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陈钊伦

在一个倡导清廉的政府,当出现有人借官名向民众收贿时,应该采取什么行动?请选择:

第一,立即召开记者会撇清一切,这不关我的事,那个人不是我的党员,我的议员没有涉及其中,再来一出惹人热泪的剧目,大义灭亲,值得嘉许。



第二,对受骗者晓以大义,呼吁他们要向警方和反贪会报案,然后就交给他们调查吧!我的工作到此结束,事不关己,己不劳心。

第三,公开道歉认错,坦承整个政府机制存有漏洞,以及肃贪宣导不足,让有别有居心者有机可趁,然后加强打击贪污及向人民展现肃贪的决心。

以上选择都可以是答案,见仁见智。

我们常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以为官者名义犯法,无论是家属、助理,还是好友,你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而言,为官者确实是无罪之身,你还可以同情他受人牵连,仕途尽毁,仿佛他可以因此置身事外。



凡事依法处理

但说句实在话,为人父母官,当你踏入官场的那一天,难道你不知道从那一刻开始已是如履薄冰,步步为营?我以两个为官者的例子,与大家分享。

第一例子,此君非常有原则,凡事依法处理,铁面无私,清廉形象深受人民爱戴。

他视名节如同气节,为官不结群结党,说一不二,外人或身边人根本没有机会以他的名义敛财。

因为第一,他法不容情,身边人一旦被发现贪污舞弊,定当被严办,玉石俱焚,在所不惜;第二,根本没人会相信他能用钱收买,有钱给鬼,也推不了磨。

第二例子,此君忠君爱党,为人尚算正义清廉,但交游广阔,来者不拒,使到身边攀炎附势的人太多,为他办事的人素质参差不齐,捞好处者更是比比皆是,以致难以监管。有人以君名义招摇撞骗,最终被迫从官场下野。

为官要清廉,不只是要你自己清廉,还要你身边的人也跟着清廉,从而避免让任何让人有机会冒用你的名义私相授受;否则,无论受贿的是不是你,行贿始终因你而起,而和你没有关系,并不代表你不用负责。

一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首长应当立马鞠躬认错,并检讨和调查何以坊间能有这么多的“中介”,无论是亲友、助理,还是某某人,何以能有招摇撞骗的机会和权力?

设立监察机制

政府更必须与相关执法单位配合,严厉把关,严加查办任何涉及的有关人等,设立一个监察机制,并发表官方声明阐明没有“中介”和“介绍费”的立场,欢迎人民举报任何索取“台底钱”的人,绝不能说呼吁涉及人民报案,就已完成本分和工作。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初期曾发表誓言说,他们要打击的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贪污帝国;同样的,要杜绝我国的贪污文化,也绝非朝夕便能办到。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阻碍、错误,甚至被利益集团的反击与打压。

只要目标明确,做错了也没关系,但有错就要认,因为只有坦承错误,才能纠正错误,拨乱反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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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收贿3000释放尼泊尔男子 前警员判监1天罚款6000

(莎阿南27日讯)2年前涉嫌收贿3000令吉以释放一名尼泊尔籍男子,前警员今日在庭上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天与罚款6000令吉。受贿行为也让他丢失工作,目前只能在停车场当保安。

法官拿督阿妮塔哈伦在被告认罪后,做出以上判决。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原为莎阿南警区总部的一巡伍长的被告加比兰(34岁)被控在2022年12月13日在一家银行收取一名47岁男子行贿3000令吉。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65(公职人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没有聘请律师出庭,他在求情时说,他被解雇后2年内没有稳定工作,因此请求从轻发落。

他宣称,目前他只是一名停车场保安人员,还要养活父母和2个年幼孩子。

来自大马反贪委会的主控官慕阿兹阿末副检察司要求予以被告重判,因为被告所犯下的罪行并非别无选择的。

阿兹阿末要求法庭审视被告在事件中作为公务员的身分,滥用所赋予他的信任。因此,法庭应予以被告相应的惩罚作为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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