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分享一点经验/啸天

最近英语成为其中一项讨论课题,从过去搜集到的资料和事例,就所知道的尝试与大家分享一点粗浅的经验。

对大部分华人来说母语是华语,英语算是外语,受英文教育的人来说,他们在书与写都不成问题。从头到尾都受华文教育的人,一般上都要靠自己把英语学好,尤其是发现到英语在国际舞台上都相当通用。



除了上学校补习,否则大部人都自学,在工作时与人接触,一字一句地学下去。

我发觉到一部分人都有一种规避的心理,见到讲英语的人站在眼前都自然而然地退后,让其他同事来应付。事实上我们应该有一种想法,英语是我要学习的语言,我掌握得不好是理所当然的,我的责任是尝试。有一点恐怕我们也忽略了,如果对方是一位有学识、明白事理的人,他们马上明白你的困难,除了把英语讲话速度放慢;还会尽量改用较为浅白易懂的讲法,把信息传达给对方,最后两方面解决了自己的问题。

须克服心理障碍

其实,最大的忌讳是自作聪明,把自己仅有和懂得的英语加速度,讲快快,这种做法不会收到好的効果。

我亲身经历过这种境界,除了自我谨记外,也深深地感激对方为我而放慢讲话速度,甚至改用较为浅白的语言跟我对话,帮了我一个大忙。后来发觉到,放慢速度是秘诀。



能学习及使用多种语文是许多人的目标和梦想,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障碍,设法解除这些大部分是属于心理阻障,就可以大步往前走。多接触这种语文,不是避之则吉,肯定有收获。

在电视前,经常可看到一些公众人物使用非本身母语发言,很少人会摇头,而是称赞他配合和将就环境,把心目中的想法尽量表达出来,因为他们深深地了解这是他的第二语文,如果讲得流畅无阻,内容全部表达出,词句优美,那是好事,如果语言欠缺通顺,但是也同样表达了理想和意见,那已是非常足够了。甚至好过那些言词华丽滔滔不绝的空谈。

(作者为前资深新闻从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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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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