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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版权风波 2歌手澄清非MACP收费

(八打灵再也24日讯)早期闹得沸沸扬扬的“MACP征收直播者版权费”的两位当事人澄清,向其征收版权费的是相关音乐版权公司,而非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MACP)。

当事人希望大众能够通过他们的经历分享,对音乐版权有正面的认知。

两位当事人是一对歌手夫妻,分别是谢伊莉(Elle)及苏开寰(Chris),在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透露,已与相关的音乐版权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此,很感谢有关音乐版权公司的体谅。 

苏开寰透露,据本身所知,演绎其他人的歌可能须缴付几种不同的版权费,即使是自弹自唱,甚至经过改编后依然还需缴付词曲的版权费。 

他说,当初进行面簿演唱直播时,确实在版权这一方面缺乏考量,完全忽略了词曲创作人的权益,想着从直播获得商家的赞助、观众无需‘打赏’、加上乐手及本身能够获取收入,还能提升乐器,认为是个双赢局面。 

谢伊莉则补充,因疫情关系,导致娱乐行业零收入,作为歌手兼经营着一家提供现场乐队服务的公司,因此只想着努力将直播做好,以便可从中获取收入,而最好是能够将之成为一个可持续获得稳定收入的来源,但当时完全没想过会涉及版权问题。 

娱乐行业零收入

两人透露,通过上述事件,对音乐版权有进一步了解,并认同缴付版权费是合理的,尤其是在使用他人的专业而获得收益。苏开寰更指出,这对于音乐行业的发展而言,亦是一件好事。 

疫情期间,娱乐行业难以复业,尤其是依靠活动演唱而维持生计的歌手而言,更经历着无数个月的零收入。

苏开寰披露,目前依然还会继续进行直播,但转为完全没有商业用途的直播方式进行,加上不会保留有关直播,避免再次引发类似的问题。 

“坦白说,MACP向歌手征收公开表演费,歌曲方面,则视各个版权公司订立的版权费而有所不同,因此,所要缴付版权费远超过商家赞助费。”

待两机构拟版权费清单

苏开寰表示,目前进行的直播将会不涉及任何商业用途,直至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与唱片公司能够洽谈出一个业界都能受益的版权费用清单。 

“虽然使用词曲创作人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缴付版权费是合理,但若是能够以一个大家都能够负担的版权费,当然就最好,希望能尽快有个结果。” 

谢伊莉及苏开寰是通过面簿进行演唱直播,在第5场后获得商家的赞助,而为了回报商家的支持及希望能从中获得稳定收入,用于支付乐手及当中有一场更置入了一家国际性的商家赞助及其标志,因而牵涉了音乐版权问题。 

两人坦言,当接获音乐版权公司的电邮时,确实惊愕,也因为两人对有关方面不是太了解,因此交由律师处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两人都低调处理,不对外发表任何一句话,仅在面簿贴文表示将会删除之前的直播片段,但却遭到有心人士散播谣言,将矛头指向MACP。 

MACP未追讨版权费

针对网络上流传被指由MACP发出的征收版权费清单,苏开寰透露,有关清单确实是MACP内部发给音乐行业人士,但据了解MACP还未根据有关清单对业内人士采取行动。 

根据有关清单,清楚列明各项不同用途的版权收费,凡在面簿、优管等数字线上平台进行现场直播或发布视频,当中演绎的每首歌曲将征收500令吉版权费;在会议、研讨会、颁奖典礼、嘉年华等不同场合播放歌曲则有不同收费,介于500至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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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

翻唱歌曲侵权吗?/陈行鸿

前些日子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MACP),被传将对在网上翻唱的表演者征收版权费用,同时坊间也流传着疑似出自 MACP 的收费表,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先简单介绍,根据大马1987年版权法令,一首歌只需作者经过一番努力令其具有原创性,并以具体形式表达,就自动受版权法保护。注册版权属自愿性质,即使没有注册,法律也自动赋予保护。

一首歌的版权其实包含很多经济权利,除了歌词和曲的著作权,也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经销权、演绎权、广播权等等。这些权益都分别属于创作人、歌手、艺人、制作公司、发行公司、广播公司等各造,均受版权法的保护。

评论和研究用途算合法

根据版权法的第36条文,任何人未经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复制、表演、展示、播放一首歌均属侵权。其实这是广义上的法律定义,版权法也包含了约21项例外条文,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不算侵权。

公平使用为原则

其中一项是对一首歌进行研究、批评、评论或者时事新闻报道不算侵权,前提是必须注明该作品的出处,并符合“公平使用”原则(Fair Dealing)。

而是否符合这项原则,就会考虑到整个使用过程的目的和性质,比如是否含有商业元素或是为了非盈利教育目的,作品的性质,多少部分被使用,和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

此外,例外条文里也提及,非盈利机构为慈善和教育目的表演,展示或播放一首歌不算侵权,前提是不收取费用。

网络演唱胥视目的

许多人以为网络版权是新兴起的概念,其实现有的版权法有足够的权限涵盖网络领域。

根据之前提及的版权法,未经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在网络上演唱或翻唱别人的歌曲,从广义上来说可算侵权。可是也得考虑到演唱的目的。

比如说我纯粹在我的私人面簿账户演唱一首歌,然后跟朋友们评论和研究,这首歌如何如何,怎样唱得更好,我能说这符合公平使用原则。

另一边厢,如果一名歌手在网上经营专页,翻唱别人的歌,虽然没有针对演唱进行收费,可是粉丝专页有着大量的粉丝订阅,享有流量和业配等收入。这样的情况恐有侵权之嫌,还是事先和版权拥有人洽谈比较好。

权衡各方权益达共赢

订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和创作。原意是在赋予和保护创作人专有权,让他享有适当的经济回报后,继而能够创作更多新的作品。

其实MACP和歌手的立场并不是对立的,大家都身兼保护原创的责任。MACP是一家非盈利组织,代表着成千上万版权拥有人,收取相关版权费和处理版权事宜。

争取合理版权费

一名歌手如果要翻唱别人的歌, MACP对此征收版权费是无可厚非的。同理,一名歌手若创作了新歌,也可以与MACP合作,委托它向其他有兴趣翻唱的歌手或者播放的公司收取版权费。

从这次网络翻唱收费风波的过程中看得出,许多艺人歌手并不反对MACP收费,主要是觉得收费价格高昂。

MACP在这方面就扮演着在歌手和版权拥有人之间协调的角色,争取让版权费处于一个合理而双方都能接受阶段, 达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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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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