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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10天】违反管控期阻差办公
2青年罚5千监14天

2名在管控期间阻差办公的被告被押上和丰推事庭提控,其中一名被告(左二)以纸张遮脸部试图避开镜头。

(和丰27日讯)和丰2名青年今日在和丰推事庭被控在行动管控令期间阻差办公,双双认罪后,不但被判罚款5000令吉,还须多加监禁14天以示儆尤。

其中一名被告陈志兴(译音,36岁)于今早9时被押上和丰推事庭面控;此案也是和丰第三起管控令期间违抗指示被控的案件。



控状指被告于本月26日晚上9时15分,在竹芭新村一所民众会堂前与另一名男子闲逛,被告当时坐在一辆摩托车上抽烟,另一男子则一边拉着一头小狗一边抽烟;当到来的警员执行职务时,另一名男子马上离开,而被告不听众警员的警告,还呛骂警员,拒绝依要求出示身分证,因而触犯刑事法典186条文。

和丰第二起管控令期间违抗指示被控案件的被告慕哈末赛夫(25岁),控状指被告于本月26日下午5时15分,在警方设于和丰市郊惹耶西地的路障时,在拒绝停车盘查后骑乘摩托车硬闯路障,警员上前追捕时被告竟意外“翻车”冲入草丛当场被捕,因而触犯刑事法典186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副检察司要求重判作为教训

副检察司萧聪慧要求法庭予以重判作为教训,让他们与社会大众在行管令期间能够给予配合;两名被告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而华裔被告因听不懂国语,较后推事诺哈莎比娜暂休庭15分钟,让人为被告翻译控状及刑罚。



在继审后,被告只求情减至最低的处罚,推事诺哈莎比娜过后决定,入狱14天及罚款5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纳罚款,便以监禁10个月取代。

两名被告抵达推事庭步下警车时,华裔被告用一张白纸遮脸部,并低头避开媒体镜头。

在本月23日,一名修车技工于管控期间酒醉及推撞警方人员,而被控以阻差办公罪名,当时他认罪后,和丰推事庭推事判他罚款5000令吉但没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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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期没戴口罩被控 2人判无罪释放

(实兆远23日讯)两名于行动管控令期间没戴口罩而被控的居民陈明佑(22岁)和何义财(40岁),昨日获曼绒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

他们由木威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与阿斯达卡州议员黄天荣作为代表律师。

陈明佑被控告于2021年7月6日,在爱大华圣淘沙花园没戴口罩,触犯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当时,他正走出其居住的店屋,在门口遭警察开出罚单。除了陈明佑,其母亲和姐姐也在不同日期接获相同的罚单。

何义财则表示从未收过警察或任何官员开出罚单,却接获来自法庭的通知,到法庭面对于2021年7月12日早上10时30分在爱大华司南马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的控状。

这两个案件若罪成,被告将被判处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三理由提出初步抗议

倪可汉接获投诉后,决定与黄天荣代表两人上庭抗辩。在5月18日的过堂时,倪可汉以三个理由提出初步抗议。

第一、 控状存在缺陷。卫生总监指令指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拥挤的地方或其他情况下个人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不遵循指令。 然而,这两项指控并未说明两名被告不戴口罩的事实或细节。不戴口罩并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监指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不戴口罩才构成违反指令。

第二、 卫生总监指令非法律,所以“不知悉法律非借口“的法律原则并不适用。行管令期间,卫生总监三不五时发出不同的指令,因此若民众被发现没遵循指令,执法单位理应先劝阻或警告而非直接开罚单。若该人不遵行行警告,则才应该被开以罚单或被控告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第三、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下,只有卫生局官员有权开罚单,警察没权力。

基于上述三项法律论点,当天主控官向法庭申请展延案件,以向州卫生局获取新指示。

在昨日,主控官向黄天荣表示已获州卫生局发出的信函,列出存有技术性问题的342法令相关案件,皆可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案件,因此主控官向推事庭申请将这两个控状撤回,并宣判两名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

惟黄天荣以同样信函为由,向推事申请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主控官最终也表示不反对,因此推事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黄天荣对推事庭和州卫生局的决定表示欢迎,并重申与倪可汉持有的立场——即所有人在行管令期间都必须遵守卫生部规定的所有SOP,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各方都须遵守并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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