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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可“价比三家”
风险评估定车险保费

(吉隆坡21日讯)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让保险公司可依据各自评估风险的方式计算保费,消费人也可期待更合理及全面反映风险的保费,然而保费是涨或跌,无从论断。



目前除了投报额,保险公司是根据引擎容量(cc)、车龄及驾车人士年龄决定保费。

在新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下,今后业者考虑因素包括驾驶经验、汽车安全特征、汽车在公路上的时间、汽车的地理位置(车祸或偷窃黑区)、交通违规记录等。

这意味着即使是同一款车,随着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不同保险公司所献议的保费也可能有落差,这可能促成保险公司推出更多能够迎合消费人的产品。

国家银行助理总裁周清莲今午在国行召开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路线图及进展媒体汇报会时说,上述种种因素将定义投保人的风险概况,以决定保费。

周清莲提到,基于安全特征为其中一项鉴定保费的因素,有助驾驶人士培养安全驾驶习惯,利人利已。



从警队陆交局追踪驾驶记录

国家银行助理总裁周清莲说,保险公司能从警队和陆路交通局资料库了解驾驶人士的驾驶记录,这也是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下的目标,国行认为保险公司在这方面会跟有关当局进一步探讨。

至于交通安全扣分制下的违规者资料是否作为保费风险考虑因素,她认为暂时也说不上,因为扣分制才刚刚推行。

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将减少低风险驾驶人士补贴高风险驾驶人士的几率,有助平衡。

保持良好记录的司机,无索偿折扣最高可达55%。

老车更易购保险

周清莲说,车龄久的汽车可更易购买投保,因为保险公司会有更加弹性的风险考量。

她透露,目前5至10家保险公司已向国行提呈各自的车险产品建议,国行将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负债表来检讨风险承担能力。

“国行将以‘经常问的问题’(FAQs)来为民解惑。”

业者竞相研发新产品

国行保险及回教保险监督组主任邱益如(译音)说,新定价制将促使更激烈的竞争,业者也会为了研发新产品而增加开支,预料这业务将呈中和及减缓。

与会者包括国行保险发展组主任袁耀权、信息及客户服务网站及区域办公室组主任阿里娜及消费人和市场行为组主任莎哈丽雅。

在这机制下,一号及二号车险保费自由浮动,由保险公司及回教保险公司根据更广泛的风险因素来决定,三号保不受影响,继续以费率计算。

消费人获得好处包括保险公司服务改进及在竞争激烈下,享有价格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更多选择、有助投保人作出最适合个人需求的产品等。

对于刚在去年6月1日更新保单者,投保人可以“加保”来加强车险保障。

为消费者量身定做车险

根据国行文告,车险保费是根据投保金额和车款计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司机年龄、过往车祸记录决定保费。

周清莲说,新车险自由浮动定价制让消费人根据本身需求购买车险,例如只在周末开车的人也可以根据汽车使用的时间长短决定保费。她指这让驾驶者可更谨慎减低本身的风险概括,例如遵守交通规则、按时维修和保养汽车,避免因为车子零件老旧而导致车祸。

周清莲说,保险公司需将其评估方式交由国行过目,确保不会出现削价竞争的情况,若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太低,需确保有一笔资金可以赔偿。她预料该保费不会突然暴涨,因为各保险公司需保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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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律师促修陆路交通法 车险须涵盖乘客保险

(八打灵再也24日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再度让各界关注我国是否应强制要求私家车乘客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

资深律师奈克指出,新加坡和英国都已有类似的法律,包括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和1988年道路安全法,这些法律要求将乘客保险纳入为汽车保险的一部分。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指出,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使所有汽车保险政策都必须涵盖乘客保险。

他认为,需要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惠及事故受害者,并用于他们的长期福利。

“政府也应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将交通事故赔偿金交由公共信托管理,确保赔偿金用于受害者的长期福利。”

奈克说,此举可防止原本用于照顾受害者和复健的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他解释说,强制乘客保险将简化索赔流程,允许涉案人员直接提出索赔,而无需证明责任。

鼓励车主购乘客保险

他说,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国家银行应指导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鼓励车主购买乘客保险这个附加选项。

“因为目前驾驶者不了解其好处,很少有人选择这种保险。”

联邦法院今年11月14日,在申请人陈氏(Chen Boon Kwee)起诉成功损保保险(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案中的裁决,只有出于工作目的的乘客才能从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法官瓦泽尔宣布法院的一致裁决时说,陆路交通法令第 91(1)(b)(bb) 条文保护因工作目的乘坐投保车辆的第三方事故受害者。

他说,任何因履行工作而搭乘车辆的乘客,均应被视为陆路交通法令所保护的“第三方”。

2015年6月15日,陈氏在乘搭属于其妻子的轿车时,因遭货车碰撞而发生车祸,当时的司机是陈氏的同事,而陈氏较后对车主(妻子)、司机(同事)还有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提出诉讼。

这之前,峇株巴辖地庭判决陈氏可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并要求成功损保保险执行赔偿。

随后,成功损保保险提出另一项诉讼,试图免除判决责任,因为该保险不涵盖车主的家庭成员。

律师吉萨也指出,附加保险的年度保费较低,如果乘客因受伤或死亡而起诉,车主将免于许多麻烦。

她说,保费会根据车辆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容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尽管保费还是可以负担,但许多人不会购买这项附加保险,因为这是一项可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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