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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斌:攸关车辆性能乘客安全
未换气囊应禁更新车险

黄启斌发表法律见解。

(吉隆坡3日讯)律师黄启斌说,更新路税与车辆性能之间无挂钩,与其不准汽车安全气囊有问题的车主更新路税,不如指示保险公司不让这些车主更新车险,这反而是与法律最为和谐的做法。

他说,据了解,相关汽车制造商已召回受影响的汽车,如果车主未听取指示前往替换问题的安全气囊,车主就后果自负。



他说,车险和汽车性能更加贴切,因为保险涵盖汽车和驾驶人和乘客的安全。

交通部昨日宣布,即日起,尚未更换有问题的高田安全气囊的车主,须获得车厂发出安全气囊认证信后,才可到陆路交通局更新路税。

黄启斌说,早在政府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前,当局无权阻止未缴清交通条例罚款的车主更新路税。

条文可受挑战

他指出,10年前砂拉越高庭的一项案例提到,陆路交通局无权不让未缴清交通罚单的车主更新路税。



他说,之后政府才修改法令,阐明未缴清罚单者不准更新路税。

他补充,其实这项修改条文,还是可以受到挑战,因为刑事案件的基础为“未定罪前都是无辜”,联邦宪法有这方面的保障。

“举凡违宪的立法,都可以被带上法庭争辩。”

仍需继续供车

黄启斌指出,因汽车安全气囊问题不获准更新路税的车主,还是需要继续供车,因为向银行借钱就要还钱。

他说,至于车主是否可索取赔偿,就得看汽车制造商是否召修出问题的汽车。

“关乎高田安全气囊,汽车制造商已通知受影响的车主把车送回去检查,所以不存在索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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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廖梅芳

报道:廖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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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促修陆路交通法 车险须涵盖乘客保险

(八打灵再也24日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再度让各界关注我国是否应强制要求私家车乘客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

资深律师奈克指出,新加坡和英国都已有类似的法律,包括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和1988年道路安全法,这些法律要求将乘客保险纳入为汽车保险的一部分。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指出,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使所有汽车保险政策都必须涵盖乘客保险。

他认为,需要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惠及事故受害者,并用于他们的长期福利。

“政府也应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将交通事故赔偿金交由公共信托管理,确保赔偿金用于受害者的长期福利。”

奈克说,此举可防止原本用于照顾受害者和复健的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他解释说,强制乘客保险将简化索赔流程,允许涉案人员直接提出索赔,而无需证明责任。

鼓励车主购乘客保险

他说,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国家银行应指导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鼓励车主购买乘客保险这个附加选项。

“因为目前驾驶者不了解其好处,很少有人选择这种保险。”

联邦法院今年11月14日,在申请人陈氏(Chen Boon Kwee)起诉成功损保保险(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案中的裁决,只有出于工作目的的乘客才能从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法官瓦泽尔宣布法院的一致裁决时说,陆路交通法令第 91(1)(b)(bb) 条文保护因工作目的乘坐投保车辆的第三方事故受害者。

他说,任何因履行工作而搭乘车辆的乘客,均应被视为陆路交通法令所保护的“第三方”。

2015年6月15日,陈氏在乘搭属于其妻子的轿车时,因遭货车碰撞而发生车祸,当时的司机是陈氏的同事,而陈氏较后对车主(妻子)、司机(同事)还有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提出诉讼。

这之前,峇株巴辖地庭判决陈氏可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并要求成功损保保险执行赔偿。

随后,成功损保保险提出另一项诉讼,试图免除判决责任,因为该保险不涵盖车主的家庭成员。

律师吉萨也指出,附加保险的年度保费较低,如果乘客因受伤或死亡而起诉,车主将免于许多麻烦。

她说,保费会根据车辆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容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尽管保费还是可以负担,但许多人不会购买这项附加保险,因为这是一项可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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