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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驻上海办主任 秘书遭辞退上吊

(香港19日讯)香港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一名中国职员18日在办事处离世。香港媒体披露,过世的职员是驻沪办主任蔡亮的女秘书,而且是在蔡亮的办公室上吊自尽。

消息人士透露,这名秘书在农历新年前被蔡亮辞退。

据香港《明报》报道,消息人士提到,这名秘书是内地人,昨天下午被发现在蔡亮的办公室自杀。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答复询问时说,一名中国职员昨在办事处不幸离世,办事处会与负责安排聘请驻沪办当地员工的上海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尽力为死者家属提供适切协助,并为其他同事提供情绪支援服务。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2019年参加区议会选举,当时担任选举主任的蔡亮质疑黄之锋担任众志要职,没有与众志的自决主张划清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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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迟到早退 如何把员工辞退?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公司的管理层最近在商讨如何辞退营销部的一位副经理。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从去年开始就发现他不但上班迟到早退,在工作时间也不知去向。打个比方,有一次他和客户约好了下午4点的会议,大概1点半左右就从办公室出发了,明明只需要半小时的车程,他却4点半都还没到,搞到客户打来办公室来投诉。虽然我们已屡次向他提出公司的不满,但4个月已过都没有明显的改善,而且营销额还明显下滑。请问基于以上的原因,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将他“炒鱿鱼”呢?还是必须先出示警告信才可辞退他?

答:根据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雇主若想解雇或辞退表现不好的员工,最关键的因素是雇主必须先证明以下的3个重点:

1) 雇主必须明确地告知或通知其员工本身的表现差强人意,甚至不达标;

2) 员工被告知后,雇主必须给予员工足够的机会去改进;

3) 尽管员工有足够的机会来改进,但是其工作表现仍然未能改善。

其实,出示警告信件并不是一项法定的先决条件,但却是很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我国的司法程序讲究的是证据和证明,而一封警告信就足以证明以上的第一和第二点了。

并非法定先决条件

换个角度来看,事实上警告信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先决条件,比如说:雇主可以直接解雇行为不当或犯法的员工,且无需出示任何警告信。我们可以参考近年来的Zuraaida binti Che Zahari v The Pacific Insurance Berhad[2018]案件。

在这一个案件里,诉讼人基于工作岗位的重整,导致她不能适应工作而三番四次地出错,而且还是基本的错误。虽然公司已经尝试教导和培训,但诉讼人仍未有任何改善而遭到解雇。诉讼人认为公司的教导/培训并不足够,并且也基于公司事先从未出示任何警告信而提出诉讼。经过审讯后,法庭认为,其实公司在工作岗位重整的8个月后的教导是充足的,并且警告信并不是先决条件,所以其解雇也是合理兼合法的。

话虽如此,基于你以上所诉说的状况和该副经理的工作性质,我认为最重要就是:公司必须清楚地记录该副经理表现不满的证据,并且出示警告信为上策!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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