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人权下的杀人犯/许世平

根据报道,2011年在挪威残忍杀戮77 人,被监禁在林格里克监狱的杀人魔布雷维克,发起法律诉讼,企图结束他被隔离的岁月。

他的代表律师认为,隔离侵犯了犯人的人权,因为隔离导致布雷维克有自杀倾向,还要依赖服用抗忧郁药物。

布雷维克于2011年在奥斯陆市中心引爆炸弹炸死8人,随后跑到于特岛残忍杀戮,枪杀69名青少年及枪伤151人。

随后他被捕被控,却没有因杀人罪而被判死刑,而是被拘禁在林格里克监狱的一个专区,那里有健身房、厨房、浴室,还有电视和游戏机的休闲室,还获准饲养3只鹦鹉作为宠物。

因为挪威很早就废除了死刑,布雷维克被判21年有期徒刑,他从没忏悔过,甚至还后悔没有杀更多人;现在这个杀人犯再以“人权”理由,试图摆脱对他的惩罚。

监禁比死刑更残酷?

在讲求人权的“文明”国家,认为刑罚未必能减少犯罪,还将重刑惩罚视为野蛮的,并主张“刑罚的延续性”比“刑罚的强烈性”更具威慑力,认为“徒刑比死刑”更具惩罚作用,进而废除死刑。

可要是监禁比死刑更“残酷”的话,为何却没有杀人犯在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要求“减刑”为“死刑”呢?

在人权至上的西方社会里,关怀与维护罪犯的人权,的确是挺荒谬的。

允许自主更改性别

去年初有一个案例,英国伦敦一名31岁男子因先后性侵2名少妇而被控,他竟然辩称“自幼与女孩子玩,且经常化妆”,结果被法庭认定是跨性别者,而被判收监在女子监狱。

有说那是在钻法律漏洞,又有说那是对性别平权的维护,及对性取向多元化的包容。不过,说真的,的确是很荒谬。

在人权的平等法作用下,《剑桥词典》还悄悄修改男女定义,增加一条注释,概括了生理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一些自由开放的社会还给男女有更改性别的自主权。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推出的医改政策有一项“如厕令”,便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允许跨性别的学生根据“心理性别”,而不用出生时的生理性别选择厕所。

美国人只要认为自己是跨性别者,就可以不需医生诊断,也不必通过手术改变性别或注射荷尔蒙改变体征;将男人合法地送进女厕,就是这个文明世界维护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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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12岁女童遭掳拐案 4男女被告各监3年

(莎阿南5日讯)“12岁女童遭掳性侵案”4男女被告今日被控上法庭,他们皆俯首认罪,各被判入狱3年。

4名被告为阿雅扎娃(18 岁,女按摩师)、布特丽奴鲁苏海拉(18岁,女按摩师)、莫哈末阿斯兰(23岁,男)及莫哈末阿德哈(20岁,男)。

控状指出,被告于10月8日下午3时,在巴生武吉丁宜峇都尼兰巷1B的组屋住家停车场强行拐带一名12岁女童,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63(绑架)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监禁7年及罚款。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赛夫拉表示,4名男女被告未涉及性侵或伤害女童罪行,加上4人已意识案情的严重并承诺改过自新,因而恳求修改控状,并给予轻判。

“除了第4被告莫哈末阿德哈与父母居住,其余被告都来自破碎家庭,父母很早离异,他们因心智不成熟而犯错,希望法庭能可从轻发落。”

主控官努鲁丽安娜副检察司强调,辩方不可以心智不成熟作为借口,因为拐带儿童属于重罪,因此反对法庭予以4名被告轻判。

推事西蒂祖拜达在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判处4名被告各监禁3年,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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