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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华正丁醇遭反倾销调查

(北京29日讯)中国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大马、台湾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国证券网报道,该商务部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报道指中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作出这决定。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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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反倾销税再延长 中续对大马正丁醇征税

(北京22日讯)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按照2018年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商务部今天发文告指出,在2018年12月28日,该部发布决定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台湾6.0%—56.1%,马来西亚12.7%—26.7%,美国52.2%—139.3%,实施期限5年。

“今年10月8日,商务部收到万华化学(烟台)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上述企业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现有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期间会继续实施反倾销税。

国油等公司受影响

根据文告,受影响的大马公司,包括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征反倾销税12.7%),以及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和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皆征26.7%)

中国商务部,本次复审调查自2023年12月29日开始,应于2024年12月29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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