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维护宪法世俗性(下篇)/柯嘉遜博士

联邦法院前院长敦苏菲安也同样写道,回教作为官方宗教,主要是用在仪式上;回教的祈祷礼仪可在官方公开场合使用,如使用在国家元首加冕或诞辰、独立日等场合。

以目前政客们在搞民粹主义,混水摸鱼的背景下,如果我国 宪法确实需要加入前言的话,大家会认为前言必须重申我国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这显得更重要。



一个世俗国在宗教问题上必须公开表示中立,既不支持宗教,也不支持无神论:必须不分宗教,平等对待所有公民。

不仅仅值得我们保持国家的世俗性,同时对我国多元群族 社会的健康存在,世俗性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和宗教两者必须分开,但这并不否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基本权利;如果否定宗教自由权利;那是和民主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一神论”非世界唯一

根据平等原则,规范国家和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时,保持国家世俗性也很重要。当 《国家原则》只提到应支持“信奉上苍”(一神论)时,它忘了有些马来西亚人具有其他信仰,如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

我确实感到惊讶,我们的“知名人士”未能察觉到,强行施加“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时,沒考虑多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其他信仰。他们提出的假设前言中,加了“信奉”的原则时,为此 他们试图为自己辩解说,其他少数族群的信仰是受到马来西亚宪法保护。



他们这样的辩解无意间恰好说明,我国宪法确实具有世俗性和包容性。

依照他们的说法,宪法已经保障马来西亚人享有各种信仰的平等权利,如信仰一神论、多神论、无神论、万物有灵论、崇拜祖先等。那么企图把“信奉上苍” 的原则强加于所有马来西亚人身上,不是亵渎他人信仰,就是专横跋扈,妄自尊大吗?

总而言之,世俗性的概念源自于民主原则。只有实行民主平等,包容具有不同信仰、信 念、信奉各种宗教的多元族群时,世俗性才显得具有真实意义。

(译者:杨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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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汤姆斯:没恶意破坏 刑事指控仅履行职责

(吉隆坡6日讯)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宣称,他任职时不存在恶意控告的事,无论被告的政治地位如何,他提出刑事指控时只是在履行宪法职责。

汤姆斯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面对的数个案件为例指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件被定罪,及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Tanore案需答辩,显示控方证据充分,且并非出于恶意。

汤姆斯在其寻求撤换高庭司法专员罗丝玛娃审理丹斯里沙里尔沙末起诉他的官司的附加宣誓书中,这么说。

汤姆斯说,他只是行使联邦宪法145(3) 条款履行他作为总检察长/检察官的庄严宪法职责,对巫统成员或其他人提出刑事指控。

“这些指控肯定不是基于恶意,也不是沙里尔所说的要破坏巫统及其领袖。”

汤姆斯是于8月26日入禀申请撤换丝玛娃,指她错误诠释其《我的故事:荒野中的正义》回忆录中的部分段落。

撤换司法专员的申请,已定在12月9日审讯,以便沙里尔有时间回复汤姆斯的宣誓书。

身为巫统新山前国会议员的沙里尔沙末,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Fahri, Azzat & Co”律师事务所入禀法庭,起诉汤米汤姆斯、反贪会、反贪会前首席专员拉蒂花和政府。

起诉人是因他被控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曾收取纳吉签发的100万令吉支票一案,而起诉上述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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