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管控令劳资法律义务(上篇)/ 其昇、秀玲与芷惠律师事务所

由于2019 冠状病毒病爆发和政府于2020年3月18日实施的行动管控令(“管控令”),全国都面临着经济困境。

尽管近期政府宣布了国家关怀援助计划,但雇主们仍在紧急寻求削减开销成本和减轻损失的方法,这对其敬业的雇员们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我们准备了以下清单,以回答在管控令期间困扰着雇主和雇员们一些最常见的问题:

问:雇主在管控令期间是否必须支付雇员的薪金和/或福利?

答:是的,雇主必须继续向其雇员支付其工资,以及根据其各自的雇佣合约下享有的任何津贴。雇佣合约中所规定的任何酌情款项的支付则由公司自行决定。

问:雇主是否可在管控令期间降低其雇员的薪金和/或福利?

答:迄今为止,人力资源部(“MOHR”)为4个常见问题发布了有关行动管制令中分别的单独解答:



第一个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的常见问题解答(mohr.gov.my/images/perintah_kawalan.pdf);第二个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的常见问题解答(mohr.gov.my/images/perintah_kawalan_bil2_update.pdf);第三个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的常见问题解答(mohr.gov.my/images/FAQ_PKP_KSM_BIL03.pdf);和第四个日期为2020年4月7日的常见问题解答(mohr.gov.my/images/FAQ_PKP_BIL4.pdf)。

上述常见问题解答中,a)至c)明确指出,雇主有义务向其雇员支付全额月薪。话虽如此,雇主可能会在雇主未施加任何压力与雇员商谈并在雇员同意减薪的前提下,降低所缴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的常见问题解答(问答18)中也承认了这一点(请预览上述链接)。

问:如果雇员未获得行动管制令期间的薪金,该怎么办?

答:倘若薪金高于RM2,000.00但低于RM5,000.00,受影响的雇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人力资源部或直接到最邻近的人力资源办公室作出投报;此类投报将促使劳资关系总干事进行调查并解决争端。倘若薪金超过RM5,000.00,受影响的雇员则能通过在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债务。

如果受影响的雇员认为未能支付工资的严重性足以在没有正当理由和辩解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性解雇,该受影响的雇员则能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20条向劳资关系总干事提出申诉,以便将此事移交至工业法院。

问:雇主可以强迫雇员同意在行动管制令开始之前的期间休年假和/或无薪假吗?

答:通常出于个人原因,由雇员目的是休闲、娱乐和旅行而申请休假,但必须要得到雇主的批准;不能对雇员强制执行以提供公司财务便利。因此,除非雇佣合约中有特别规定和/或经雇员协商和同意,否则雇主不能强迫雇员休年假和/或无薪假。

雇员若同意可休无薪假

问:雇主能够要求雇员休年假和/或无薪假吗?

答:倘若雇员自愿同意,雇主可要求雇员休年假和/或无薪假。人力资源部在其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的常见问题3中认可了此举,已翻译英文,其内容为:

3. 雇主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可采取哪些行动?

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建议雇主采取以下行动:

i. 雇主必须在延长的行动管制令期间内支付全部工资和津贴。ii. 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雇主可向雇员提出以下任何一项: 全薪年假;半带薪年假;或不带薪假。iii. 如果必须裁员,雇主可参考从JTKSM网站(www.jtksm.mohr.gov.my)获得的《裁员管理指南》和裁员报告(PK表)。”

问:雇主可以作为削减成本的措施而裁员吗?

答:虽然一般来说,公司希望如何有效和高效地经营业务是公司的特权,但任何裁员和/或裁员的行动都应仅在不得已的时候才进行。它必须无恶意地(真诚地)和按照公平劳工惯例进行。

在采取任何裁员措施之前,雇主应始终尝试探索节省成本措施的替代途径,以克服财务困难。请在以下网址查询并参阅《裁员管理指南》:http://jtksm.mohr.gov.my/images/sumber/penerbitan/garis-panduan/garis-panduan-retrenchment_bm.pdf

问:裁员之前,雇主可采取哪些措施以便降低成本?

答:通常建议雇主通过以下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裁员的需要:

限制招聘;限制和/或减少加班工作;限制每周休息日的工作;减少每周工作的班次或工作日;再培训雇员;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工资;决定替代工作和/或转移到同一办公室的替代部门/工作;临时裁员或关闭,提供适当的工资,并协助雇员在其他地方找到临时工作,直到公司重新开始业务为止。倘若雇主选择进行临时裁员,则有关裁员的信息将需要通过裁员报告(PK表)提交于劳工部监督。倘若所有其他方法都失败了,则全面实施预期的减薪措施。这也需要通过裁员报告(PK表)将其报备给劳工部进行监督。

请注意,(e)至(j)中所建议的步骤应在雇员或其工会的书面同意下方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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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政府推灵活工作安排指南 沈志强:禁削员工福利

(八打灵再也5日讯)在灵活工作安排(FWA)指南下,雇主可以制定工作监督机制,但不能削减或废除员工现有福利,也不能设下比实施灵活工作安排前更高的工作目标。

人力资源部长沈志强今日推介灵活工作安排指南,推行相关安排的雇主若面对商业需要,可相应调整相关福利,如取消停车费津贴,改为给予网络津贴、水电费补贴等。雇主也可制定取消灵活工作安排的条文。

根据指南,雇主在批准员工的灵活工作安排后,不能制定否决员工权利的条件和违反集体合约。

至于员工的责任则包括遵守雇主定下的所有条件、确保充分遵守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规定;若发现目己患有疾病、出现身体或精神干扰而影响工作能力,必须照会雇主。

基于并非所有工作都适合弹性工作安排,政府为此并没有把这安排制定为强制性政策。

沈志强强调,人资部指示人才机构必须在6个月后展开研究,探讨灵活工作安排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尤其在生产力方面。

员工可以书面方式申请灵活工作安排

在灵活工作安排指南下,员工可通过书面方式申请灵活工作安排,雇主必须在收到申请的60天内作出回复。

若雇主不批准雇员的申请,必须注明拒绝的理由;雇主在批准灵活工作安排时,也必须确保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

政府已通过修改1955年雇佣法令,在新注入的60P条文下,员工可向雇主申请灵活工作安排,以改变工作时间、工作天或工作地点。

灵活工作安排的优势包括节省成本、工作和生活之间取得平衡、提高生产力、提高员工的满足感、吸引及留住人才及鼓励残疾人士工作、吸引女性进入职场,以及降低员工流失率。

灵活工作安排调查访问

大马半岛人力局于今年10月9日至25日通过电邮,向400名各行业雇主展开执行灵活工作安排的调查访问,其中收到164家公司的回复。

在这164家公司中,78家公司实施灵活工作安排、66家公司收到执行灵活工作安排的申请、46家公司批准灵活工作安排,以及1万1272名员工申请灵活工作安排获得批准。

所有申请当中,最多申请的灵活工作安排性质为灵活工作时间,其次是灵活工作地点,以及灵活工作天。

出席推介礼嘉宾包括人资部副秘书长拿督诺丽珊及苏德诺、大马半岛人力局副总监(营运)贝蒂、大马人才机构副主席玛胡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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