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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仅无权监管4领域 竞争委会把关企业并购

独家报道:李治宏;摄影:叶添益

 

(吉隆坡11日讯)除了4个领域,国内其他领域大企业未来的并购活动,料都须获得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批准才能过关!

大马竞争委员会正修改2010年竞争法令及2010年竞争委员会法令,以赋权该会审批大企业合并与收购活动,管控足以导致市场竞争明显减低的并购活动。

料明年6月呈修正案

竞争委员会总执行长依斯干达依斯迈说,该修正案预计将于明年6月提呈国会寻求通过,修正后的法令将纳入企业并购活动监管权,以让该委员会能评估和调查,企业之间可能对竞争过程有害的合并。

一旦修正法令生效,除了4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的企业并购活动,皆将必须寻求竞委会的审批。

有关4个领域分别是电讯、航空、电力能源与气体及石油上游活动如勘探。

电讯 航空 电气 石油

竞委会管不到4领域

竞争委员会总执行长依斯干达依斯迈日前接受《南洋商报》专访时指出,大马数以千计的行业,只有4个领域不属于竞委会的执法权限范围,即电讯(由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管辖)、航空(由大马航空委员会监管)、电力能源与气体 (能源委员会监管)及石油上游活动如勘探。

目前,竞委会没有批准企业并购活动的权限。一旦修法并正式生效,寻求并购的大企业仍须获得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若涉及上市公司)或国家银行(若涉及金融机构)的批准,但须再过多一关,即也须获得竞委会的审批。

依斯干达说:“3种情况可能发生:(一)我们批准有关并购、(二)有条件批准有关并购,以及(三)不批准有关并购。当然,根据其他国家过去的经验,95%的并购案会获批准。”

不过,修正后法令会设下门槛,竞委会只监管和审批对市场有显著影响的大企业并购活动,小企业并购则无需寻求其批准。

询及会否出现竞委会不批,但其他监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依斯干达说,该会将和其他监管单位建立共识。

防大企业垄断市场

依斯干达补充,全球99%的竞委会皆拥有监管企业并购活动的权限,而大马竞委会也希望通过修法,获得赋予这个权限,以确保大企业并购活动不会造成市场垄断现象。

他以电子召车公司Grab收购优步(Uber)、杨忠礼机构(YTL,4677,主板公用事业股)收购洋灰厂商拉法基马(LAFMSIA,3794,主板工业股),以及本地两家电信公司数码网络(DIGI,6947,主板电信与媒体股)与天地通去年的合并计划为例,指这些大企业并购活动引起广泛关注,并会对市场带来重大影响。

“很多人不明白,为何竞委会插手监管交通、洋灰领域?但他们不知道,其实这是我们的执法权限范围。

“但我们目前没有批准并购的权限。看看2年前,GRAB并购优步,我们不能做些什么,因为他们的并购活动,无需寻求我们的批准。

“然而,当它们进行合并,却对市场和消费者带来一些影响,而这不是我们所要看到的局面。

椰浆饭小贩违法照罚

依斯干达依斯迈说,即使是国行监管的银行与保险行业,甚至椰浆饭小贩涉及违反竞争和垄断行为,竞委会也必须出手调查。

他补充,他说,合并监控条规将让那些面临倒闭厄运的公司,可被更大型或更财务更健全的企业并购,以免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他说,竞委会担心的是,大企业会以并购为由,实则形成一个足以操纵或垄断市场的卡特尔,即同业垄断联盟。

他说,此外,现有的竞争法令已将近10年,存有一些弱点,该会希望加强执法权限,更有效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

“例如,有关卡特尔的其中一个成员企业前来向我们自首,并提供有关卡特尔操纵市场的证据,它将获得保护,不会被惩罚。

“我们正和多个权益相关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商讨此事,预计可于明年6月将修正法案提呈国会寻求通过。”

企业滥用主导地位

依斯干达坦承,反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大马很普遍,因此,企业和商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抵触2010年竞争法令。

