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Malaysia Boleh 3.0/官泰发

美国名校史丹佛大学性侵案近来愈演愈烈,犯案学生特纳在2015年1月因性侵酒醉女子,最终被判有罪,惟却只是短短的6个月徒刑。

承审法官柏斯基宣判时指出,轻判理由是因为担忧严厉判决会对特纳造成“严重冲击”。不用问神仙,这种判决肯定引起美国舆论大肆批评。值得一提的是,受害者亲自写了一封长达12页的信为自己申冤。



对我而言,这种判决就是所谓的“二度伤害”,只是没想到场景竟然是在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庭。

最近我也被迫前往莎阿南消费者仲裁庭,起诉涉嫌欺骗我与太太的女佣中介公司。从呈交3份入禀文件至开庭,我总共等候了1个月的时间。

法律知识不可缺

当然,如果与民事法庭相比较,这种时间可说非常快速,只需5令吉的费用也非常便宜。惟我的个人经验告诉大家,我们不只需要做个精明的消费者,也需要进修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

凡是入禀过消费者仲裁庭的人士应该知道,该庭会要求投诉者将其中一份自己填写的入禀文件交给商家,方式分为挂号信及亲自交到对方办公室两种,后一种方式必须要求对方签收,如果对方拒绝签名或盖章,则投诉者在放下文件后,必须找宣誓官宣誓,证明已经交给对方。再次不用问神仙,在吵到脸黑黑之后,我当然选择用挂号信方式寄出。



挂号信也寄不出

孰料不到一周,该份寄出的文件突然出现在我家信箱,信封外还用国文写着“拒绝签收”。我的天,原来挂号信还可以有寄不出的一天。

在逼于无奈的情况下,唯有通过第二种方式,整个情况显示对方也不是省油的灯,在看到我上门后,很聪明的只说把文件放下即可。

几经转折到了开庭日,从签到簿发现仲裁庭庭主一天将审理约25个案件,而我则是排在第22个。直到庭主出现后,我才知道凡是被起诉一方缺席的案件都会先审理,结果我就被排到了第5个。

其中3个案例的情况显示,由于投诉者没有完成仲裁庭所要求的“呈交程序”,例如没有对方签收证明,或是宣誓内容与口述不符,均被谕令须重新呈交及择日重审。另一个案件则是判商家需在14天内赔偿,尽管投诉者说对方的公司看来已关门大吉。

在轮到我的案件时,我则是被告知了另一个“技术问题”。庭主说由于对方用两家公司的名义向我们收钱,因此我必须提呈两份入禀文件,否则仲裁庭只能判我所起诉的那一家公司赔偿而已。

审讯模式很死板

俗话说“如雷贯耳”,尽管庭主给予了一番解释,我还是感觉自己遭到二度伤害,心想为何这些所谓的技术问题不能早一点向投诉者解释?难道我的案例是全马第一宗吗?

简言之,消费者仲裁庭其实可以做得更好,尤其这种“呈交程序”的技术问题,我想仲裁庭的职员的一个电话,或是庭主当场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为何要搞到投诉者被迫舟车劳顿,被投诉的商家却能翘着二郎腿?

说真的,我不知道仲裁庭的庭主是否知道,中国早已开始在微信开庭审理这种消费纠纷,真不明白为何我们还要纠结于这种死板的审讯模式?Malaysia Boleh!

反应

 

要闻

未履行仲裁庭赔偿令 修车员罪成罚5千

(怡保2日讯)修车员因没执行仲裁庭判处赔偿6750令吉予车主的指令而遭到提控,经审讯后,法庭裁决修车员罪成,并判处5000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则以5个月监禁取代。

霹雳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内贸局)局长拿督卡马鲁丁发文告指出,修车员抵触《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于昨天被怡保推事庭判处5000令吉罚款的刑罚。

文告表示,一名投诉者向霹雳州消费者仲裁庭投诉,向一名没有依据承诺完成修理其车子的修车员提出索偿,仲裁庭随后向修车员发出指令,必须在14天内向投诉者作出6750令吉的赔偿。

文告说,然而,修车员没有在14天限期内执行仲裁庭的指令,因而于2022年12月1日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17(1)下被提控,修车员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文告指出,经过审讯后,法院认为控方已成功证明该案,排除了合理怀疑,因此推事法拉娜比哈判处修车员5000令吉罚款的刑罚,若无法缴付则以5个月监禁取代。

视频推荐 :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