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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聘英皇御用大律师
与IPIC对簿公堂

大卫潘尼克
大卫潘尼克

(伦敦16日讯)政府聘用英皇御用大律师大卫潘尼克,与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对簿公堂。

“当今大马”引述消息,作出这项报道。



现年62岁的潘尼克拥有勋爵衔头,在英国司法界享有盛名,并曾涉及许多著名的案件,包括最近推翻英国首相特蕾莎梅援引欧盟条约第50文,在没有议会立法下宣布英国脱欧的做法。

大马政府是于两周前入禀伦敦高庭,以涉及欺诈等理由,要求搁置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与IPIC去年5月9日于仲裁庭中取得的“合意裁决”和解案。

去年4月24日,财政部与IPIC达致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后者12亿545万美元(约51亿6000万令吉),以解决后者总数65亿美元(278亿2400万令吉)的索讨。

1MDB与IPIC之间的债务要回溯自2012年。1MDB的欠款因假IPIC子公司鱼目混珠,而没有把款项汇到IPIC子公司。

美国司法部诉状把此舞弊阶段称为“Aabar-BVI阶段”。



前首相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纳吉曾表示,6项指控中,其中4项是支付IPIC的和解费,即政府去年须支付12亿美元(51亿37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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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从无懈可击到漏洞百出/章龙炎

曾听过一些接触过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的人士(包括前媒体人)称,汤米汤姆斯是以“无懈可击”(使用同样的字眼“airtight”)的证据来检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

的确,要在刑事案说服法官将被告定罪,控方需要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论证。我的疑问是:在纳吉的案件,控方真的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吗?

吉隆坡高庭本周三对纳吉与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万被控IPIC66亿失信“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毫无疑问地证明控方在此案无充分的证据。

法律超越个人

此案奇就奇在控方在6年的时间内,竟然无法在法庭提供完整的文件,法庭还通融控方一拖再拖(幸好还有个限度)。

奇上加奇的,法官还在判词加一句“没有对控方不公平"。这其实没必要,因为明理的人会反问:为什么不说"没有对被告不公平"?控方没有做好准备就提控,而且拖了6年,对被告公平吗?

我认为是非常不公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会说只要被告是纳吉,不公平也变成公平。他们当然不知道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具有普遍、抽象与清晰的特点。

简单的说,它是超越个人的。同一个法律适用于每个在特定法律系统里的人(假设为A)。

这个A的行为,可能抵触了某条法令及其下的条文,A被控的话控方需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A犯罪,而被告的律师挑控方的漏洞,尽力说服法官以便能为客户洗脱罪名。

A是抽象的也是普遍的,法官判决A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 (清晰)不能是成立又不成立。因此辩方挑出的“灰色地带”可被当作是“合理疑点”。

若以A取代纳吉,案件背景类似IPIC,你说会有几个人会认为6年无法拿出所需文件对被告是公平的?没有纳吉这个“敏感字眼”,我想人们会比较理性,如实地说不公平。

大家如果还有印象的话,应该记得去年泄漏并在网上疯传的一份志期2019年9月10日的总检察署内部文件(收件人是汤米汤姆斯)建议消案。

这份由IPIC检控调查团队提交的文件称,138份证人供词,没有一份是有利控方的。如此一来,控方根本无法说服法庭判被告所面对的6项控状表罪成立,更不用说判纳吉与依尔万失信罪名成立。

不过,与今年有关最高元首谕令纳吉居家软禁的文件一样,这份内部文件也成了"无头公案"。

政府不愿意证实或否认,公众人士到现在都无法确定这样的文件与谕令到底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有损政府的公信力(那些在2018年之前表现到很注重这一点还很大声人士都变哑巴了)。

以时间换空间

公众感觉到政府试图隐瞒些什么或者更加严重的因政治考量而不去证实对它不利的消息。上述文件与谕令确实存在就变成更加合理的推测了。政府顾左右而言他似乎是要以时间换空间。

法庭对IPIC案的判决,证明了上述调查团队的判断与建议是正确的,某些公众的推测是情合理的,而文件真伪经过时间的洗礼已经变成无关宏旨。

至于汤米汤姆斯的“无懈可击”的证据,更正确的说是“漏洞百出”。这算不算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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