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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非部长说了算
就业保险三造拥决策权

劳资双方缴纳率从1%至1.5%调低至0.4%,即雇主雇员各缴0.2%。(档案照)

(吉隆坡12日讯)政府针对就业保险计划的内容更动,让雇主和职工会占据更大话语权,预计就业保险计划法案于10月份提呈至国会下议院时,该决策权会从原先的“部长拥有绝大权力”转为“三分天下”。

随着商会、雇主代表和职工会代表日前与由四名部长组成的工作小组开会后,让就业保险计划出现转机,包括该计划缴纳率会从原本劳资双方需缴纳1%至1.5%,调低至0.4%,即雇主雇员各缴0.2%。



委会决定资金使用方式

内阁同时决定由劳资双方与政府三造成立委员会来探讨如何协调该保费。

大马中小企业公会总会长拿督江华强向《南洋商报》透露,各相关代表在上述会议也达成共识,将由该委员会来决定有关资金未来的使用方式,包括投资与否。

大马中华总商会总秘书拿督卢成全则说,上述委员会将会决定缴纳率多寡,即一旦资金足够,可能将会降低缴纳率。

对此,江华强认为若该缴纳额已足够,委员会也许可建议“暂时不收”款额。



针对该法案提到每3年或更长时间就需检视缴纳率,卢成全指第二财长拿督斯里佐哈里在会上质疑“3年或更长时间”之说,最终与会者达成共识,让该委员会自行选择适时提呈检讨和更动的建议。

根据原定的就业保险计划法案,政府将成立新机构来管理就业保险,惟这次讨论后,各方同意将有关业务“停泊”在社险机构(Socso)之下,然而其业务和操作不受社险机构管制。

江华强说,这是为了避免当局需为成立新机构而买单, 与会者也建议政府善用现有机构,如人力资源发展基金(HRDF)、JobsMalaysia等,无需从就业保险计划中再拨款做同样的事。

江华强:各方同意将有关业务“停泊”在社险机构之下。

三方委会代表人数更平均

随着就业保险计划内容有更动,较明显的是部长的相关话语权遭削弱,让雇主和雇员有更大制衡能力,三方在委员会的代表人数也将更平均。

根据原有法案,当局会成立委员会以建议有关保额、赔偿额、受保雇员等,其比例为政府部门11人、职工会代表最多3人、雇主代表最多3人及专业人士最多3人。

据悉,三方在这次会议达成共识,让委员会代表人数平均,若维持原本的20人结构,则可能调整至政府7名代表、职工会7名代表及雇主代表7人。

江华强和卢成全提到,该代表人数未定案,需等待法案提呈国会二读后才决定。

根据原先法案,政府代表将包括总监、人资部、财政部、首相署、半岛人力局、沙巴及砂拉越人力局、工业关系局、技术培训单位及就业市场资讯和分析机构(ILMIA),另设一名主席。

至于职工会及雇主代表会是谁,原有法案指将由部长委任及撤换,未来可能有一些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不同意见。

据悉,该法案赋权部长来制定各种条例,包括有哪些雇主、雇员被豁免缴纳就业保险等,但相关会议后,这权利归于三方组成的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改变缴纳率

针对就业保险计划缴纳率从1%至1.5%降至0.4%,江华强指政府代表在会议上说,就业保险的改变来自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建议书,该建议书指未来迈向工业4.0、数字自贸区发展之下,可能有雇员因被科技取代而遭裁退。

根据会上提供的数据,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收取的保费为月入的0.1%至0.24%,这次会议达成共识,鉴于是刚起步,不便征收太多,所以定下了0.2%的建议。

卢成全:委员会将决定缴纳率多寡,一旦资金足够,可能降低缴纳率。

下次呈国会将更动委金融机构代收保费

对于就业保险机构有权委任代理代收保费,江华强和卢成全指这原本写在法案第25条文的字眼,在下次提呈国会时将有所更动,阐明是委任金融机构,通过成立一个账户作为收取就业保险的渠道。

至于有些课题没能在会议上讨论,雇主联合会、职工总会、商会等可继续通过备忘录方式,提呈给人资部,进一步厘清其中内容。

政府日前暂缓国会讨论就业保险计划法案,并指示4名内阁部长,即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里察烈、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佐哈里、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博士和拿督刘胜权与相关团体会面,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

用3小时寻新方向

据悉,由佐哈里于8月10日主持的联席会议上,各方用近3小时来为该计划寻找新方向,而11日的内阁会议接受了这联席会议上的改革建议。

出席会议者包括马来西亚全国总商会、中总、马来西亚厂商联合会、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公会、马来西亚职工总会等代表。

马来西亚全国总商会兼中总总会长拿督戴良业、中总总秘书拿督卢成全、中央理事颜文钦、中小型企业及人力资源发展组顾问拿督斯里陈天保也应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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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人申请就业险索赔 社险没设定年龄限制

(吉隆坡25日讯)人力资源部长沈志强说,社会保险机构没有设定年龄限制,以让受保人提交就业保险索赔申请,包括在1969年工人社会保障法令(4号法)下的伤残保险计划下的申请,因此给予受保人一些空间,以获得保险的保护。

“迄今,根据4号法,社会保险缴纳人领取伤残疾病退休金和遗嘱抚恤金的年龄限制仍然是到60岁。

年龄限制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从55岁提高到60岁,符合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令。”

沈志强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书面回答打巴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拉瓦南的问题时说,根据753号法,伤残保险计划下工人的年龄限制为60岁,与退休年龄至少60岁一致。

沙拉瓦南询问人力资源部长,是否有考虑批准把现有缴纳伤残保险计划的年限,从60岁提高至65岁,因为大多数马来西亚人现在都工作到60岁,以便给予受保人一些索赔空间,使他们在面对因工伤残时获得保护。

沈志强说,然而,年龄在60岁及以上,且仍在正规领域工作的员工,有资格受到4号法工伤保险计划的保护。规定的缴费率由雇主缴纳。

“对于在非正规领域从事个体经营,且年龄超过60岁的人 ,受到2017年自雇职业社会保障法令(789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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