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从“抢油”看民间疾苦/关悦涓

从柴米油盐到日用百货,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路上涨时,大马人民的平均收入与物价渐渐处于失衡现象。身处通胀的时代,马来西亚人民都学会理性消费,降低生活成本,为生活作出了调整。

不信,看看当食油起价新闻在网络上广传后,许多民众涌到邻近的杂货店和超市抢购食油,在超市里,我们不难发现顾客的购物手推车里,放了至少五六桶5公斤食油。不少商店5公斤食油,在“一瞬间”就被抢光了。



生活质量下降

从民众担心买贵油,不惜囤货的事件,我们看到马来西亚人民对大环境恐慌及焦虑。无论是小贩或家庭主妇,都打算多买几桶食油,能省则省。

政府宣布合理化食油补贴,从下个月起食油价格全面调涨。看来,新的一年,百姓好像还无法摆脱涨价带来的苦,公共交通车资喊涨、房价居高不下,民生的各种物品价格持续飙升,都在告诉我们:好景依然不在。

在不断攀升的物价指数背后,人民不得不把自己的生活质量下降。为着区区几令吉而抢购食油的市民及家里藏着巨款的贪官,是贫富不均的强烈对比。贪官过着如此糜烂奢华的生活,而老百姓却要节衣缩食,这到底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在作祟,还是贪官刮取民脂民膏的手段越来越高明。

物价上涨压力,苦的的是为五斗米折腰的老百姓,不苦的就是那些家里藏着金饰珠宝、名车、权钱交易下的大工程的贪官。



因此,当食油起价,贪官看到一窝蜂涌到百货市场抢购货品的市民,或者会掩着嘴笑说:“何必为了区区几令吉而那么幸苦?”对挥霍无度的贪官而言,这种抢购简直太可笑,因他们用不当的手段抢购而来的巨款,比几令吉不知多几万倍。

偷走美好生活

市民和贪官赚来的钱分别在此,血汗钱和不义之财。其实,我们也不必太执着,反正贪官本就不了解民间身受的种种疾苦,就算食油下月调涨,引发的骨牌式效应,饮食业者闻声而账,又关卿何事呢?

偷窃本是不可原谅的罪,杀了一个人,就等于偷走一条生命。事实上,通货膨胀的原理也一样,物价普遍上涨,削弱了我们的购买力,也等于偷走了我们未来美好的生活。

当老百姓生活都成问题时,国库钱却用作买军事武器,建宏伟工程,被高官中饱私囊,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未来已经被偷走。

当食油起价,我们看到的是日渐空虚的国库,日渐愁烦的老百姓。还有,一个越来越不确定的未来。

反应

 

言论

维护我国宪法的世俗性(上篇)/柯嘉遜博士

一些“知名人士”试图把《国家原则》置入《马来西亚宪法》,当作前言。如果我国宪法确实需要一个前言,它理应重申《宪法》的世俗性和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依我的浅见,如果我国宪法需要置入前言的话,首先,这前言必须经过我国所有族群(包括原住民)的讨论,再由国会进行辩论和通过。

第二点,前言必须具有包容性。



《国家原则》是在1970年我国独立日,宣布的“国家哲学”。

那是对1969年5月13日的种族骚乱所作出的反应。当时,我国还处于紧急状态。就好像“国家文化政策”一样,它是由选定的“知名人士”所起草的。他们并不代表马来西亚所有的社群,也没有通过民主的辩论过程,也不是由我国国会通过的。

虽然《国家原则》的大多数愿望,是崇高的,可以接受的。这些愿望就是:“达致更完整的团结…;维持民主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公平社会…;保证采取开明的态度,对待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文化传统;创立一个进步的社会…”。

但是,其中一个原则,即:“信仰上苍”,并不能包容马来西亚所有的信仰。

宪法的前言,应有利于全民,强调社会正义和民主。



《美国宪法》前言是简短和简明的,强调他们的国家是由人民所界定和建立的。同时,它也强调它代表着什么:

“我们人民,为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申张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虽然人民大多数是基督教徒,但是,美国宪法前言并没有提到上帝或君主。

除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总结概要以外,它只是为《宪法》下所成立的新政府,作好准备,要如何进行申张正义争取自由。因此,宪法前言是绝对世俗的。前言所采用的头几个字“我们人民……”,或许是最重要的字眼。

印度可能是一个更适合用来作个比较的例子,因为印度是一个有如马来西亚一样的前殖民地。印度宪法的前言,实际上突显了其世俗性:

“我们印度人民,郑重决定把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为所有公民争取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信念、膜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的平等;并促进众人的博爱;保证个人的尊严,国家的团结和完整……”

因此,《印度宪法》前言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地首先是提及宪法权威的来源,(我们、人民……)并阐明《印度宪法》的目标,就是:平等、正义、博爱、自由。像美国宪法一样,印度宪法没坚持“信仰上帝”这一条。

宪法世俗性至关重要

在我们假设的宪法前言中,包含“信奉上苍”(一神论)的原则,这有什么特殊意义?

自1980年代,回教民粹主义盛行以来,有些政客(包括一两名首相在内)企图宣称,马来西亚是一个回教国。但是,却以失败告终,那是因为这类企图,遭到“马来西亚国父”和我国司法部及时的反对。例如:1983年2月8日,东姑阿都拉曼在他80岁诞辰,向国阵领导人传达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把马来西亚转变为回教国。

他强调,联邦宪法已保障,我国所成立的是一个世俗国,但以回教作为官方宗教。几天后,在1983年2月12日,我国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在他61岁诞辰那天,也这么说了。

1956年9月27日,联盟党提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的备忘录,明确指出:

“马来亚的宗教是回教,其含义不等于说,我国不是世俗国”。因此,1957年“李特宪制委员会”和1962年“科波特宪制调查委员会”在1962年,把马来西亚称为“世俗国”。

最重要的是,马来西亚前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列(Tun Salleh Abas)在1988年仄乌马案(Che Omar Case)中指出,《联邦宪法》第3(1)条所提到的“回教”一词的意思是指:“关于礼仪和仪式的措施……”。

“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世俗法律“。

(译者:杨培根)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