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2016公司法令1年后生效 
欠债5千才清盘

扎拉出席企业竞跑活动的推介礼。

(吉隆坡5日讯)沿用了50年的1965年公司法令,经过2年余的咨询民意、修订、內阁核准等既定程序后,上周已在国会上议院通过,并预定在12至18个月后全面生效。 

这项旨在减低成本、提高公司效率的新法令,修订了许多不合时宜的条文,以让本土企业运作符合现代规范,放眼国际市场。



令人耳目一新的特点:

—— 申请清盘的债务,由500令吉增至5000令吉

—— 一个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单一董事,而不再是至少2人

—— 私人公司从此不必再每年召开股东会议

—— 公共公司常年股东大会提呈财务报告,须有稽查员在场;私人公司只有在董事部要求下,才须有稽查员赴会



—— 稽查员向公司呈辞,在书面通知21天后即生效

设新偿还能力测试 
保护顾客债权人权益

上周在国会上议院通过的全新公司法令,除了重视企业监管、促进创业及减轻经商成本,也把公司清盘的最高负债额,从现有的500令吉提高至5000令吉。

新法令也设定新的偿还能力测试要求,从而保护与有关公司交易的第三者及其债权人权益。

新法令将在较后制定相关的条例及规则,其中包括赋予部长审时度势,调动足以企业寻求清盘的负债额顶限。

此外,新法令也将推出拯救企业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及企业志愿重组的形式,来“打救”面对财务困境的公司。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总执行长拿督扎拉今日在出席一项有关竞跑活动的推介礼后,针对国会日前通过的上述新法令,发表谈话。

公司委员会是鉴于原有的1965年公司法令已沿用约50年,因而在数年前着手修订法令,并在2013年起收集民意,精思广益。

经过层层法定程序之后,国会上议院已在今年4月28日通过有关公司法案,在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及在宪报上颁布后,将称作2016年公司法令。

根据估计,新法令将在国会通过法案后的12至18个月全面生效。

1965年公司法令是由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管辖,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长拿督韩沙再努丁曾经在国会下议院指出,50年历史的立法,必须跟上经济发展、企业扩充及全球化的步伐。

马来西亚公司法令当年曾就公司法令草案征询民意,有关收集民间回馈的程序在2013年8月10日结束。

扎拉说,制定新公司法令,是为商界推行更现代化、有动力及迎合需求的立法,同时预计有助减轻合规责任和成本。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认为这是一套提升内部管制、企业责任,兼促进创业及减轻经商成本的全新法令,符合国际和现代化企业界的行政管理标准。

一个人也可开公司

原有法令规定至少2人才能成立公司的条规,已经修成一个人也可以成立公司。

扎拉形容,此举是为了方便商家成立公司,并协助减轻成本。

她说,原有法令规定必须有两名董事,不过新法令除了允许一名董事成立公司,也让他在公司成立的30天后才委任秘书。

扎拉说,关于规定私人公司无需召开股东会议的新条例,则是为了确保私人公司业务的顺畅,然而上市公司还是被强制召开股东大会。

她说,为了让公司更方便的更新资料,新法令不再要求年度报表必须和财务报表一起提呈,反之,年度报表可以公司成立日期为准,在有关日期的30天内提呈;至于财务报表,则必须在财政年结束后的7个月内提交。

企业监管过失加重罚款

公司委员会为了避免违反法令的事故,也对触犯法令的过失施加更重的罚款,尤其是涉及企业监管的严重过失。

扎拉指出,新法令下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万令吉,坐牢10年;反之最低罚款为1万令吉,坐牢最久1年。

“罚款及监狱刑期加重,是根据个别过失作出。

“严重的企业监管过失与严重的法律不合规,对此过失施予重罚,是为了达到威慑作用。

“加重的罚款额及监狱刑期,其实与其他实施加重罚款和监狱刑期的企业法令条文相符, 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

反应

 

商法律

欠债公司遭清盘,钱还能追回?/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公司最近遇到一些烂帐的问题。顾客拖欠的债务超过2年了,期间我们也一直在向顾客追讨被拖欠的债务,每次顾客都用不同的理由拒绝付款。公司就允许顾客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还债。问题来了,最近我们在报纸上看到该顾客被其他的债权人清盘了,如果遇到顾客被清盘是否意味着就完全不能讨回债务?请问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讨回债务吗?

答:

你好!很大程度上,你能向已经破产或被清盘了的顾客追讨到债务的可能性很微小。话说如此,倘若该顾客还有一些没被兑现成现金的不动产或一些资产,那么你还有机会可以讨回一部分的债务。其中的方法就是向清盘师(Liquidator)提交债务证明(Proof of Debt)。

如何证明债务?

一般的清盘程序,高等法庭会委任报穷局(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为清盘师,而一些特殊情况,法庭会委任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为私人清盘师(Private Liquidator)。

那么什么是债务证明?债务证明是债权人向清盘师提交的法定文件,其作用是向清盘师提交索赔文件而申请成为公司的其中一位债权人。

一旦被清盘师接纳为债权人,那么你们就能在债权人会议(Creditors Meeting)进行投票,并且也能在该清盘公司有余额的情况下从其财产中获得股息分配。

向清盘师上诉

债务证明一般上必须要在公司清盘的3个月内提交给清盘师。

话虽如此,很多情况债权人未必会“知道”且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债务证明。但是不用担心,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务已经无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清盘师提出上诉,要求提交债务证明。

审核文件或上诉

根据1972年公司清盘规则(Companies Winding-Up Rules 1972),债权人必须向清盘师提交宣誓书以证明其被清盘公司拖欠的债务,这份宣誓书的内容必须包含:

1)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2)在相关日期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减去在该日期之后欠债人支付的款项)

3)债务发生的时间和详情经过

4)文件证明

在收到你所提供的债务证明或宣誓书后,清盘师必须审核相关文件以及在28天内通知债权人是否接纳债务证明。

根据1972年公司清盘规则,清盘师有权利要求持债人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债务。

但在一些情况下,清盘师可以拒绝债权人提交的债务证明。面对这情况,清盘师必须给予持债人相关书面通知(Form 59),而债权人倘若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21天向高等法院上诉清盘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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