他指出,2010年竞争法令禁止企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以及主导企业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

然而,大部分市场参与者并未清楚了解这两项禁令,可能就是反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所致。

竞委会最近公布的批发与零售贸易《市场审查》报告发现,零售商们对2012年生效的2010年竞争法令认知有限,对2011年价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更是缺乏了解。

依斯干达说,该法令的实施则相对较新,因此企业对该法令的认知仍然很低。

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1年价格控制与反暴利法令的存在,并非要惩罚商家,我们只是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获得保障。”

依斯干达说,当竞委会援引2011年价格控制与反暴利法令执法时,相关的业者往往会误以为当局要干预他们的业务,监控他们的利润。

“事实上,竞委会只有在物价突然飙涨时,才会援引这项法令执法。

“举个例子,一瓶消毒剂过去售价可能是10令吉,现在最高达到30令吉,消费者会感到不满,并想知道价格暴涨的原因,竞委会就必须介入及采取行动。

“商家们不要忘记,他们本身也是消费者,也可能会在其他商家的暴利行为中成为“受害者”。因此我们要提醒商家,不要牟取暴利。”

2011年价格控制与反暴利法令中阐明,商家和企业赚取暴利(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是一项违法行为。该法令也确定企业是否在牟取暴利的机制。

在2011年价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下,随意调高售价的商家,一旦定罪,将面对高达100万至200万令吉的罚款,更严重者会被吊销商业执照。

他说,此外,商家可能对确定暴利行为的机制感到混淆,这或是企业难以理解2011年价格控制与反暴利法令的原因。

他说,本质上,2011年价格控制与反暴利法令赋权贸消部规定统制品的顶价。因此,商家以高于贸消部规定的价格出售统制品,就违反该法令。

该法令是于2011年生效,以取代1946年价格控制法令。

MyCC被误当有奖竞赛单位

很多人不认识MyCC,甚至还有人误以为它是有奖竞赛主办单位!

“当Grab并购优步(Uber)时,我们接获消费者许多相关的投诉,并针对有关并购活动可能造成市场垄断采取行动时,全世界都从新闻报道知道竞委会的存在,但当这个课题告一段落后,我们马上被人们淡忘。”

依斯干达说,竞委会成立至今已有9年余,但仍有许多国人不知该委员会的存在,遑论知道它扮演什么角色。

他笑言:“甚至曾有消费者上门来询问,我们是否与某家企业举办的有奖竞赛有关。

“试想想,过去9年来,我们举办了约300项大大小小的宣导活动,平均每年约33项活动,但至今仍有许多人不知我们的任务是什么。

“这主要是因为竞委会职务的性质和权限,和人们的生活作息和需求没有直接关联。

“举例说,人们要更新驾驶执照时会想起陆路交通局,因为它是负责更新驾照的单位。商家做生意要申请执照,必须找公司委员会。然而,我们没有发出执照,与国人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关联。”

为此,他坦言,希望政府赋予该会更多的权限和资源,以进一步提高该会的绩效。

“我们拥有执法权限、专才,但缺乏更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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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争法上诉失败 MyEG将诉诸联邦法院

(吉隆坡3日讯)针对MyEG(MYEG,0138,主板科技股)违反竞争法令的判决,上诉庭今天维持高庭的判决,意味着MyEG上诉失败,该公司称将到联邦法院上诉。

MyEG今天向马交所报备,上诉庭维持了高庭的判决,即该公司和MyEG Commerce私人有限公司(MYEC)违反了竞争法令。

早前,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起诉MyEG和MYEC,透过市场的主导地位,对线上申请临时准证的外劳,强制销售保险产品,进而抵触了竞争法令。

随后高庭判决该公司罪成,并处于罚款964万令吉,而MyEG也针对这个判决到上诉庭上诉。

随着上诉失败,MyEG指出,这对财务和营运没有影响,因为罚款早前已经全部支付,同时也完全遵照了竞争委员会和竞争仲裁庭的议决。

“为此,董事部将会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到联邦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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