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发展商清盘 如何处置房屋发展资金?/林国强律师

一旦一家发展商清盘,其房屋发展账户的资金,该如何处置?

Re Bandar Kinrara Properties Sdn Bhd(In Liquidation)一案,讨论了这个问题。

案情

1.答辩人是一家根据 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获得准证的产业发展公司,是一个名为 Duet Residence公寓项目的发展商。

2.联合管理机构通过第一次年度大会而成立。发展商随后被清盘,并委任了清盘师。

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7A(6)条文,发展商律师作为利益相关者持有买卖价格中的2.5%,并已把这买卖价格的2.5%款项移交给清盘师。

3.发展商在买卖合约下有未完成的义务,其中包括整顿共同产业和申请分层地契。

4.因修复房屋缺陷而产生的争议金额至少为 331万3656令吉84仙。根据2019年1月27日一项紧急召开的大会通过的决议,联合管理机构要求释出该争议款项,前提是需要纠正共同产业的缺陷清单。

5.然而,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 32(3)条文,上述紧急召开的大会是无效的。清盘师随后通知联合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已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 7A(6)条文发放给清盘师。

因此,联合管理机构于2019年6月1日召开了另一次紧急大会,并根据 223买家中的22人所通过的决议,再次要求将全部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发放给他们,即联合管理机构。

6.在本案的申请中,清盘师寻求法庭就以下问题作出指示:

所预估的169万零547令吉65仙(从利益相关者上述争议金额331万3656令吉84仙的款项中,扣除清算管理费用后的余额),是否以某种方式使用、支出和支付。

法庭判决

7.清盘师承担了发展商的义务,将面临资金不足以履行买卖合约和房屋发展法令下的每一项义务。一旦利益相关者的款项释出给发展商,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将成为发展商的资产(由清盘师管理),清盘师需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 7A(5)和(6)条文对其进行处理和使用这笔款项。

8.根据买卖合约,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因此,利益相关者的款项将被视为在房屋发展账户中持有的一般款项。然而,1991年房屋发展(房屋发展账户)条例第7条文并未规定必须支付或使用账户资金的优先顺序。

9.作为房屋发展法令规定的利益相关者款项的保管人,清盘师被委托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利益相关者款项,来履行发展商未完成的义务。

10.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发展商(在此为清盘师)的首要职责是根据该法令第8条文申请分层地契。

11.由此可见,任何其他人或第三方,包括联合管理机构或Duet Residence单位的买家,都不能申请分层地契。在利用这笔款项申请分层地契后,清盘师将根据买卖合约和公司清盘程序来履行其他义务。

12.此后,清盘师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第7A条文,根据清盘法应用余额(如有),即以同等方式支付股息予无担保债权人。

庭令

13.高等法庭谕令,上述预估的169万零547令吉65仙款项(从利益相关者的331万3656令吉84仙中扣除清算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可按以下方式使用、支出和支付:

a.首先,申请分层地契及所有附带费用;

b.其次,根据买卖合约,修复共同产业的成本;

c.第三,付款予公司债权人(优先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

结语

14.1991年房屋发展(发展商户头)条例没有规定资金的使用/支付优先次序。因此,清盘师有自行决定如何用这些资金的权限,以履行发展商的未完成义务。

反应

 

商法律

欠债公司遭清盘,钱还能追回?/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公司最近遇到一些烂帐的问题。顾客拖欠的债务超过2年了,期间我们也一直在向顾客追讨被拖欠的债务,每次顾客都用不同的理由拒绝付款。公司就允许顾客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还债。问题来了,最近我们在报纸上看到该顾客被其他的债权人清盘了,如果遇到顾客被清盘是否意味着就完全不能讨回债务?请问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讨回债务吗?

答:

你好!很大程度上,你能向已经破产或被清盘了的顾客追讨到债务的可能性很微小。话说如此,倘若该顾客还有一些没被兑现成现金的不动产或一些资产,那么你还有机会可以讨回一部分的债务。其中的方法就是向清盘师(Liquidator)提交债务证明(Proof of Debt)。

如何证明债务?

一般的清盘程序,高等法庭会委任报穷局(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为清盘师,而一些特殊情况,法庭会委任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为私人清盘师(Private Liquidator)。

那么什么是债务证明?债务证明是债权人向清盘师提交的法定文件,其作用是向清盘师提交索赔文件而申请成为公司的其中一位债权人。

一旦被清盘师接纳为债权人,那么你们就能在债权人会议(Creditors Meeting)进行投票,并且也能在该清盘公司有余额的情况下从其财产中获得股息分配。

向清盘师上诉

债务证明一般上必须要在公司清盘的3个月内提交给清盘师。

话虽如此,很多情况债权人未必会“知道”且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债务证明。但是不用担心,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务已经无效,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清盘师提出上诉,要求提交债务证明。

审核文件或上诉

根据1972年公司清盘规则(Companies Winding-Up Rules 1972),债权人必须向清盘师提交宣誓书以证明其被清盘公司拖欠的债务,这份宣誓书的内容必须包含:

1)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2)在相关日期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减去在该日期之后欠债人支付的款项)

3)债务发生的时间和详情经过

4)文件证明

在收到你所提供的债务证明或宣誓书后,清盘师必须审核相关文件以及在28天内通知债权人是否接纳债务证明。

根据1972年公司清盘规则,清盘师有权利要求持债人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债务。

但在一些情况下,清盘师可以拒绝债权人提交的债务证明。面对这情况,清盘师必须给予持债人相关书面通知(Form 59),而债权人倘若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21天向高等法院上诉清盘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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