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

“有人在州委会极力反对” 梁卓经:霹对华特使职已终止

(怡保13日讯)行动党双溪古月州议员梁卓经承认的确曾受委出任霹雳州对华特使,惟在该党霹雳州委会反对下,已自动终止职务。

梁卓经今日是针对霹雳州17名国州议员及上议员昨天通过联署文告,询问他是否曾经在未告知州委会的情况下,接纳上述职务一事,作出澄清。

不过他在稍后发表第二个版本文告,加重语气,指在希盟执政时为行动党争取到霹雳州对华特使一职,惟在某领袖知道该职位不是由其傀儡出任时,极力反对,令党失去该职位。

梁卓经解释,霹州还在希盟执政时,当时的大臣拿督斯里阿末法依查去年11月尾委任他担任该职位,他已立刻知会该党全国主席陈国伟。

“但是当时也是大马对华特使的陈国伟表示,此事应交霹州委会定夺,而最后在州委会不通过的情况下,我为了尊重党,立即终止职务。”

他也强调,当时接受委任,完全是义务性质,没有支领薪水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纯粹只是为了促进霹雳州对中国于商业,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双边关系和造福人民。

他以不点名的方式说,他是为行动党极力向当时的希盟州务大臣争取到一个有利于人民的好职,可是却有人为了私人理由,怕他发挥才华干出一番成绩,因而想尽办法,百般阻挠他为华社和人民献力,导致他最终被迫停止职务。

“因为他们的自私,使希盟政府、行动党、华社和人民失去了一位霹雳州对华特使。他们应该向广大人民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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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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