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千亿巨企Grab本应是大马公司/P·古纳斯加兰

有谁曾料到,2011年7月在大马开业的营利初创企业、德士叫车服务MyTeksi,会蜕变成市值400亿美元(约1600亿令吉,比大马最大上市公司马来亚银行多近70%)的巨企Grab?

那是公司创办人陈炳耀的一大成就。他的家族自1957年以来,通过代理权引入日产汽车(最初品牌称“达特桑”Datsun)。

不过,同样悲哀的是,虽然我们可以说他是大马人,但是MyTeksi在本区域增长后,因为未公开的原因迁移到新加坡,同时更名Grab。

可能是东南亚最大的初创科技企业,在大马发迹、由大马人领导,却不再是大马公司,而是新加坡公司。为何会发生这种事?

陈炳耀祖父陈月火获得日产代理权后,与弟弟陈金火创办知名的陈唱摩多。据说,有事业心的德士司机陈月火,为了推销自己竟标日产代理权,曾在日本大使馆外等候到访的日产社长。

那是有趣的对比:前德士司机陈月火的孙子创办了大马人非常需要的德士叫车服务。本来,德士司机僧多粥少,为服务收取高额费用,顾客一般恶评如潮。

打破德士剥削体制

不过,这不是他们的错,而是体制的错。甚至在司机赚到一仙之前,寻租者已通过执照租金来剥削一轮。MyTeksi突破这一切,只要用私家车、注册、安装应用程式、与Grab共享收入,任何人(甚至是德士司机)就可以做生意。

它大概是大马特约经济的第一个主要模式,让闲置的人有工作做。

这个2011年哈佛商学院商业计划竞赛第二名的模式如此成功,得以在全东南亚复制。

它在东南亚占据领先地位,并多样化到送餐、电子钱包和金融服务,在新加坡获批数字银行执照。

本月13日,Grab宣布将与Altimeter合并在美国上市,市值将有400亿美元。

Grab发表声明说,计划“来临数月”在那斯达克(Nasdaq)上市交易,将是全球最大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案。该公司补充,如果成功上市,将为Grab筹募新资本45亿美元。

市值比马银行多70%

那是极出色的成就。不到10年前在大马开始营业的德士叫车服务,如今市值比我国最大上市公司马银行(市值950亿令吉)多70%。

它成功拓展市场,成为东南亚第一,不只是甘榜冠军。

可惜,公司在大马开业两年后,就脱离大马籍,把总部搬到新加坡,或许是因为公司营运在当地有更优越的设施和更大的自由。

在大马,该公司面对许多问题,包括德士公司的强烈反对,后者尝试扼制Grab的业务,方法是施压政客对Grab采取行动,包括设下对司机的限制。

尽管Grab为有多余时间和资产(如汽车和摩托车)的人提供许多契机,政府依然订立执照和培训方面的要求,限制人们使用该设施,和限制特约服务者被雇用。

但在某些领域,政府本应介入却没有介入,比如通过竞争法令和佣金上限鼓励竞争(叫车应用程式优步收购Grab的27.5%股份后退出市场)。

限制发展赶走“第一”

那显示政府缺乏理解新兴的特约经济:让有多余产能的潜在服务供应商和用户通过科技连接。

大马必须利用科技,为大部分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并鼓励创立本地科技平台。

这样做有双重好处:在国内开发平台的科技和软件,以及通过特约经济拓展就业机会。

大马不应限制这种发展,因为付出的代价是服务效率。

例如,请想象,假如没有Grab和其他叫车公司,交通服务的现状会是如何。

假如大马一开始更欢迎陈炳耀和他的创意,多一点思考该企业可能对大马的贡献,而不是贸然过度监管,或许Grab当“东南亚第一”的同时,还能留在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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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Grab 8677万罚款撤销 竞委会上诉2月8日裁决

(布城20日讯)针对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上诉挑战高庭撤销对Grab及其两家子公司因涉嫌反竞争行为开出的8677万令吉建议罚款,上诉法庭择定明年2月28日作出裁决。

大马竞争委员会代表律师今日向马新社证实了以上裁决日期。

以法官拿督南达巴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周一听取了大马竞委会和Grab、Grabcar私人有限公司和Myteksi私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代表的论述后,决定推迟了裁决日期。

另两司分别是法官拿督林宗方及拿督阿末卡马。

竞争委员会的上诉是针对去年7月6日高庭的判决,法庭授予Grab及其子公司申请司法检讨的请求,并撤销了拟定的罚款。

该案件源于2019年12月,竞争委员会提议对Grab及其子公司处以8677万令吉罚款,指控它们通过对司机施加限制条款,禁止其为竞争对手提供广告服务,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2020年,高庭因认为Grab及其子公司提起司法检讨的申请“为时过早”,因拟定的决定尚未最终确定,拒绝其申请。

Grab对此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上诉庭批准Grab的上诉,并将案件发回高庭审理。

2022年,联邦法院驳回了大马竞争委员会针对上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申请。高庭随后于2022年开始审理这项司法审查。

本周一,竞争委员会首席律师丹斯里汤米汤姆斯辩说,这些公司申请司法审查为时过早,因为这些公司尚未走完竞争法规定的上诉程序。

该3家公司代表律师拿督马力英迪亚则表示,竞争委员会指拟议决定只是调查过程之一的说法存有缺陷,他指出竞争法第36(1)条规定,拟议决定是在调查完成后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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