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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9天】超过晚上8时未关
槟15商店违令接警告

杂货店员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蔬菜收进店内。

(槟城26日讯)无视州政府颁布的限时营业指令,槟岛15间商店接警告信。

槟岛市政厅执照组昨晚,也是限时营业令的首个晚上,在警方及武装部队陪同下到槟岛的6个国会选区巡逻,以确保所有在行动管控指令期间获准营业的商店,有遵守只可从清晨6时营业至晚上8时的指令。



市政厅卫生及执照组官员峇瓦妮过后向媒体说,这项行动共检查3260间获准营业的商店或场所,其中有99%,即3245间有遵守指令,在晚上8时就准时关店,另15间则在超过晚上8时后,仍在收拾,其中加巴星道一家杂货店晚上9时还开门营业。

“没遵守指令的店家所给出的理由多是不知道这项指令,或是以为24小时营业的商店,可以继续营业。”

她说,市政厅其实已经在社交媒体上传达关于营业时间的消息,并且也有发出相关通告给店家。

再犯将收回营业执照

她说,市政厅已向这15家未遵守指令的店家发出警告,并要求店家即刻关门,若有关店家被发现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市政厅将会报警,并将收回由市政厅发出的营业执照。



她指出,行动管制令是在1988年防止及控制传染疾病,及1967年警察法令下,因此店家若重犯,警方将会援引法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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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吉隆坡市厅: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取缔

(吉隆坡25日讯)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再次发出声明,强调是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展开取缔行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吉隆坡市政厅发文告说,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国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国文的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由于隆市最近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引起两极的回响,因此隆市政厅今日再度发文告表示,取缔行动是有关商业招牌使用国文的法律措施。

文告说,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厅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说,市政厅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主要是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因此市政厅是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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