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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成:林冠英没向议会声明 会见槟海隧招标公司董事

(吉隆坡16日讯)槟州前行政议员拿督林峰成说,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没有向州行政议会发出任何声明,表示他已与最终取得槟城海底隧道项目招标的公司董事展开讨论。

牵涉林冠英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今天在地庭续审,林峰成以控方第三证人身分供证时,被问及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是否在2011年1 月26日之前向议会宣布此事时,这么回复。

他说,林冠英确实说过一家私人公司对该项目感兴趣。

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是提问,林冠英是否有向行政议会声明,要求会见Zenith建筑私人有限公司高级执行董事拿督扎鲁阿末或北京城建集团(BUGG)的代表李志豪(译音)。

林峰成也说,林冠英之前曾多次提到该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他说,州行政议会同意林冠英在该项目提出的每一项建议,而且从未有人反对。

“我可以确认所有(行政)会议的所有决定,都是集体达成的。”

否认从扎鲁阿末处获5万

在回答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的盘问时,林峰成否认他从扎鲁阿末处收到5万令吉。

“我从来没有从他那里收到过任何东西。”

此外,哥宾星向法庭申请,要求控方提供主要证人的口供陈述副本。

他说,辩方已要求提供扎鲁阿末的口证副本,那就是大马反贪委员会官员在调查期间的记录。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 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 月至2017年8 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
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 ,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 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 亿零880 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 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 月17日和2017年3 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

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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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林冠英槟海底隧道案 林峰成指CZBUCG曾提逾1.3亿索偿

(吉隆坡16日讯)槟州前行政议员拿督林峰成今日供证指出,Zenith BUCG财团(CZBUCG)在2014年分别提出1亿3897万1572令吉 61仙的索偿。

牵涉槟州前首长林冠英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今天在地庭进入第四天审讯,林峰成以控方第三证人身分继续供证。

他说,槟州政府是在2013年初委任HSS Integrated公司(HSSI)为州政府顾问,以审核CZBUCG的索偿。

他指出,HSSI是透过槟城采购委员会的公开竞标方式获选,而非州行政议员委任。

他说,CZBUCG分别 在2014年9月24日、10月17日和11月28日提出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款项分别为8088万2361令吉 66仙、1亿7520万8422令吉 95仙、5353万9239令吉29仙。

“然而,据我所了解,CZBUCG较后致函指索偿错误款项,实际应是4549万9971令吉66仙。因此,整体的索偿额为1亿3897万1572令吉 61仙,且获HSSI的认可。”

他说,他较后把有关索偿信函发给经济策划单位(UPEN)总监,而在一切程序后,槟州政府认可有关付款,并州财政局在2014年12月2日批准申请。

早前,他说,槟州政府和CZBUCG是2013年10月6日,在槟州的Jen酒店签署了初步协议。

他指出,CZBUCG在完成了3条主要大道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细节设计工作后,CZBUCG向州政府索取付款,而他也将此事带上了2014年7月9日的州行政会议,说明CZBUCG提出的5项申请。

他说,这些申请包括海底隧道计划可行性研究方面,原则上批准Lot 713地段转让权;将Lot 702地段的所有权转让给Ewein Zenith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执行初始协议。

 

林峰成说,林冠英在他提呈报告后不同意将Lot 702地段转让给Ewein Zenith,因为还未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还未获得州政府批准。

他说,然而在2014年11月19日的州行政会议上,会议成员们被CZBUCG告知可行性研究已被审核以及已获得来自HSSI有限公司发出的批准证书。

他说,在HSSI的代表确认此事后,也意味着州政府需要按初步协议列明的事项,转让Lot702地段的所有权以支付CZBUCG已完成的工作。

他指出,2014年12月3日的州行政会议同意上述事项,同时转让给CZBUCG提出的第三方,即Ewein Zenith,即把Lot 702地段的所有权转让给CZBUCG提出的第三方Ewein Zenith有限公司,然而,他只知道这家公司的持有人为“拿督Ewe”。

他也提到在Lot 702地段转让后的2年,在2016年11月30日的州行政会议上,土地与矿务
局(PTG)的代表阿克马提呈了有关Lot 713地段转让给CZBUCG的事项。

他说,之前的会议已确认并批准了通过转让Lot 713地段的2英亩土地,作为支付7366万8986令吉三条主要大道可行性研究文件和详细设计的最终付款。

“在这转让权方面,就如初步协议列明的,CZBUCG要求把有关的土地注册给Zenith UrbanDevelopment私人有限公司。”

在回答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的提问时,林峰成同意,如果是由州法律顾问准备初步协议,
那么就会省下7万5000令吉的费用。但相对的,在完成初步协议方面也会较耗时。

哥宾星指控状存缺陷

没清楚说明被告所犯罪行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指其当事人的控状存有缺陷,因为没有清楚说明被告所犯的罪行。

他也强调,他此举并非是反对控状,而是希望有一个更清楚的控状内容。

他指出,控状只提及其当事人“欺骗”(curang),但是未有说明是怎样的情况、方式等欺骗。他同时质疑控状的详情及重点在那里。

然而,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南以谋杀案为例,指谋杀案的控状同样只注明出现谋杀案,而详情将会透过证人在供词中揭露。

无论如何,法官阿祖拉较后促控辩双方沟通,以进一步厘清控状的事宜。

案展今年8月16日续审。

林冠英在此案面对4项控状:

第一项修改控状,指林冠英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助对方获取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林冠英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酒店,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将作为协助该公司获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林冠英也面对另2项控状,指他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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