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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最爱普腾威拉
汽车窃案上半年降25%

尤索夫(左起)、蔡锡源、李福荣和林建伟一起出席普险公会业绩媒体简报会。

(吉隆坡23日讯)国内汽车失窃案持续下降,今年上半年显著下降25%,各类汽车失窃总数从去年上半年的1万0551辆,减少至7897辆。

根据马来西亚普通保险公会(PIAM)的资料,国产车普腾威拉仍是偷车贼最爱,接着依序为丰田Hilux及第二国产车灵鹿。



车险理赔每天1470万

虽然汽车失窃大减,但国内普险领域理赔金额却扬升,与去年上半年的53%比较,今年上半年的索赔净额增至57.4%,当中车险和医疗保险索赔创下最高比重,分别为71.4%(去年同期为65.0%)及71.8%(去年同期为67.2%)。

“今年上半年车险理赔金额达26亿8000万令吉,保险公司每天在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及汽车盗窃的理赔达1470万令吉。”

马来西亚普通保险公会总执行长林建伟今日在一项新闻发布会上这么透露。

该公会主席李福荣、副主席蔡锡源、林建伟及减少车辆盗窃理事会(VTREC)协调人尤索夫,齐齐出席上述公布2017年上半年业绩表现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上述各项数据。



推出诈骗索赔情报系统

林建伟透露,保险业近期将推出侦查诈骗索赔的欺诈情报系统(FIS),以应对保险欺诈事故及车险索赔金额日益增加的趋势。

他赞扬警方、关税局及执法单位打击偷车罪案的决心,及跟保险业成立的及减少车辆盗窃理事会紧密合作。

推动公路安全运动

“国内公路意外的频密及严重程度,对保险业构成重大的威胁,所以普险公会一直以来跟各相关单位推动公路安全运动。

“公会也设立一周7天24小时的免收费全国性意外援助联络中心(AACC,号码1800-221188),为当事人提供如拖车、保险索赔信息等服务,避免当事人受到第三方的干预,从而感到混淆或让对方有机可趁。”

普险业绩较去年下滑1.9%

我国普通保险领域今年上半年业绩较去年同期略为逊色,下滑1.9%,经核保保费总收入从93亿4000万令吉,缩减至91亿7000万令吉。

普险公会指出,车险和火险为保险业两大优势,但却遭海运与运输保险业务压低,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的疲弱及航空领域的不振,促使海运和运输保险业绩差强人意。

今年上半年,普险领域的个人意外保险保费收入从6亿9600万滑落12.5%至6亿800万令吉,医疗保险则增长7.1%,取得6亿2800万令吉的总保费收入。

林建伟指出,普险公会于2015年7月推出普通保险实习生计划(GIIFT),以发展人力资源和栽培人才,目前185名各学科的大学生已完成实习期,至今30人大学毕业后加入保险业。

医疗保险索赔直线升保险公司恐难再支撑

医疗保险索赔直线上升,持久下去,保险公司恐难支撑,保费也难免高涨。

马来西亚普通保险公会提议各相关利益者共同探讨这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公会副主席蔡锡源说,当局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如果不加以克服,恐进一步恶化。

他指出,数据显示,医疗保险索赔净额从2015年的41.9%激增至2016年的67.2%,今年再升高至71.8%。

“这种趋势令人感到忧虑,重点不是增长速度,是保险公司可以支撑多久?

“我们建议各相关利益者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医疗保险问题。”

车险自由浮动价机制低风险群驾驶人受惠

询及7月1日起实施的车险自由浮动价格机制,公会主席李福荣说,这项措施只推行了两个月,还需要长时间观察,目前预测未来保险业绩表现言之过早。

他说,这项措施下,低风险群的驾驶人必定能够受惠。

“保险公司有许多考量因素,譬如车龄、驾驶者年龄、汽车安全特征、汽车在公路上的时间、汽车的地理位置(车祸或偷窃黑区)、交通罪记录等。

“消费人购买车险前,最好四处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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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律师促修陆路交通法 车险须涵盖乘客保险

(八打灵再也24日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再度让各界关注我国是否应强制要求私家车乘客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

资深律师奈克指出,新加坡和英国都已有类似的法律,包括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和1988年道路安全法,这些法律要求将乘客保险纳入为汽车保险的一部分。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指出,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使所有汽车保险政策都必须涵盖乘客保险。

他认为,需要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惠及事故受害者,并用于他们的长期福利。

“政府也应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将交通事故赔偿金交由公共信托管理,确保赔偿金用于受害者的长期福利。”

奈克说,此举可防止原本用于照顾受害者和复健的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他解释说,强制乘客保险将简化索赔流程,允许涉案人员直接提出索赔,而无需证明责任。

鼓励车主购乘客保险

他说,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国家银行应指导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鼓励车主购买乘客保险这个附加选项。

“因为目前驾驶者不了解其好处,很少有人选择这种保险。”

联邦法院今年11月14日,在申请人陈氏(Chen Boon Kwee)起诉成功损保保险(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案中的裁决,只有出于工作目的的乘客才能从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法官瓦泽尔宣布法院的一致裁决时说,陆路交通法令第 91(1)(b)(bb) 条文保护因工作目的乘坐投保车辆的第三方事故受害者。

他说,任何因履行工作而搭乘车辆的乘客,均应被视为陆路交通法令所保护的“第三方”。

2015年6月15日,陈氏在乘搭属于其妻子的轿车时,因遭货车碰撞而发生车祸,当时的司机是陈氏的同事,而陈氏较后对车主(妻子)、司机(同事)还有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提出诉讼。

这之前,峇株巴辖地庭判决陈氏可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并要求成功损保保险执行赔偿。

随后,成功损保保险提出另一项诉讼,试图免除判决责任,因为该保险不涵盖车主的家庭成员。

律师吉萨也指出,附加保险的年度保费较低,如果乘客因受伤或死亡而起诉,车主将免于许多麻烦。

她说,保费会根据车辆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容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尽管保费还是可以负担,但许多人不会购买这项附加保险,因为这是一项可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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