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

梁卓经与霹政府商议 推出更多利民政策

(金宝18日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华社事务顾问梁卓经表示,他将和霹雳州政府商议推出更多利民政策,以推动州内的经济,希望近期内会为州内的华商带来更多的利好消息。

他说:“霹州内在朝华裔代表已经被县空了好一段日子,我会尽快追回这些失去的时间和尽全力解决华社的问题。”

梁卓经也是双溪古月州议员,他日前会见掌管霹雳州房屋, 地方政府及旅游事务的行政议员拿督诺丽共商州内华社所关心的课题后发表文告说,这是他接受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祖莱达委任的新职务后,首次拜访诺丽。诺丽答应,将来如果地方政府在决策或者执行职务时有影响到华社的话,会预先照会他以便商讨。

“我也提议在处理非回教场所被指违章建筑时,应该在各方面协商后于法律范畴内解决。我也要求诺丽关注和处理太平保阁亚三巴刹猪肉摊通道被市议会重新关闭的课题。诺丽也承诺她会向太平市议会主席了解情况。”

他们也商讨了金宝拿督公神龛因建设在政府保留地而被金宝县议会勒令拆除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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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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