取亚通客户支持托管服务、亚通MIFE计费托管服务及Apigate 新员工培训管理服务项目24% 及软件发展/ 软件加强项目19% 的贿款,作为协助Skytree 有限公司获取Apigate 私人有限公司客服供应工程的回酬。

被告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 )(A )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24(1 )条文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20年,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五倍或1 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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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河管理机构前CEO 受贿监2年罚130万

(马六甲13日讯)马六甲河流与海岸管理机构(PPSPM)前总执行长莫哈末法立兹被控于7年前受贿罪名成立,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130万令吉。

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巴也万鉴于辩方未能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并依据修订后的4项控状作出判决。

在听取所有证人证词后,法庭裁定辩方未能依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1条反驳控方的指控。被告莫哈末法立兹(42岁)被判定触犯该法令第17(a)条文(献议/给予贿赂), 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第一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50万令吉;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40万令吉;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则分别被判坐牢1年,以及分别罚款25万令吉和15万令吉,监禁刑期从下判日起同期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需额外服刑32个月。

游船供应合同换26万

根据法庭4项修订控状,被告被控在2017年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当时身为该机构的业务与产品开发部经理,在甲州两个不同地点的4次会面中,收取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总执行长提供的26万令吉现金贿赂,作为推荐该公司承接马六甲河游船供应合同的报酬。

她表示,在辩护程序中,只有被告及其弟弟两名证人出庭供证。被告否认收取贿赂款项,并辩称当时并不在交付款项地点,同时声称控状所提及的洗车场并不存在。

被告亦否认曾协助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获取相关项目。

该案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阿斯拉夫及诺莎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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